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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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标“★”的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标“◆”的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提出的主要监测评价指标;标“△”的为其他绿色发展重要监测评价指标。根据其重要程度,按总权数为100%,三类指标的权数之比为3∶2∶1计算,标“★”的指标权数为2.75%,标“◆”的指标权数为1.83%,标△的指标权数为0.92%。6个一级指标的权数分别由其所包含的二级指标权数汇总生成。
2.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十三五”期间,以2015年为基期,结合“十三五”规划纲要和相关部门规划目标,测算全国及分地区绿色发展指数和资源利用指数、环境治理指数、环境质量指数、生态保护指数、增长质量指数、绿色生活指数6个分类指数。绿色发展指数由除“公众满意程度”之外的55个指标个体指数加权平均计算而成。(www.daowen.com)
绿色发展指标按评价作用分为正向和逆向指标,按指标数据性质分为绝对数和相对数指标,需对各个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具体处理方法是将绝对数指标转化成相对数指标,将逆向指标转化成正向指标,将总量控制指标转化成年度增长控制指标,然后再计算个体指数。
3.公众满意程度为主观调查指标,通过国家统计局组织的抽样调查来反映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程度。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抽样调查方法,通过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随机抽取城镇和乡村居民进行电话访问,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计算31个省(区、市)的公众满意程度。该指标不参与总指数的计算,进行单独评价与分析,其分值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4.国家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监测评价,对有些地区没有的地域性指标,相关指标不参与总指数计算,其权数平均分摊至其他指标,体现差异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对辖区内市(县)的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监测评价。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应与国家保持一致,部分具体指标的选择、权数的构成以及目标值的确定,可根据实际进行适当调整,进一步体现当地的主体功能定位和差异化评价要求。
5.绿色发展指数所需数据来自各地区、各部门的年度统计,各部门负责按时提供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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