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先秦到隋唐,乡村治理的典型形态乡里制度逐渐成形,居民以乡、党、邻、里形式聚落而居,乡治组织既有乡里制的行政功能,又具什伍制的军事功能;既发挥基层政权作用,又有浓厚的自组织色彩。这种体制与其说是一种基层组织形式,不如说是一种军事编制与户籍编制相交杂的居民管理形式,地方官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相对松散,有的乡官依其所执掌事务的不同性质还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系统,如有秩属州郡,啬夫属县,游徼属都尉。这种状况,在交通信息技术条件落后的情况下,久而久之往往疏于监管,很容易出现乡官豪强化,或与地方豪强势力勾结,把持一方,鱼肉乡里,无论是对统治集团,还是对乡村和谐,都会产生潜在的威胁和破坏作用。
如,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村坞”组织。它们不是国家行政系统的正式组成部分,而是在豪族庄园、聚坞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其内部的社会结构和外部与国家的关系,均与乡里制度大相径庭,这种组织无论是对国家治理还是对基层社会秩序,都会产生瓦解作用。我们可以从秦末到东汉后期的社会动乱中,看到亭长里正聚众揭竿而起,和地方豪强组织私家武装参与混战的情景。这些都是国家权力对地方豪强疏于监管的结果。还有一种普遍的现象,就是每到王朝后期,乡官作为一种“有力者”阶层,凭借官方背景和资产实力,趁荒年大肆兼并土地,造成民间贫富分化,大量自耕农破产沦为佃雇农、家奴或者背井离乡,激化基层社会矛盾,增添社会不稳定因素。
于是,如何抑制豪强,避免乡官和地方势力在社会演化过程中逐渐把持乡村,对正常统治秩序和乡村稳定造成威胁,成为统治高层经常面临的一个问题。从这个角度观察,乡约制度的兴起和乡官职役化,从一定程度上起了化解基层矛盾的正向作用。(www.daowen.com)
乡约制度的出现,与民间士绅知识阶层的壮大和宗族组织世俗化相联系,它一出现便以维护乡间和谐为职志,旨在使乡民“德业相励,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南宋咸淳六年(1270),徽州士绅邱龙友奏请在当地设立社坛,“于时申明乡约,劝沮臧否”以佐治,朝廷认为“事理有协于义”[3]予以批准。明清时期乡约组织得到普遍推广,并与社仓、社学、保甲相结合成为乡村治理中心。乡约组织本身恃强凌弱鱼肉乡里的情况不能说没有,但总体而言,一则乡约主事者大多是些知识型的士绅,具有较强的道德感和自律性;二则基于地缘和血亲关系,对于宗亲、乡里一般不至于为所欲为,且于乡间欺凌之事,相对较能维持道义。因此,乡约组织在抑制豪强、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维护脆弱的小农经济方面的积极作用,是相当明显的,为此权力高层多乐见其成。明清两代,朝廷曾多次下旨推行乡约,地方官在推行乡约过程中,则有意识地将乡约与宗族势力结合起来,把宗族纳入乡约系统,在宗族设立约长,宣讲“圣谕”以提高教化效果。而宗族也乐于接受官府的指导,一些宗族甚至主动引入乡约形式,在族内建立宗约、族约、祠约,使宗族秩序乡约化。乡约强化了地缘、血缘认同感,强化了乡村社会的凝聚力,对乡村恶势力和欺凌事件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如果说乡约在对乡村豪强势力的约束方面,更多的是基于伦理道德的柔性约束的话,那么,乡官职役化,则更具有机制化的刚性制约作用。职役化既使承担日常行政职能的里、保、甲长等乡官,淡化了“官”的色彩,行政权力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又通过定期轮充机制,使之很难通过长期把持基层行政资源并用以谋取经济利益。按制度原意,里、保、甲长应由丁粮多者轮当,丁粮多者是乡村强势群体,由于作为差役必须承担更多义务风险,上等户往往逃避派役,从而使中下户也有担当行政职名机会,这对基层社会的政治经济权利格局不无制衡作用,有利于缓解基层矛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