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农村治理体系:1949至195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农村治理体系:1949至1957年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农村治理体系,是指土地改革和合作化运动时期形成和运行的农村治理体系,这一阶段的农村治理体系主要是围绕着如何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夯实农村治理基础和加强农村社会的政权建设确立党的主导作用来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农村治理体系:1949至195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农村治理体系,是指土地改革和合作化运动时期(1949—1957)形成和运行的农村治理体系,这一阶段的农村治理体系主要是围绕着如何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夯实农村治理基础和加强农村社会的政权建设确立党的主导作用来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是一个典型落后的农业国,整个社会民生凋敝、百废待兴、社会治理能力严重不足,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广大农村地区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土地作为农业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及分配很不合理,作为农村治理主体的广大农民只占有极少部分,数据显示:“土地改革前总数6.8%的富农占有全部耕地的51.9%,户均土地分别为144.11亩和63.24亩;而其余93.2%的农户平均有地仅7亩,其中占农户总数57.44%的贫雇农,户均土地更少,约3.55亩”。[1]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迫切需要土地改革运动变革落后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让广大农民掌握生产资料,夯实农村社会治理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由于民主革命时期,土地改革是中国共产党获得农民支持、最终取得革命胜利的法宝,东北等老解放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已完成土地改革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运动主要发生在南方新解放区。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下面简称《土地改革法》),6月30日,毛泽东主席发布中央人民政府令,《土地改革法》即日起公布实行。党中央明确规定了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和总政策: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把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运动一方面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的发展,农民生活状况明显改善,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保障,也为新政权的巩固奠定了稳定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土地改革运动确立了贫雇农在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使广大农民翻身作主人,改变了农村的社会结构和阶级力量格局,夯实了党在农村的治理基础。(www.daowen.com)

但是,土地改革只是把土地从地主那里转移到农民手里,并没有改变土地私有制的性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小而散的小农经济既不能满足工业发展对于商品粮和工业原料逐年增多的需求,也不能满足从农业汲取资源为工业发展积累资金的要求。因此,在毛泽东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人看来,把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实现农业的集体化变得十分必要。“社会主义工业化是不能离开农业合作化而孤立地去进行的。”“如果我们不能在大约三个五年计划的时期内基本上解决农业合作化的问题,我们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事业就会遇到更大的困难,我们就不可能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2]也因此,党和政府于1953年开始通过合作化运动对农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几个阶段,到1956年底,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全国范围内提前实现农业合作化,我国广大乡村地区普遍建立起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自上而下发动的对农业、农村、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次大规模的社会变革,这一时期农村治理的典型特征是通过“政党下乡”“政权下乡”来实现的,党和国家政权力量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起着绝对的主导作用。

在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基于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的需要,从1950年开始,党和政府对旧中国的农村政权设置进行了改造,恢复和重建农村社会秩序,逐步建立起县、区、乡(行政村)三级制的农村基层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政务院相继颁布了《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根据这些法规、法令的规定,我国广大乡村地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不久普遍、迅速地建立起区、乡(行政村)级政府。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推进,为了更好地控制乡村地区,加快集体化进程,国家决定对乡政权的政治结构和形式作出新的调整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54年,《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的指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从制度、法律层面对农村政权的设置、工作方法等进行了规范和确立。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明确规定了乡、民族乡和镇是我国的基层政权组织,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区村制和区乡制两种体制并存的制度。1955年,原先老解放区的行政村统一改称为乡,乡(镇)政权成为农村的主要基层政权。农村基层政权的建立使新中国的政治权力和治理手段顺利延伸到了农村社会内部,同时为恢复和重建农村社会秩序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中国共产党凭借其在革命战争时期形成并不断强化的政治权威和组织动员能力,发动和组织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等社会变革运动,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迅速恢复发展农业经济,严重、持续地打击了以家(宗)族为代表的传统社会组织的权威和作用,使得它们在建国初期乡村治理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边缘化,极大地增强了党和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能力,巩固了新生政权,而且为农村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制度基础。总的来说,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在广大农村社会的组织和治理网络逐渐建立、健全起来了,并在乡村整合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农民在建国初期乡村治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一度被重视但经历了一个逐渐弱化的过程。在土地改革时期,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农民的利益诉求获得了有效的保障与实现,从而充分激发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经济的迅速恢复与发展;但在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农民的意志和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体现,农民在农村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逐渐被边缘化,成为农村治理中被动的参与者,也使得他们逐渐丧失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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