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阶段,各权力主体涉入广告的主动性及其作用分析如图(图3.5)所示。
图3.5 1993—1999年权力主体涉入广告的主动性及其作用分析图
对此,也需要进一步展开几点相关的论述:(www.daowen.com)
第一,这一阶段的广告之于社会经济而言,“蜜月期”已然过去,相互之间的磨合过程中开始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前所述的“标王”等广告案例引发的负面社会经济影响也不再是极个别的特例。而导致这些负面影响的,也许正是图中所示的广告权力结构不平衡,一方面占有生产资料、资金资源以及技术资源的权力主体的极度强大及其热情高涨的主动性行为产生的并非是积极影响,而专业主义广告权力主体的边缘化导致主动性丧失、被动行为的产生却显然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这种结构性问题在今天看来,已经成为阻碍广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
第二,占有管理资源的权力主体已经开始从最初的被动转变为积极行动,《广告法》就是这种积极行为的代表。尽管以法律的形式来管理、约束广告行为一直是各界关注的问题,且前一阶段也不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1982年国务院颁发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各类通知,但广告不仅缺乏主心骨也缺乏完整的管理体系。1990年酝酿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经过3年的调查研究,在反复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之后,于1994年10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中通过,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状况,树立了广告管理的主心骨,随着后续一系列以《广告法》为核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逐步建立起一个较为系统的管理体系,这些举措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有益而无害的。从更深远的意义来说,这也是中国广告自觉意识萌生、发展的重要转变。
第三,作为权力客体的受众,经历了前一阶段的启蒙和洗礼,整体上“中弹即倒”的趋势开始发生转变。许多学者致力于媒介素养研究,也高声呼吁要培养公众的媒介素养,促成其理性地使用媒介。其实,作为广告权力客体的受众在面对广告时理性的萌生和提升与其媒介素养也是密不可分的。表面上看,在这一阶段,受众理性似乎并未发挥作用,但通过对下一个阶段的分析,我们将会看到在媒介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这种理性的喷发。追根溯源,这一时期广告活动、广告环境的变化对于受众理性的培养是其在广告认知、意识、行为等方方面面转型、提升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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