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市民下乡是解决当前农村人口老龄化、产业空心化、村庄荒芜化的有效渠道。”“市民下乡”受到城市和农村居民普遍欢迎,但目前在规范管理、合约保障等方面仍存在三大问题待破解。一是“市民下乡”须防范资本下乡圈地。业内人士表示,“市民下乡”大范围推广时,需要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情况进行明确,或可借鉴农村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方式,使市民租赁农房有法可依,有规可治。
“市民下乡是解决当前农村人口老龄化、产业空心化、村庄荒芜化的有效渠道。”湖北省社科院副研究员马德富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乡村建设中心主任温铁军表示,过去农民对身边的资源环境、传统文化缺少价值认知,但在市民眼里,这些乡土资源重新被“赋值”。最近十年间人口数量快速跃升的中等收入群体,将成为我国市民下乡的中坚力量。
“市民下乡”受到城市和农村居民普遍欢迎,但目前在规范管理、合约保障等方面仍存在三大问题待破解。
一是“市民下乡”须防范资本下乡圈地。当前由于闲置农房数量多,估值偏低,吸引大量市民下乡的同时,也成为资本青睐的对象。一些村干部表示,虽然政策不反对企业租用农房兴办养老、休闲等产业,但也应避免资本低价圈占、高价转租等情况。
二是平衡执行合约与农民居住权保障的关系。记者采访了解到,当前出租农房的农户,都有其他住所或长期在外打工,因此最长可签订20年租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贺雪峰表示,今后若遇到大量农民工返乡需要住房的情况,如何保障农房租约有效执行,以及农民的居住权,需要提前着手研究。(www.daowen.com)
三是出租农房的宅基地使用权需进一步明晰。根据相关法规,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当前武汉“市民下乡”租用闲置农房,约定出租使用的对象仅为农房本身,并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
业内人士表示,“市民下乡”大范围推广时,需要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情况进行明确,或可借鉴农村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方式,使市民租赁农房有法可依,有规可治。
(《半月谈》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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