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探秘曶鼎铭文中匹马束丝二字的新解释

探秘曶鼎铭文中匹马束丝二字的新解释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图7-1曶鼎铭文拓片注:其中关于“匹马束丝”的信息是“使厥小子□以限讼于井叔我既赎女五夫效父用匹马束丝”。通过对曶鼎铭文中“匹马束丝”之“束”的丝织品度量考查和对相关铭文的合理解读,笔者对“匹马束丝换五夫”证据的使用提出疑问,并得出中国奴隶社会丝织品昂贵和劳动力价格更贵的结论。

探秘曶鼎铭文中匹马束丝二字的新解释

曶鼎乃西周中期青铜重器,清代乾隆时期流传于世,后下落不明,现仅存几张铭文拓片和《金石萃编》《积古斋钟鼎彝器款识》等金石专著中关于其形制的只言片语。即便如此,曶鼎铭文拓片的内容也成为研究西周中期社会政治、经济状况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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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1曶鼎铭文拓片

注:其中关于“匹马束丝”的信息是“使厥小子□以限讼于井叔我既赎女五夫效父用匹马束丝”。

曶鼎铭文记述了三件事,其中“匹马束丝换五夫”(很多观点认为“夫”是指奴隶)的铭文(图7-1)成为证明奴隶社会主要劳动力—奴隶不值钱的“铁证”和断定奴隶生活悲惨的依据。甚至一些教育图本中以图片形式(图7-2)将这一铁证展现出来,让受教育者深信不疑。此外,网络上这一观点也是大行其道,似乎已成为不刊之论。通过对曶鼎铭文中“匹马束丝”之“束”的丝织品度量考查和对相关铭文的合理解读,笔者对“匹马束丝换五夫”证据的使用提出疑问,并得出中国奴隶社会丝织品昂贵和劳动力价格更贵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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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2相关历史教科书中关于“匹马束丝换五夫”的图片形象(www.daowen.com)

从曶鼎铭文中“匹马束丝”的“匹马”与“束丝”的并列结构来看,“束”指度量单位,与匹对应;“丝”指物品,与马对应。据此,传统历史学界认为其铭文中“束”“丝”分别为“一束”“蚕丝”的意思,否则不会以图7-2来表示。但笔者并不认同传统历史学界对“束”的解释,其理由有三:

1传统历史学界的观点有物品与度量单位不匹配的问题。传统历史学界认为曶鼎铭文中“匹马束丝”的“丝”指蚕丝,这也是东汉成书的《说文解字》中的解释,而此处的“束”则被传统历史学界认为是捆扎容积单位,一束之内是弹性很大的容积单位,因为这有一个压缩蚕丝的强度问题,有很大的人为因素,二束以上则是一个捆扎和容积并存的问题。试问此处蚕丝如何用容积单位来度量?自中国文献有相关记载以来,关于蚕茧、生丝、熟丝的计量都采用质量单位,因为容积单位由于压缩力大小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西周时期用蚕丝与其他物品进行物物交换时,如果采用蚕丝的容积单位计量,会受到很多人为因素影响,为避免纠纷,应该不会采用。查阅中国度量史发现,先秦时期的容积单位有“溢”“掬”“庾”“升”“豆”“区”“釜”“钟”“鼓”“盆”等,其质量单位“石”“钧”“铢”“镒”“两”“黍”“累”等,两种度量单位中都未发现有“束”这一度量单位。

2考察中国古籍,“束”是指纺织品度量单位,五匹为一束,它与“丝”的本意“蚕丝”是不能搭配的,“束”的后面只能搭配纺织品,如《穆天子传》中出现“束帛”的文字表达,帛的单位是匹,而束则是将五匹帛捆扎在一起。那么曶鼎铭文中“匹马束丝”的“丝”应该是指丝织品,这种用法可从成书于南朝的《玉台新咏》中载东汉末年事《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又名《孔雀东南飞》)中“足下蹑丝履,头上玳瑁光”一句可见。但又有一个问题,“束丝”这种搭配在其他西周铭文和相关文献中没有看到,这让人怀疑“束丝”这一搭配是否合理,继而怀疑曶鼎铭文乃至曶鼎的真实性。但1976年在陕西扶风县云塘发现了曶尊、效卣等青铜器,“曶”“效”都是曶鼎铭文中所载的人物,另外关于曶鼎铭文的记载和拓片早在清代乾隆时期已存在,由此可见,曶鼎铭文拓片不可能是造假的,继而证明了曶鼎的真实性。既然曶鼎铭文的表达可信,但其“束丝”表达与成书于战国时期的载西周事的《穆天子传》中的“束帛”有异,这是因为“束丝”(五匹丝织品)的称呼较“束帛”(五匹帛)的称呼要早。其原因有二:一则,《穆天子传》是战国人撰写西周事,其不可避免带些“以今观古”的辉格史观,“束帛”多半为战国时期人的称法,而将此称法强加给西周人。二则,“束丝”“束帛”称呼使用的先后顺序表明战国时期较西周丝织品的品种增加不少,因为帛只是丝织品中的一种,而丝则是泛指丝织物。

3整体考证“匹马束丝”所在段文,可证明“五夫”很贵,进而推断丝织品也很贵,更是反证“束”作“五匹”解的正确性。考证段文先要选取比较可信和正确的释文。铭文拓片释文较多,大体差不多,仅个别字不同,但就是这几个字的不同,与本文所考证的内容密切相关。一方面,笔者选取依据四川省博物馆收藏铭文拓片李学勤先生所做释文,但对谢凌先生据此所给的释文解释有疑问。另一方面,选取王德培先生对释文解释的观点,但对其所采用郭沫若先生的释文有些疑问。原因有二:一则,郭沫若先生释文中在“匹马束丝”文字后,还有丝的质量度量信息“丝三寽”,那么要问既然是以质量单位度量丝,那前文何必用“束丝”呢?显然这里存在前后逻辑矛盾。而李学勤先生对郭沫若先生“丝三寽”释文为“兹三寽”,“兹”指酬金,这显然与“匹马束丝”不冲突。二则,对于“匹马束丝”所在段文的后文是贵族曶给五夫酒、羊、酬金,还是曶的下属给曶酒、羊、酬金?这是一个关键问题,笔者赞同王德培先生的观点:“五夫”并不是奴隶,应该是甿(当时相当于隶农)。从整体文字来看,由于一些不可知的原因使五夫背离曶而投靠效父,曶为私了,愿出匹马束丝换五夫,而鉴于效父两次爽约,盖有勒索刁难之意,西周法律规定甿不得背旧主投新主,以致成讼。如果五夫是奴隶,这并不是什么大事,何必写在大鼎这种重器上呢?甿在西周时期是非常重要的劳动力,并且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不然不会以酒、羊、酬金给予破格慰问,以致他们不再受效父引诱离去。此外,“束丝”乃五匹丝织物,丝织物在西周时期是何等宝贵,因为丝织品生产必须经历异常繁复的过程,丝非祭祀神灵、王族和贵族祖先及自身的大日子是不能使用的,非五个奴隶能相比。这样看来,五夫的价值很贵,反过来从曶的给价“匹马束丝”等于“五夫”来看,如果“束丝”是指传统观点的“一捆丝”,那如何准确体现五夫的价值呢?只有“束丝”作“五匹丝织品”讲,方可体现五夫的价值。

由以上三点可见,图7-2表达的信息有误,应该是一匹马加五匹丝织品的价值等于五个甿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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