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人:业务人员
控税要点1.1:新系统开具发票的范围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控税要点1.2:经营活动开具和索取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其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控税要点1.3:发票开具时间
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控税要点1.4:发票开具规范
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时,必须审核发票是否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控税要点1.5: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控税要点1.6: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引导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控税要点1.7: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开具要求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控税要点1.8:发票盖章
1.发票专用章的样式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字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只要是公安机关备案的刻章点都可以刻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2.申领发票时发票专用章印模需要留存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发票领购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3.发票的哪些联次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②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③上海市范围内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其他发票开具仍需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税务函〔2008〕690号)
④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函〔2006〕479号)
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税务函〔2006〕813号)
4.电子发票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消费者从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收到的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5.企业取得的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又重新加盖了一个,票面存在两个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因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可正常使用。
控税要点1.9:汇总发票的开具规定(www.daowen.com)
一般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应取得新系统开具时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控税要点1.10:发票备注栏填写要求
1.纳税人自行开具
(1)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2)差额征税开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3)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销售、出租不动产
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6)销售预付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7)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8)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2.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
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提示: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风险
控税要点1.11: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
控税要点1.1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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