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东部地区的村庄,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大量增量资源涌入村庄,村里存量资源亦大幅增值,这类村庄可称之为“利益密集型村庄”。面对丰沛利益,一些村干部很容易利用信息不对称实行精英捕获,攫取各类扶持和建设资金、村集体企业收益、村集体土地租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承包工程收益等,村干部贪污贿赂或违反财经纪律现象时有发生。只靠选举制度,无法有效制约利益密集型村庄村干部的滥权行为,甚至该类型村庄的村委会选举已被逐利逻辑渗透发生异化:不少人瞄准村庄高额利益纷纷参与竞选,选举不仅激烈还常伴随贿选和不正当拉票,选上的人以尽量多捞的心理在村庄中敛财,没选上的则继续派系斗争,很多时候纯粹为了反对而反对,村庄社会被撕裂,一些基本的治理共识也无法达成。
村民自治的内涵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利益密集型村庄村民急切期盼民主选举之外的其他三重民主。2004年,浙江武义县后陈村尝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目的在于约束村干部解决城郊村征地拆迁利益规范公平分配的问题。其后河南邓州的“四议两公开”制度和浙江省的“五议决策法”都旨在选举制度之外设计细致制度规约村干部权力。2014年,浙江宁海在“五议决策法”的基础上推出“村级权力清单三十六条”,详细定义了村级权力,同时明确相关决策议程。“三十六条”主要分“村级集体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两个大类,前者涉及村干部的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项目招投标管理、资产资源处置等集体管理事务十九条,后者涉及村民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审核、困难补助申请、土地征用款分配以及村民使用村级印章等便民服务事项十七条。宁海“三十六条”一出,村干部是受限者,村级权力公开透明地展现在村民面前,村干部的权力被关进了“笼子”里,村干部“小官巨腐”现象大幅减少。同时,村干部也是受益者,之前很多村民形成思维定式,觉得要找村干部办事必须拉关系托人情,而事情若没办成必然是村干部徇私情暗箱操作,现在讲规矩立制度,村干部须履行的程序多了但遭受的猜疑少了,干群之间增加了信任。(www.daowen.com)
利益密集型地区摸索出的各种细致的乡村治理制度,虽然创新提升了当地的治理效率,却不适宜盲目大规模复制推广,因为乡村复杂制度是有运行成本的、是有适用边界的。利益密集型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出现新现象新问题,因此需要新的更详细的制度。普通乡村并没有那么多的利益和资源需要界定和分配,盲目引入复杂制度却无复杂事务需要处理,复杂制度空转将无谓地加大治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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