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近代中国乡村发展意识的唤醒与富强探索

近代中国乡村发展意识的唤醒与富强探索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变法维新和革命思潮的影响下,以基层自治为诉求的乡村发展意识,也在逐步唤醒。

近代中国乡村发展意识的唤醒与富强探索

1.从富强诉求到革命诉求

近代中国的贫弱意识和富强诉求,缘起于对创巨痛深的外来欺凌的反思。两次鸦片战争的失败教训和掀起于农村的太平天国运动,使清朝高层官员不得不正视技术手段和经济的落后,一部分务实的官员,开始将吸收于民间有识之士的“师夷”建议付诸实施,启动了学习西方科技与工业的洋务自强运动。但由于传统文化观念的根深蒂固和古老制度的顽固性,在上层精英已普遍意识到国家面临“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条件下,变革自强运动从庙堂到基层、从技术到体制、从工业到农业、从城市到农村的演变逻辑,依然是走得极其缓慢和艰难。

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理念为指导的洋务运动,出发点是通过技术的习得和物力的培植来维护君主专制体制,注定只能得到“淮橘为枳”的结果,一场甲午战争便断送了其主要成果。这一结果在当时曾引起举国震动和反省,引发了发端于洋务运动的对西方民主体制的关注。长期深思熟虑、隐忍不发的思想家严复拍案而起,连续发表政论文,猛烈抨击不合时宜的旧制度、旧文化,翻译《天演论》等西方名著,为国人打开一片看清世界潮流的视野。他引用西方进化论的观点,尖锐地指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中国必须经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才能实现真正的自强,“不变必亡”;变革的重心,在于改变国家治理之道。“今日之治,莫贵乎崇尚自由,自由则各行其所自致,而天择之用存其最宜,太平之盛,可不期而自至”。[1]也就是实行以保障个人自由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在新的治理体系下,逐步实现国富民强。

严复所带来的思想和知识体系,极大地启发了当时中国的知识界,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国人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从此中国民主变革潮流就再也不可逆转。其最直接的效果是引发了变法维新思潮,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在光绪帝的支持下,实行戊戌新政。由于守旧势力的强大和清廷权力结构的偏离,戊戌变法很快失败。然而,亲手扼杀戊戌新政的慈禧太后,最终也没能阻止变革的潮流。戊戌变法失败三年后,在内忧外患加剧的情形下,清廷内部敦促实行新政的势力再次壮大,坚持保守倾向的人越来越少了,连掌握实权的保守势力,也不得不承认变法的必要,“愿自至以往,维新者当实事求是,守旧者毋至死不变,同心以谋富强”。于是重新推行新政,实行君主立宪,改革内容比戊戌变法更广更深,涉及军事、官制、法律商业教育和社会等方面。

新政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近代化,改革的内容也不能说不深广,但由皇权因情势所迫而磨磨蹭蹭推行的新政,所孜孜守求的,仍然是巩固和加强以皇族为核心的统治利益。《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君上大权”十四条,“臣民权利义务”九条,通篇体现的是“议院不许干涉君主”,“臣民需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之类,依然是主权在君而不是主权在民。在以庆亲王奕劻为总理大臣组建的内阁成员中,满蒙贵族占了绝大部分,被讽称为“皇族内阁”。这种情况,不但为革命党所痛批,连立宪派也不满。人们既因看清清王朝不愿伸张民权的本质而对改革感到失望,又因人民负担加重和民族经济步履维艰而对国家富强失去信心,加上立宪过程民主力量的壮大,于是社会思潮主流,由富强诉求逐步演变为革命诉求,终于引发了1911年的辛亥革命,社会变革步入新的轨道

2.乡村发展意识的逐步唤醒(www.daowen.com)

从洋务运动到民国建立,中国社会变革总体上主要是自上而下的推动。但在变法维新和革命思潮的影响下,以基层自治为诉求的乡村发展意识,也在逐步唤醒。

清末近代化所造成的教育、工商交通、卫生、治安、宗教等新事务的增多,促成了基层治理的变迁,县以下分区而治成为趋势。与之相应,基层自治理念也在新政改革中越来越多地被提起。1909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在州县之下的城、镇、乡实行地方自治,城厢地方为城,其余市、镇、村、庄、屯、集等各地方,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镇,不满五万为乡。设城镇董事会和乡董、乡佐作为执行机构,设城镇乡议事会作为议决机构。镇董事会、乡董、乡佐和镇乡议事会由地方选举本籍人士担任,官方通过一定程序予以确认。自治事务包括教育、实业、卫生、道路土木工程、慈善救济、公共营业、其他公共事务以及地方财务。这种所谓地方自治,主要是一种“以本地人、本地财办本地事”的事务性功能自治,其宗旨不在议决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严格来讲还不算权力制衡的民主自治机制。但与传统基层治理相比,其公共性质明显提升,在推动基层尤其是乡村公共事务发展方面,起了显著的作用。以福建省闽清县坂东镇为例,该地方历史文化积淀深厚,许多大姓都办有宗族学斋,但族学经费始终没有稳定保障。而在清末新思潮影响下,乡村公共意识渐强,于是,各宗族及地方主事人士协商,改“为族养士”为“为一邑养士”,周边各乡各宗姓均出力,将黄姓族学崇文书院扩建为文泉书院。经过十余年共同不懈努力,最终成为闻名遐迩的近代学堂,带动了周边乡村教育的发展,成为全县教育近代化的滥觞。福建许多地方近代公共事业的兴办,都有诸如此类的经历。

辛亥革命后,基于民主共和理念,地方自治原则进一步制度化。民国初年的地方自治,基本上沿袭清末新政的做法,设城镇董事会和乡董、乡佐作为执行机构,设城镇乡议事会作为议决机构,二者皆由当地二十岁以上、承担纳税义务的居民选举产生。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地方自治试行条例》,1921年公布《市自治法》和《乡自治法》,在县以下划分市、乡,选举自治会、自治公所作为自治议决机关和执行机关。与此同时,南方一些省份倡导“联省自治”,也都在县以下实行自治制度。几经变革,县以下的区乡自治建制,普遍建立起来,区乡科层化的常设公共机构趋于成形。区乡官员部分由上级政府选派,部分由选举或“公举”产生。其时所谓“自治”,其实是官治与民治的结合体,而所谓自治的民主选举,大部分并无严格的票选程序,只是一种含糊的“公意”表达,含有浓厚的传统色彩。尽管如此,由于主权在民观念在法律上的确立,乡村公共意识进一步增强,以共同体认同为基础的乡村发展意识和能力,都有明显提高,突出表现在乡村自治财政的成形和公共事务的成规模举办。

在传统乡治时代,由于区乡行政并无正式建制,办理乡里公共事务的经费,并没有固定来源,一些事务由官府因事支出,一些则由私募兴办。区乡常设公共机构普遍设立后,区乡自治财政也相应产生,其经费来源有了法定的捐税、提成、摊派和公款补助等渠道。区乡组织的职能,也就不局限于仅仅应付上级官差,而在谋划乡村发展上有了越来越强的意识和功能,如兴办新式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近代实业,建设道路、桥梁码头集市,疏浚河道,完善治安、消防设施,救灾济贫等。应该说,民国建立后,在地方自治理念下,基层建设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谋求乡村变革、自下而上推动社会进步的诉求在不断强化,基于现代理念的乡村发展意识,在逐步唤醒,为其后自觉的乡村建设运动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