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要建立和完善能够保障有效实现农民在乡村振兴中主体地位的制度,完善和创新能够实现农民作为治理主体、建设主体和受益主体的乡村治理组织结构。
1.增强农民对乡村和乡村发展的认同感,让留在乡村成为农民的主选项
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最根本的是要农民参与到乡村振兴中来。认同观念一旦形成,就会进一步促使居民持久参与。[4]因此如何增强广大农民对乡村和乡村振兴的认同感,是推动他们参加乡村振兴事业中来的关键。长期以来,社会对乡村的理解,在价值上存在着城市中心主义价值取向。这种取向是随工业化和城市化而来的,不管是以前提的“乡愁”还是什么其他乡村建设,实际上持有的都是城市中心主义价值,即用城市的价值来衡量乡村以及乡村建设,把乡村看作城市的附庸,乡村建设是为了满足城市需求的行动,时时刻刻用城市标准去衡量乡村,更有把乡村建设视为为城市解困的手段。这种观念经过媒体舆论的宣传,不自觉、根深蒂固地印记在农民地日常生活和思想观念中,乡村被看作是落后的、没有前途,没有出路的,要发展就是要抛弃乡村、走出乡村,从而形成比较负面的乡村观。正如有研究者指出的,“客观存在的巨大城乡差距,以及主流话语的长期渲染,塑造出一种城市中心主义的意识形态——城市垄断了现代性,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而农村成为贫穷、愚昧、落后的象征。农业和农村的价值被严重矮化,农业农村农民成为现代化过程中需要被解决的‘问题’。农村完全失去了作为发展主体的资格,需要等待城市来救赎。这种意识形态是如此强大,以至于无论学术界,还是社会大众,普遍认为乡村是没有前途的。”[5]因此,要激发农民的主体作用,首先就要改变停留在广大农民思想观念中这种对乡村“落后”“没出息”的思想观。如果农民对乡村和乡村振兴战略不认同、不理解,就谈不上支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就缺少最根本的动力源泉。而每个人思想观念的改变受限于自身的眼界和对外界事物的认知能力,农民同样如此。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思想上认可、理念上认同,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意识才会被激发,才能勇敢自觉地担负起自己的责任,才会留在乡村,成为乡村振兴的积极拥护者、践行者、受益者,乡村振兴才会有源源不断的活力涌现。要建立有效的宣传机制,通过宣传增强广大农民对乡村的认同感,既需要在理论层面上讲深讲透,也需要用接地气的方式,用农民能理解的语言进行广泛传播,让广大农民认识到乡村振兴能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变化;要拓宽宣传途径,形成强大宣教阵容、宣教攻势,对农民进行新思想新理念新作为宣传引导,把新时代农村发展新思想新要求新变化等灌输给乡村农民,让农民真切感受到乡村的好,从而有留在乡村、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
目前,外出农民工和农民返乡创业还存在一些困难,最主要包括:
一是农民工创业资金不足,只能自筹居多,创业融资渠道不畅。创业融资渠道不畅仍然是制约创业的最大瓶颈。究其原因,主要有:贷款设置门槛过高、程序繁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为了防风险,设置了企业正常运营期限、贷款者年龄等附加条件。申请贷款须经工青妇推荐、人社受理、银行审核发放等程序,创业者需要往返于多地多部门,这让许多农民工和农民创业者望而生畏;由于地方财政注入的担保基金有限,部分县(区)担保基金规模不足,经办银行设置一定比例放贷,放贷比例偏低,影响了政策的效应发挥等。(www.daowen.com)
二是农民工创业者组织化程度不高,优势资源整合能力不强。农民工创业者更多是结合自身创业领域和经营经验自行独立创业或自行组建农村合作社,这不利于开拓市场和抵御市场风险;农民创业政策支持存在政出多门现象,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在推动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支持上,有发改委部门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的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项目、人社部门主导的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农业部门推动的农业产业园建设和工信部门实施的小微型企业工业园等,相关部门缺乏统一协调推进,农民创业扶持政策尚未产生叠加效应。[6]
三是农民工创业培训长效机制缺乏,培训促进创业的效果不明显。农民工创业主要集中在与其务工经历相关的行业领域,普遍缺乏有效的专业培训指导,一些部门开展的技术培训未能与创业培训、管理培训、农业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培训等有机结合,各种培训课程偏向理论方面的知识内容较多,有针对性的实操培训内容偏少。因此,要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完善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支持,包括:一是拓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融资渠道,建议从国家层面尽快出台有关农民工创业贷款的相关政策和操作办法,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门槛,简化审批流程,调整担保基金放贷比例,缓解农民工创业过程中贷款难、贷款慢、程序繁多等问题;设立返乡创业扶持基金,加大返乡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业务创新,发展农村“互联网+信贷”,加大农民工创业贷款产品开发力度。二是强化载体建设,打造县级返乡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和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完善创业平台服务功能和扶持政策,引入专业化创业服务机构进行运营,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地方政府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农民工创业的服务职能,建立融资、融智、融商一体化的创业服务中心。