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激发基层组织活力
解决乡村治理中形式主义的关键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导向,坚持践行群众路线,乡村基层组织要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基层政权机构改革必须面向人民群众、符合基层事务特点,归根到底是要强化其纽带作用,[41]进一步提高深入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的能力。通过基层政权机构改革,破解权责划分不尽合理的问题,激发基层组织活力,完善组织权力配置。可借鉴北京平谷区“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经验,赋予街乡基层组织对于条线部门的考核权和召集权。
2.精简基层考核监督
不断增强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坚决落实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首先是严格控制考核总量和频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撤销形式主义、劳民伤财、虚头巴脑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大幅度压缩数量,同类事项可合并进行,涉及多部门的可联合组团进行,防止重复扎堆、层层加码。其次是注重工作实绩,解决重留痕轻实干问题。必要的记录、台账要看,但主要看工作实绩,不能一味要求基层填表格报材料,不能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不能工作刚安排就督查检查、刚部署就进行考核,加强常态化了解,多到现场看,多见具体事,多听群众说,更多关注改革发展、政策落地情况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3.深化村民自治实践
通过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提高村民参与度和获得感,解决自上而下的项目供给与自下而上需求不对称问题。可借鉴成都城乡统筹改革试点经验,由地方政府向村庄下达一定数额公共服务资金,由村民通过民主协商、民主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决策,讨论公共服务资金用于哪项村庄公共物品供给。人民群众自己的事情让群众自己商量,既可以提高政府资源投入的精准度,也可以促使村民在协商讨论中获得民主实践训练,增强建设美丽村庄和追求美好生活的内生动力。
4.挖掘村庄内生治理资源
细致区别村干部监管,要解决的是村干部“脱岗”问题而非“脱产”问题。警惕村干部在职不在岗不在村的问题,如老板回村借村干部头衔捞取政治资本扩大社会活动面,却长期在外经营不理村务。深入挖掘村庄内生治理资源,经济生产劳动在村、人际网络在村、社会文化活动在村的村民,才更有动力真正关心村庄事务,更擅长利用本土知识实际解决问题,可以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简约治理。在村级层面,一些主要经营在村同时又能获得不低于外出务工收入的年富力强的中年村民,是担任村干部的合适人选。在组级层面,一些负担不重的老年人既有一定空闲又有一定威望,有能力有热情负责组织细小琐碎的事务。
5.因地制宜分类治理
深刻认识中国农村的多样性,因地制宜分类治理,避免“一刀切”和“一锅煮”。如经济发达、人口较多、村级事务较多、村干部报酬有保障的村,可以实施村干部职业化,并有选择地复制城市社区治理模式。而经济欠发达、人口较少、人财物外流、事务较少的村庄,就不需强制推广各种复杂的组织设置和规章制度。又如在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有条件的村庄可发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但多数普通村落应以整治旧房裸房、整理房前屋后、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村道硬化等为重点,大力补齐村庄基础性短板。
【注释】
[1]这方面的研究有:季卫东《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从中国法制化的矛盾情境谈起》、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沈恒斌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等。
[2]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5、16页。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65页。
[4]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王斯福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第424页。
[5]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37页。
[6]张小军:《象征地权与文化经济——福建阳村的历史地权个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7]张静:《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8]熊万胜:《小农地权的不稳定性:从地权规则确定性的视角——关于1867-2008年间栗村的地权纠纷史的素描》,《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1期。
[9]臧得顺:《臧村“关系地权”的实践逻辑——一个地权研究分析框架的构建》,《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1期。
[10]熊万胜在《小农地权的不稳定性》文中描写的安徽高桥村之所以地权规则高度不确定,是因为该村在太平天国战争中,原住民流离逃亡,战后大量外省移民迁入,这导致该村村庄生长周期和宗族生长周期都不长,地权“公共性”无从确立。
[11]如青安村天然适合耕种的良田并不多,凭个人力量虽可围海造田,但水利问题无法解决致使土地多为盐碱之地,邱氏宗族稍具规模后,才通过宗族集体力量对涵洞等水利设施进行整治。首先是财力筹备,邱氏从族田中抽取一部分租金作为整治涵洞之用;其次是人力筹备,邱氏历经近四十年时间,通过多次组织族人(也有一部分雇工)才将涵洞完全加固。
[12]如确定山界时,依据山林的分水岭划界,又如确定海界时,有的地方的规则是将谷子壳撒到海水中,退潮时谷子壳在哪,海界就在哪里。
[13]集体化时期初期,国家试图完全凭借自身力量形塑村庄,如“大公社”建制,遭遇抵触和挫折后,国家采取了在原有村庄基础上设立国家制度的做法,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小公社”建制,这延续了传统时代的设置,将村庄作为治理的一个基本单位。
[14]熊万胜:《小农地权的不稳定性:从地权规则确定性的视角——关于1867-2008年间栗村的地权纠纷史的素描》,《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1期。
[15]如青安村解放前有7000—8000亩的滩涂,村民利用这片地“围池”捕鱼(利用退潮,有鱼留在池中),或在礁石上养海蛎,20世纪50年代,政府将这片地无偿征走,作为市国营盐场。20世纪80年代国营盐场解散,市里将土地下放给区,区再归还村庄。
[16]贵州湄潭自1987年开始进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试验,1993年,“湄潭经验”被写进了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文件并提倡在全国推广。(www.daowen.com)
[17]赫勒:《困局经济学》,闾佳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第2、3页。
[18]G·Hardin:TheTragedyoftheCommons,Science,vol.162,1968。
[19]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公地悲剧”针对的也不是哈丁的“公地悲剧”,而是后续学者演绎的“公地悲剧”。
[20]白沙区访谈笔记,访谈对象:青安村五组组长邱四进,2011年12月24日。
[21]白沙区访谈笔记,访谈对象:青安村村民邱恩圣,2011年12月28日。
[22]长安村:《移风易俗村规民约》,2017年;长安村:《红白理事会章程》,2017年。
[23]数据来源于长乐区文明办。
[24]根据长乐文明办、十洋社区及长安村的调研制作本图。
[25]贺雪峰:《论熟人社会的人情》,《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26]宋丽娜:《论农村的人情规则模式——以浙东税务场村为经验基础的框架理解》,《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27]赵阳:《警惕!“痕迹主义”在基层流行,已成形式主义新变种》,《半月谈》2018年第14期。
[28]刘龙飞:《痕迹主义:形式主义新变种》,《南方》2018年第17期。
[29]李永萍:《村部标准要不要“一刀切”》,《半月谈》2018年第18期。
[30]荣敬本等:《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制的转变: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28页。
[31]杨雪冬:《压力型体制:一个概念的简明史》,《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
[32]周黎安:《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模式研究》,《经济研究》2007年第7期。
[33]欧阳静:《策略主义:桔镇运作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2页。
[34]贺雪峰:《治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310页。
[35]李祖佩:《项目制基层实践困境及其解释——国家自主性的视角》,《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5期。
[36]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彭强、黄晓京译,彭强校,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75页。
[37]罗伯特·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唐少杰、齐心等译,译林出版社,2006年,第350、351页。
[38]贺雪峰:《治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99页。
[39]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40]周雪光:《国家治理逻辑与中国官僚体制:一个韦伯理论视角》,《开放时代》2013年第3期。
[41]吕德文:《实现乡村振兴重在实现治理有效》,《中国民政》201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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