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乡官制度,产生于封建土地所有制,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基本观念相联系,与个体分散的劳动生产相适应,与自给自足的静态农业社会相匹配,与宗法制度相维系,以基层社会贤达为依托。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尽管各时代乡官设置有不同的特点,但基本格局和功能并没有本质的变化,总体上表现出如下特点:
1.代官牧民色彩浓厚
中国大一统的社会文化成熟较早,社会稳定靠中央集权的发达官僚体系来维持,高层权力一直延伸到社会底层,治理的泛政治化特点突出,乡官实际上是皇权延伸的末端。马端临说:“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郡有守、县有令、乡有长、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2]就设官而治而言,朝廷命官只设至县,故有“皇权不下县”的说法,但实际上县官之治,是借助于乡里之“官”来实现的,通过乡官制度,皇权还是下县的。乡官以一种非官非民、亦官亦民的身份,扮演着替官牧民的角色。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农民,是整个王朝财赋的主要来源,每个王朝都注重均田平赋、励耕劝桑以巩固统治基础,因此扶植自耕农是各级官府的重要职责,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自给自足、分散个体劳动的自耕农社会,先天缺乏自组织能力,生产生活秩序主要仰赖官府的权威来维护,官之于民,威仪如父母。这是身份模糊的乡官,能够代官牧民的社会基础。(www.daowen.com)
2.职能与官府高度同构
从行政设置来说,县官是政权基层的牧民之司,基层大事决于县衙,而乡官又以代官牧民的角色,把一县之治渗透于每个乡村,乡官就是县衙伸出去的触角。因此,乡官的设置,尽管有不同时代的变化,但其基本职能,都是与官府高度同构的。县官牧民之大者,无非行政、司法、教化、联防诸端。在古代社会前期,这些庶政在乡治层面分解给三老、啬夫、游徼等,配以什伍编制,三老管教化,啬夫为乡行政长官管狱讼、赋税,游徼、亭长管循禁贼盗,什伍组织则承担联防功能。在古代社会后期,三老的职能,基本上由士绅和宗族的联合体乡约组织所取代;啬夫的职能,基本上由乡里长来承担;游徼的部分职能,后世逐渐汇入官府的正式派出机构巡检司,其余职能则与什伍之制融入保甲制度,由保甲长执行。这些乡官,高度对应地分工履行了县治行政、司法、教化、联防诸政,小事随机处理,大事则上报县官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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