三是完善助力农民工创业的精准培训,实施返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进一步整合培训资金和师资资源,围绕精准脱贫、产业扶贫开展实用技术和创业培训,将培训工作与创业园区用工、技工院校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技能大赛等相结合,提高返乡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有效整合各类培训优势资源,结合国家最新政策和市场导向,采取联合培训、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委托培训、建立培训基地等方式开展农民创业实际需求和实用技术培训,不断增强培训时效和农民工创业能力。四是发挥农民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能力。推进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培养计划,从返乡创业农民工中物色优秀分子加入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管理,通过电视、网络、报纸、展板等多种方式对农民创业成功案例进行深度宣传推介,并组织农民工创业成功者进行经验宣讲,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从而带动更多有创业基础的农民实现脱贫致富。
3.对农民“赋权”“增能”,提高他们主体性作用发挥的权利和能力
主体性的关键就是权力(权利)和能力问题。也就是说,农民主体性的核心是“赋权”“增能”,这需要从体制和机制上来解决。现实表明,农民不论是在社会权利、市场权利还是政治权利上,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破解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地位缺失造成的困境,就要把农民该有的权利还给农民,增加农民参与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权利:第一个是经济权利和能力。乡村振兴的基础是经济振兴,农民经营能力、市场能力的提升是经济振兴的根本。虽然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从农村开始,但是,农村的市场经济建设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民还没有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经济权利。换言之,虽然我国的改革始于农村,但是,农村还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经济体系,目前在经济体制上城乡依然还是分割的,依然还是二元的。乡村振兴,首先要破除这种分割的经济体制,要按市场经济原则要求,构建城乡融合的市场经济体制。这实际上就是经济权利的问题,包括清晰的产权、交易权、获益权等。其次,要创造条件,让农民能参与到农村发展项目(如水利建设、道路整修、精准扶贫等)的过程中。当前,不少农村发展项目在立项实施中完全是地方政府主导,在农村项目建设中,应积极倾听农民的建议,让项目建设真正符合他们的诉求。要提升他们的经营能力和市场能力,使他们成为一个有能力的积极的市场主体,为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多种经营提供内生动力支持。第二个是公民权。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远远落后于城镇,体现的是农民没有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民权。国家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就是说,财政体制应该进行改革,按照城乡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均等化要求来配置。第三个是社会治理权利和能力。也就是乡村社会治理应该交由村民自己来做主,充分实现乡村自治要求,政府不要老是折腾农民,一会儿要求农民这样做,一会儿要求他们那样做,农民就像一个木偶一样被玩来玩去。目前,农民在村庄的许多事务上没有主动权、主导权,有时候连一些生产权利也被剥夺。村庄本身就是一个生活共同体,应该由村民自己来经营和管理,政府不要过多干涉。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分割,广大农民享受不到城市那么好的公共服务特别是教育和医疗,农民的发展和治理能力确实存在不适应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要求的方面,这也需要政府从政策和资源上来帮助农民提升其能力。要提升农民的治理能力,提高他们参与治理乡村公共事务的水平。可以让专业社会组织对农民开展相应的培训服务,除了让他们学习农业技能,也要因地制宜开展法律、社会和管理等等面的培训,提高他们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水平要借助项目实施的过程来培养农民中的精英分子,带动农民治理主体性的整体提高。第四,要形塑农民的文化主体性,增强文化反思和吸纳能力。当下的乡村和农民,在面对蜂拥而至的外部文化以及原有的乡村文化时,不知如何是好,他们被裹挟在发展主义的现代化工程中,缺失反思的能力,这种情况的出现,也跟当下媒体和舆论不自觉地传播城市现代文化的优越性有关系。因此,要改变这一现状,就要进一步传承发展优秀的传统农村文化形式,地方文化部门应创造条件,鼓励农民开展各种文化活动,提高农民的文化自信。不同农民有不同的文化追求,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他们缺乏文化反思和吸纳能力。这里一方面需要为农民提供享受多种多样文化的公共空间和平台,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让他们有机会接受提升文化反思和吸纳能力的渠道。目前在一些农村,已经兴建了乡村礼堂或文化礼堂,或者把过去的祠堂改为文化礼堂,但是那里究竟有多少文化活动,却是一个问题。因此,国家在农村有必要推行各种文化教育,建立相应的体系,同时为他们搭建文化公共空间,让他们有自己的文化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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