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和乡村本身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分工是导致二者分离的基本动因。在私有制社会里,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不均衡和历史遗留的原因,逐步形成了日益严重的城乡分离和对立,乡村屈服于城市的统治与剥削,形成严重的城乡分化失衡状态。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城乡分割对立只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必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走向城乡融合,城乡融合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工业化推动农业技术的快速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以及乡村城市化,可以为城乡融合创造经济条件和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说:“城市和乡村的对立的消灭不仅是可能的,它已经成为工业生产本身的直接需要,正如它已经成为农业生产和公共卫生事业的需要一样,只有通过城市和乡村的融合,现在的空气、水和土地的污毒才能排除,只有通过这种融合,才能使现在的城市中日益病弱的群众的粪便不致引起疾病,而是用来作为植物的肥料。”[3]具有差异性的城乡关系是由于不同的社会分工与不同的社会制度而产生的,因此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才能彻底消除城乡分割对立。可以说,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本身是一个长期性的渐进过程,比如,仅以最基本的要求——农业劳动力转移为例,如果想把农业劳动力份额下降到10%,也就是一个国家基本完成了劳动力转移过程,美国用了长达80年的时间,法国更是用了119年的时间。[4]
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功处理城乡关系和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历史经验,对于现阶段推进我国城乡融合发展仍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如,二战后日本的综合开发计划、英国的城乡发展经验[5]、加拿大的农村协作伙伴计划、印度的农村工业化道路、韩国的新村运动[6]等,这些国家注重从市场价格支持与直接收入支持、财政与信贷支持、法律与政策保障、农业科研、教育和技术援助、发展农业合作组织等诸多方面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同时,应认识到中国的城乡关系问题本身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中国特色”特点十分鲜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主要是制度安排的结果,[7]城乡融合发展制度需要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构建和完善。众所周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我国文化传统、历史传承、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长期演进、渐进改进、内生性发展的结果。一般地说,在开始时制度往往具有相对稳定性,但随着实践不断发展变化,一些具体制度总会存在与实践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之处,比如形成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障碍。这就需要不断对制度进行调整,以保持其对社会发展的适应性。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融合发展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本身是一种制度变迁的过程。新的制度安排既是一个从设计、选择、反馈、修订到确立的一系列创立制度的行为过程,也包括制度实施执行的整个过程,会受到主流意识形态、传统文化、习惯习俗等方面的影响。城乡融合发展制度的构建需要在实践中反复摸索,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将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有益做法固定下来,这样才能使制度富有生命力,让制度本身的功能和优势充分地发挥和展现出来。在构建城乡融合发展制度进程中要推动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既支持改革试点、鼓励基层创新,又注意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将其上升为行之有效的制度,巩固和保障改革成果。城乡结构改革不是单个领域体制的调整和修补,而是各方面体制机制创新;不是某个领域体制改革的单向推进,而是各领域、各层次改革的系统推进,应着眼于制度聚合与集成,形成总体性的城乡融合发展制度成果。(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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