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乡村社会发展的内外部出现重大变化,乡村德治的导向、目标、内容等方面亟待寻求新的路径选择和策略调整,其中首要的即是构筑与当前乡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趋向相一致、相匹配的价值基础。从历史与现实出发,新型的乡村社会价值体系应从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乡村传统价值观、近现代西方价值理念等对当今乡村价值理念产生重大影响的思想来源中充分吸纳和筛选符合我国乡村社会特点的伦理价值、道德机制和先进文化。解析关于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客观现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充分把握乡村多元文化价值的交流与融合,通过文化批判和价值重构厘清乡村社会面临的道德危机与价值困惑,能够为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治理的有效实施提供重要的思想性助力。乡村社会伦理秩序的价值重构应着重处理以下几组关系。
一是市场经济理念与传统乡村伦理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与此同时催生了一系列不同于传统的新型价值理念与道德规范。乡村发展的相对滞后使其在经济、文化、社会的转型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向城市“看齐”,这其中就包括开始接受市场经济理念及其衍生的一整套价值伦理,传统的乡村伦理由此面临前所未有的崩解危机。在中国漫长的农耕文明时代,儒家文化是传统伦理的核心内容,虽然随着人们对自由、独立、平等的呼唤逐渐淡化,但其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仍潜移默化地发挥着对乡民的道德约束和行为规范作用。与此同时,暗含着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市场经济理念在实践运行中出现异化,市场规则下滋长的个人主义、唯利是图乃至基层腐败正侵蚀着传统乡土温情的根基。正如有学者描述的:“人伦关系迅速被斩断,信义原则迅速被抛弃,而以法约为基础的经济道德尚未完全确立,处于无规则的混乱状态。”[2]与此同时,这种价值困境也给予了乡村文明重塑的重要契机,孕育了构建新型乡村伦理的可能性。一方面,腐朽落后的封建习俗得以摒弃,包括平等、民主、自由、正义、效率等在内的现代制度伦理介入到乡村生活中,公共契约精神和法治意识逐渐代替非正式的人情利益考量;另一方面,乡村优秀的传统风俗、社会舆论对利己主义、恶性竞争等市场经济的副作用树立起道德约束的屏障,增加了更多文化道德的作用路径。时代精神与传统价值的相互交织,能够为我国乡村萌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道德伦理,为乡村经济发展与社会文明进步提供更好的价值支撑。
二是价值多元与价值共识的关系。转型时期,我国乡村社会发生着结构性的嬗变,农民生活生产方式分化,主体间、代际间及其主体自身都在经受多元主义价值的影响,以往较为集中的传统价值弥合方式已经很难适应今日的乡村发展现实,新的社会认同与价值共识成为摆在乡村德治面前的重要难题。当代乡村成员的职业类型、生活方式、消费模式、价值取向、文化圈子、身份认同等都进入了加速分化期,这使得某些单一特征的、显现的价值观念无法涵盖或标注所有人群,差异化、层级化、流变性、异质性、独特性成为乡村价值多元的外在表现。多元文化价值为乡村发展注入了活力,体现出不同群体或个体特有的价值判断与价值诉求,这种价值的流动性打破了保守主义的大一统,通过多元文化价值的交织、碰撞、冲突与融合形成多彩缤纷的、开放自由的社会氛围。同时需要看到的是,与多元价值相伴的还有不少消极的负面效应,如果缺少了价值共识,除了那些妨碍或损害他人的价值观念愈加泛滥以外,更严重的后果的是产生价值虚无主义,即人们丧失了价值判断,变成无所适从、孤独游荡、没有根基的“浮萍”。从这个意义上,求同存异才是处理乡村社会价值多元与价值共识关系的基本准则。“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二十四字集中概括了我国城乡社会共同遵循的价值规范,是最为基本的价值共识,在这一主导价值的指引下,重视核心价值观与乡村社会的融合,既要加强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倡导新型集体主义观念,也要结合地方传统,培育乡村特有的公共文化和社会氛围,鼓励和尊重多元文化的发展。(www.daowen.com)
三是外在约束与价值内化的关系。传统的中国乡村社会主要依靠道德规范而非法律规范来约束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时至今日,乡村法治亦是乡村治理的难点。这一状况的产生与历史上乡村治理的内在逻辑密切相关。费孝通指出,“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那么可以说乡土社会“是个无法的社会”。[3]作为熟人社会,传统的乡村社会长期运用“礼”来维持和保障社会秩序,“‘礼’作为公认的行为规范并经过世代教化,成为村庄共同体成员主动服膺的传统习惯,维系着整个乡土社会的秩序、回应着人们对于公正的诉求”。[4]改革开放以后的乡村社会既保留了礼治与道德约束共同体的传统特征,也呈现出国家法律意志的渗透,但仍未形成稳定的、适应当代乡村社会发展需求的治理模式。面对这样的历史变迁和现实境遇,必须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外在约束与价值内化的关系。一方面,要建立法治宣传教育、依法依规治理、矛盾纠纷化解的整体化法治运行体系,集中处理当前乡村治理中的突出矛盾,发挥法治的外部强制力和管束力。另一方面,继续发挥村规民约、乡贤权威、家族治理等传统道德约束和价值内化的作用力,搭建乡土民意、村民团体、村委组织与法治部门沟通合作的桥梁,推动乡村生产生活方式的文明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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