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
图7-1 保护长江生态放流中华鲟(赵睿 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长江大保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2017年中央1号文件“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的决策部署,农业部发布了《关于推动落实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意见》,并进行专题部署,加快推进保护区渔民退捕转产,切实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把长江大保护的要求落到实处。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流域是我国人口最密集、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保护好长江,永葆其生机和活力,事关长江经济带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和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习近平总书记对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重要指示中强调,长江渔业就是要朝着全面禁捕的方向走;2017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汪洋副总理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研究长江全面禁渔、渔民上岸转产就业,推动把这项工作当作扶贫工作去做。这是党中央审时度势统筹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缓解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态环境恶化严峻形势以及确保长江渔民实现全面小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www.daowen.com)
首先,推进全面禁捕是修复长江生态最紧急、最有效的措施。影响长江生态的因素很多,有水电工程、水域污染、砂石开采、交通航运和过度捕捞等多种因素。修复长江生态,就是要针对这些影响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修复和补救措施,但当前最紧急、最有效的措施就是推进全面禁捕,这也是渔业部门必须担负起的重任。目前,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持续衰退,物种濒危程度加剧,白鱀豚、白鲟、长江鲥鱼等物种已多年未见,中华鲟、江豚等极度濒危,“四大家鱼”早期资源量比20世纪50年代减少了97%以上。推进全面禁捕,可以最大限度地让长江水生生物休养生息,避免人与江豚争夺食物资源的生态悲剧,有效拯救珍稀濒危物种,维持水生动物的生物多样性,推动实现“绿水青山”和美丽中国愿景。
其次,推进全面禁捕是长江捕捞渔民实现全面小康的必然之路。目前长江干流的捕捞产量已不足10万吨,相对于全国6900多万吨的渔业产量,所占比重可以忽略不计,捕捞收入已难以支撑沿江捕捞渔民的基本生活。而且,在较低的产量背后,是渔获物结构的低龄化和小型化,是捕捞难度的逐年加大和捕捞强度的逐年加强。如果不尽快将捕捞渔民转出来,不仅长江渔业资源将会衰竭,而且这些渔民也终将变成贫困群体,成为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短板。现在长江流域部分地区已经陷入“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的恶性循环。推进全面禁捕,就是帮助渔民转产转业,打破传统渔民对自然资源的生计依赖,避免这种生态与生计的恶性循环,帮助他们走出竭泽而渔、糊口度日的困境,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三,推进全面禁捕是实现长江渔业转型升级的必要举措。历史上,长江的渔业资源是非常丰富的,如果科学有序地进行捕捞,完全可以实现可持续的开发利用。但长江现在的渔业捕捞仍是传统的生产方式,就是捕捞权分散到一家一户,没有配额限制,缺乏统一组织管理,多捕多得。在捕捞能力小于资源再生能力时,这种生产方式是合理的。但当捕捞能力大于资源再生能力时,特别是水域生态环境恶化时,这种生产方式就会形成公共资源与私人获取之间的矛盾,“自己不捕别人也会捕”,分散的渔民难以理性地捕捞,必然造成资源的衰退。目前,长江已基本不具备渔业生产和食物保障功能,更重要的是要发挥其生态效益,承担种质基因库和生态宝库的作用。推进全面禁捕,就是在推进长江渔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根本上转变现有的渔业生产方式,保护好我国宝贵的渔业种质资源,为我国保持世界最大水产养殖生产大国提供坚强持续的物质支撑。
第四,率先在保护区全面禁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渔的客观要求。水生生物保护区是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及其重要关键栖息生境而依法划定的一定范围内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设立保护区是保护水生生物最行之有效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保护区核心区,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捕捞、采石、挖砂等活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也有相类似的要求。与陆地保护区不同,很多水域保护区与航道存在交叉重叠,难以做到禁止各种船舶进入。由于多方面原因,多数地方政府没有给予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陆生生物保护区相同的重视与支持,导致水生生物保护区功能的失位。目前,大多数水生生物保护区还没有实现全面禁捕,甚至在一些保护区,形成了人与江豚争夺食物的尴尬局面,保护区的保护功能基本丧失。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实际是弥补过去的欠账,更是在渔业工作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有法必依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实践。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不仅是对长江流域的要求,也应该是对其他流域和水域的要求,这是水域生态保护的红线,必须予以优先保护。
(《农民日报》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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