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融合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是一个持续、有序发挥作用的综合系统。这个系统的各种动力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共同推动城乡融合的制度变迁。比如,政府推动机制是城乡融合发展中的重要决定性因素;而市场推动机制则充分利用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等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完善的生产要素市场和商品市场,有利于打破城乡分割状况,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要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重要政策安排的制度化步伐,推进各种核心制度的法制化。比如,将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理念和原则转化为具有较强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制度安排,推进重大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目前在城乡融合发展制度化、法制化方面还存在立法“缺”、约束“软”、措施“虚”等难题,在规定的支持保护措施中,刚性规定少,鼓励性、倡导性条文多,原则性、描述性规定多,缺少具体明确的硬性指标,与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现实要求有很大差距。当前应加快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建立农业农村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大报告农业农村工作情况,接受人大监督;制修订《民法典(物权编)》《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以“还权赋能”为核心,着力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同时还应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推进粮食安全保障立法,研究制定农业投入、农业补贴、农村金融、职业农民培育等方面的法规,以推进核心制度的法制化步伐。[9]
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的制度化原则还体现在将城乡融合的理念融入各级政府已经实施的或正在编制的城乡发展规划中。对照党的城乡融合发展方针政策,对各级政府以往编制已经实施或正在编制的各种城乡发展规划进行重新审视或者评估,对其中不符合中央精神要求的规划内容进行修订。各项发展规划的整体形态要做到城乡融合,切忌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切忌把城市和乡村相互割裂,应将城乡产业发展、城乡空间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公共服务、城乡生态环境通盘考虑进来,并构建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体制、规划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土地制度、基础设施一体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真正为城乡融合奠定基础。探索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水平综合评价体系,可考虑包括城镇化率[10]、人均GDP[11]、城乡收入比[12]、城乡产业结构[13]、城乡就业结构[14]等综合衡量指标,作为各地消除城乡差距、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促进城乡一体化步伐进行测度的具体标准。发挥城乡融合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的价值导向、评估、监测、调节、激励等作用,将综合评价体系的评估结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范畴。一方面,把评估结果作为奖惩赏罚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综合评价体系的督促检查功能;另一方面,评估考核只是一种手段,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才是最终目的。必须更加注意发挥综合评价体系的导向、激励作用,推动各地真正建立起有利于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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