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正确处理农民主体性与外部条件的关系

正确处理农民主体性与外部条件的关系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坚持农民主体性是创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只有真正坚持农民主体性,才能从各区域乡村自身条件出发,实现自主内发发展。[23]显然,积极利用外部条件的根本前提还是立足农民主体性。[5]英国一直强调立法在城市规范中的作用。19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城乡规划法《住宅、城镇规划条例》。1947年颁布了《英国城镇和乡村规划法》,第一次将城乡纳入一体化进行统筹规划和建设。

正确处理农民主体性与外部条件的关系

主体性是指人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力、作用、地位,即人的自主、主动、能动、自由、有目的地活动的地位和特性。在创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进乡村治理与乡村振兴的整体过程中,农民都应始终作为主体而存在。学者王春光认为,所谓农民的主体性,就是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都有主导权、参与权、表达权、受益权和消费权等。[21]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应发挥农民在其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权益,调动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升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可以说,坚持农民主体性是创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只有真正坚持农民主体性,才能从各区域乡村自身条件出发,实现自主内发发展。乡村发展也才能尊重乡村自然和文化环境的本来状态,尊重维护乡村社区凝聚力所需的传统结构,树立乡村自尊、自立、自助的新气象。这种发展才会是原创性的,强调重新审视农民的问题和需要,努力挖掘乡村自身的优势和资源,不必模仿别人的模式,免得失去自我,被别人牵着鼻子走。这是注重自主内发需求的发展,目标终点既不同于传统农村社会,又不同于现代城市社会的生活方式,诸如经济增长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并不是度量现代化程度的主要指标。因此,所引发的农民消费才能事实做到立足于满足“实际需要”,而不是华而不实的炫耀性需要,所谓消费主义影响得以祛除。这种内发发展的农村和城市相比,其优势主要不应该体现在消费水平上,而应体现在具有更和谐的人际关系,更从容、更闲适的生存状态,更小的生活压力,更清新的空气和更干净的水等方面。总的说,坚持农民主体性应体现在彻底抛弃将农村视为农业剩余劳动力“蓄水池”与贫困人口“蓄水池”的陈旧思想,农村的主体居民应逐步成为现代农业的从业者,两个“蓄水池”应转变为常规的国民经济变量,并接受国家主要经济参数的调节,城乡分野将只具有景观差别的意义,其他差别将不再重要。[22]

与此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在乡村人口老龄化、人口空壳化的大背景下,在乡村处于“弱生态位”社会生态系统的状态下,必须积极利用外部条件来促进乡村治理与乡村振兴。比如,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乡村振兴不是回到传统的乡土社会,它离不开国家、市场、社会力量的支持和管理,尤其是整合涉及乡村各个群体的力量,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大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再如,乡村发展难以主要依靠乡村自身的积累,而需要推动资源要素的强力反哺,但完全依赖外部资源要素的投入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因为资源要素的单向投入固然能短时期内较快弥补发展短板、取得示范成效,但如果不能有效盘活乡村各种资源要素,则难以推动城乡深度融合、共同繁荣。[23]显然,积极利用外部条件的根本前提还是立足农民主体性。应防止工商资本下乡过程中出现的短期逐利行为,保护农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收益权。振兴乡村的关键在于振兴小农,而非振兴资本,应注重小农户、小农生产方式与现代农业平行主体地位基础上的有机衔接,保证农户享有产业链环节中的绝大部分附加收益。要防止在推进乡村治理与乡村振兴中,甲地方政府的包办代替压制农民的主体性,要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村文明,要公共服务下乡进村,而不是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下乡进村,或搞大规模拆旧建新让农民背负债务等。此类偏离农民主体性的不良做法较为常见的还有以下各种情形:将乡村发展作为政治利益的工具,仅仅把乡村振兴当作“政绩工程”;仅仅将乡村人口视为劳动力来考虑,持续把乡村人口作为发展的“客体”来处理,而不是把他们当作发展的“主体”;妄图以外来机构、企业的利益为上,改变区域性或地方性的传统运行结构,把有势力企业团体的利益伪装成给农民的福祉;没有跟乡村发展行动有关的人参与,脱离实际地形成并实施一些与乡村人口的需要、利益无关的计划和方案;当界定乡村发展目标时,往往以数量来思考,而不是以实体和品质来思考;乡村发展运用一些农民无法做到的复杂的结构和技术,或对乡村的价值观和技术过于低估并有失尊重;改变农民的传统组织、文化结构,而不给予有帮助的知识与文化指导,妄图以外来引进的文化来取代,以致出现好坏混杂、泛滥成灾的局面;低估了农民既有的知识和智慧的水平,忽略了农村妇女和青年人的重要性;浪费资源在低劣项目设计上,想要把农民截留在他们原有环境中,意图阻止离村者,而不进一步改进他们的处境等。

【注释】

[1]陈坤秋,龙花楼:《中国土地市场对城乡融合发展的影响》,《自然资源学报》2019年第34期。

[2]韩长赋:《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民日报》2017年12月11日。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35页。

[4]周凯:《中国城乡融合制度研究》,吉林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

[5]英国一直强调立法在城市规范中的作用。19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城乡规划法《住宅、城镇规划条例》。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在建设大都市区和城市区域化发展的同时,也不断加强村庄建设。1947年颁布了《英国城镇和乡村规划法》,第一次将城乡纳入一体化进行统筹规划和建设。

[6]韩国“新村运动”发起于20世纪70年代,是韩国对于新农村建设而进行的一种改革实践。

[7]比如,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城乡二元结构是为中国政府实行国家赶超战略的特殊需要。

[8]魏后凯:《当前“三农”研究的十大前沿课题》,《新华文摘》2019年第15期。

[9]张天佐、李迎宾、杨洁梅、冯慧:《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制度化法制化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18年第8期。

[10]城镇化率是地区经济社会结构变迁的重要反映,体现了城乡之间转化程度,是城乡关系最直观的外在表现。

[11]人均GDP是反映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指标,是地区经济实力的重要体现,它的高低对城乡空间格局、产业分配、经济增长方式等具有主导作用,因而可作为衡量城乡关系发展阶段的重要指标。(www.daowen.com)

[12]城乡收入比是城乡差距最直观的体现,其大小及变化趋势既是城乡关系发展阶段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也是城乡分离或者融合程度的重要体现,因而可作为衡量城乡关系发展阶段的重要指标。

[13]城乡产业结构反映出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在城乡关系演变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一定的产业结构总是和一定的城乡关系发展阶段相适应。

[14]城乡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互印证,并随着城乡关系变化而变化,可通过刻画三次产业中城乡劳动力的分布情况,反映出城乡关系所处的发展阶段。

[15]党国英:《乡村振兴长策思考》,《农村工作通讯》2017年第21期。

[1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新华网,2019年12月25日。

[17]叶兴庆:《创新乡村振兴投入机制》,《经济日报》2018年10月9日。

[18]叶兴庆:《创新乡村振兴投入机制》,《经济日报》2018年10月9日。

[19]叶兴庆:《创新乡村振兴投入机制》,《经济日报》2018年10月9日。

[20]陈明星:《积极探索城乡融合发展长效机制》,《区域经济评论》2018年第3期。

[21]王春光:《关于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问题的思考》,《社会发展研究》2018年第1期。

[22]党国英:《乡村振兴长策思考》,《农村工作通讯》2017年第21期。

[23]陈明星:《积极探索城乡融合发展长效机制》,《区域经济评论》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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