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当前最主要的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政府由直接所有者退居为出资者的地位,把国有金融机构发展成国家控股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实现银行产权主体的多元化,赋予国有金融企业独立经营权,依法经营各项业务。通过理顺产权关系,使国有金融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面向国内外市场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真正建立起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机制。只有这样金融机构才会主动参与行业竞争,积极降低交易成本,设法绕开金融监管,有意识地去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从而开发出大量的金融创新产品。
(二)经营体制创新
今天,世界金融业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个性化金融产品,往往都涉及银行、保险和投资等方面,这需要金融机构能够同时拥有这三方面的资源和动作能力,否则,金融产品的创新只能处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而我国目前仍然采取的是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银保监会分业监管的分离的金融制度有它特殊的历史背景,但从近年来的运行状况看,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实际上是把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制在一个更狭窄的范围内,其业务风险实际上更加集中和扩大,而且不利于金融创新的发展。开办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国际惯例应由保险公司与银行共同分担此业务的权利和风险,但目前我国金融业是分业经营,国内保险公司无法对银行买断的应收账款提供账权保险,而且国内保险公司目前也还没有开展这项业务的经验,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了WTO,金融业的垄断壁垒即将被打破,我国金融业要想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消除分业经营的界限,推选混业经营制度,提高金融的竞争能力,研发出更多的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
(三)组织体系创新(www.daowen.com)
目前我国金融业仍然是一种计划金融体制,实行的是大一统的计划控制。中央政府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管制,并控制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这种体制看似有利于监控风险,实际上缺陷很多。市场专体较少,缺乏市场竞争,缺乏市场健康运行和发展创新的微观基础。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大力支持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发展证券和基金公司。积极鼓励金融企业间相互兼并,实施资产重组,盘活存量,实现低成本扩张,稳步推进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准许民间进入,规范和发展民间信用。
(四)金融监管创新
规避风险的金融创新理论告诉我们,金融创新是与金融风险相伴相随的,为了降低各类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必然要不断寻求新的工具和手段,从而形成金融创新。加入WTO将使中国经济全面融入国际经济体系,充分享受当代国际分工的比较利益。但是也要看到,依照承诺,我们的金融市场也会在不久后全面放开,长期处于高度政策壁垒下的中国银行业,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将面临外资银行的全面冲击,风险环境会不断发生变化。外资金融机构已经具有了大量的新的金融产品,他们会想出各种办法逃开金融监管,把这些成熟的金融产品用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上。同时,竞争的加剧会导致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总是倾向于创新更多的“金融产品”,以求得更多的利润。然而,每个金融经济主体所做的最佳选择并不总能导致宏观收益的最大化;相反,这种“个人理性”行为规则在无约束的条件下还可能导致单纯市场调节的失败和金融体系的灾难性危机,而且,从事金融创新的微观主体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出现扰乱市场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行为,因此,金融创新的同时,要求随之而来的是另一种内容和结构的金融监管政策,即金融监管随之创新。在金融监管和创新的动态博弈过程中,如果没有监管的规范和限制,被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所驱使的金融创新将给金融业带来巨大风险,最终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在引导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正确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使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协调发展。唯一的出路是加速金融监管创新,明确金融监管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消极地防范金融风险,而在于通过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地维护金融运行秩序和有序地推进金融发展,以支持实体经济部门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此,监管目标应从通过行政管理来抑制金融风险转向通过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发展来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监管要紧跟金融创新的步伐,及时调整监管范围和方法;同时注意监管的适度性,要给金融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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