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村民自治制度:合法化形式下的探索之路

村民自治制度:合法化形式下的探索之路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后来国家依靠自上而下的方式推动村民自治制度在全国范围的推广。1982年制定的《宪法》规定“农村按居住地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表明村民自治正式通过合法化的形式被确立和认可。虽然村民自治是我国探索出的一条适合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理想路径,但是受历史、环境、自治主体、行政体制等因素的影响,这项制度并未在农村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村民自治制度:合法化形式下的探索之路

村民自治是指我国农民群众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他们的参与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民主自治权,从而实现对自身的教育、管理、服务的活动过程,是农村直接民主的一种重要制度形式。村民自治的核心体现在四个方面,分别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民主选举是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或罢免村干部;民主决策是指村民在村干部的组织与领导下,就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件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对应决策;民主管理是指村民直接参与村庄各项事务的管理;民主监督是指在村务公开的基础上对村委会和村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

我国农村地区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最终才确立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地区的民主建设方式。20世纪80年代,为解决人民公社化体制退出后农村社会出现的治理真空,出现了村民自治的管理模式。后来国家依靠自上而下的方式推动村民自治制度在全国范围的推广。1982年制定的《宪法》规定“农村按居住地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表明村民自治正式通过合法化的形式被确立和认可。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出台,经过十年的运行,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2010年重新修订,村民自治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化。从1982年到2020年,村民自治在三十多年发展实践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对我国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刻而持久的影响。虽然村民自治是我国探索出的一条适合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理想路径,但是受历史环境、自治主体、行政体制等因素的影响,这项制度并未在农村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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