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处理丢失发票的问题

如何处理丢失发票的问题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留存备查。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控税要点3.2: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1.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如何处理丢失发票的问题

控税要点3.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以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做的第一件事是登报声明作废,但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项,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所以,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不用再登报声明作废了。如果纳税人丢失了专用发票,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控税要点3.2: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

1.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2.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开票方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www.daowen.com)

政策法律依据:

1.《发票管理办法》

1.《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

控税要点3.3: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处理

1.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2.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税务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函〔2006〕479号)第五条第六项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可按上述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发票重新开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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