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品销售收入的确定与折扣优惠相关

商品销售收入的确定与折扣优惠相关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常情况下,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商品销售价格已经确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金额。如果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因素,还应当考虑这些因素后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品销售收入的确定与折扣优惠相关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商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为转售而购进的商品,如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商业企业购进的商品等,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企业的商品。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给了购货方。其中,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损毁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同时考虑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预收款销售商品、订货销售商品、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

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例10-1】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B公司已根据A公司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了货款,取得了提货单,但A公司尚未将商品移交B公司。

A公司采用交款提货的销售方式,即购买方已根据销售方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货款,并取得卖方开出的提货单。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方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说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买方,虽然商品未实际交付,A公司仍可以认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在同时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A公司应当确认收入。

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如果企业仍然保留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则该交易就不是一项已经实现的销售,不应该确认收入。企业可能在以下情况下仍然保留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1)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例如,尽管商品已经发出,卖方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同时卖方收到部分货款,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商品质量和弥补问题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即购买方尚未正式接受商品,商品可能被退回。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保留在卖方公司,没有随商品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不能确认收入。

(2)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代销方或受托方销售该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例如,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在将商品交给受托方时,商品的所有权凭证以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完全取决于受托方是否能够将受托商品售出。因此,委托方在向受托方交付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当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并给委托方开列了代销清单,委托方才能据以确认收入。

(3)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或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10-2】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套机器设备,机器设备已经运抵乙公司,发票账单已经交付,同时收到部分货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应负责该机器设备的安装工作,在安装工作结束并经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应立即支付剩余货款。

假定机器设备安装调试工作通常是机器设备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安装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不确定因素,影响机器设备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机器设备实物的交付并不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只有在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表明与机器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乙公司,同时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甲公司才能确认收入。

(4)销售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买方由于特定原因有权退货的条款,且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例如,企业为了推销一项新产品,为该产品规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凡对产品不满意的购买者,均可在试用期内退货。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商品已经售出,货款也已收到,但由于是新产品,企业无法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因此,企业在售出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当购货方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货期满后才能确认收入。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通常情况下,企业售出商品后不再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在有的情况下,企业售出商品后,由于各种原因仍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对商品可以实施有效控制,如某些情况下的售后回购、售后租回等,则说明此项销售交易没有完成,销售不能成立,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如果收入的金额不能够合理地估计,则无法确认收入。通常情况下,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商品销售价格已经确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金额。如果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因素,还应当考虑这些因素后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如果企业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延期收取具有融资性质,企业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有时,由于销售商品过程中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也有可能存在商品销售价格发生变动的情况,如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就不能够合理地估计收入的金额,不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应当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收入。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

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当结合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政府有关政策、其他方面取得信息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确定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可认为销售商品价款很可能流入企业。通常情况下,企业销售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承诺付款,就表明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如果企业根据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判断买方信誉较差,或销售时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或在出口商品时不能肯定进口企业所在国政府是否允许将款项汇出等,就可能会出现与销售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的情况,不应确认收入。如果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确认了一笔应收债权,以后由于购货方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收回该债权时,不应调整原确认的收入,而应对该债权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配比原则,与同一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予以确认。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如库存商品的成本等。如果库存商品是本企业生产的,其生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如果是外购的,购买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有时,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够合理地估计,此时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已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负债。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销售商品的一般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销售商品的业务,在同时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确定的收入金额与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已销商品的账面价值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应交的税费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或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

【例10-3】 甲股份有限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A产品。A产品的生产成本为120000元,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1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5500元。甲公司开出发票账单并按合同约定的品种和质量发出A产品,乙公司收到A产品并验收入库。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须于30天内付款。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如果企业销售商品时,不能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则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企业应设置“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期末,“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的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

【例10-4】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60000元,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此时得知乙企业当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经与购货方交涉,甲公司确定此项收入目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决定不确认收入。

因此甲公司应将已发出的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发出商品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同时将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如下处理:

借: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额 1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假定2010年11月5日甲公司得知乙企业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企业承诺近期付款,则甲公司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发出商品 60000

当甲公司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100000

——应收销项税额 17000

(二)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存在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期限”表示。例如,买方在10天内付款可按售价给予2%的折扣,用符号“2/10”表示;在20天内付款按售价给予1%的折扣,用符号“1/20”表示;在30天内付款,则不给折扣,用符号“n/30”表示。如果购货方能够取得现金折扣,则发票金额扣除现金折扣后的余额,为购货方的实际付款金额。

【例10-5】 甲公司在2010年12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60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在2010年12月27日支付货款。2011年4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销售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010年12月18日,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000

贷:库存商品 26000

2010年12月27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7500

财务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 58500

2011年4月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贷:银行存款 57500

财务费用 1000

借:库存商品 26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6000

2.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业折扣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确定,它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不需在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账簿中反映,因此,在存在商业折扣的情况下,企业应收账款入账金额应按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售价确定。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例10-6】 甲公司赊销商品一批,按价目表的价格计算,货款金额总计10000元,给予买方的商业折扣为10%,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代垫运杂费500元(假设不作为计税基数)。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0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

银行存款 5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030

贷:应收账款 11030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销货方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销货方确认收入之后。如果发生在销货方确认收入之前,销货方应直接从原定的销售价格中扣除给予购货方的销售折让作为实际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如果发生在销货方确认收入之后,销货方应按实际给予购货方的销售折让,冲减销售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或非调整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例10-7】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0000元,增值税额为136000元。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假定甲公司已确认销售收入,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额。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93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发生销售折让:

借: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贷:应收账款 46800

实际收到款项时:(www.daowen.com)

借:银行存款 889200

贷:应收账款 889200

(三)特殊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1.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托收承付,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商品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通常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企业通常应在此时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例10-8】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B产品。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60000元,销售价格为80000元。增值税额为13600元,合同中约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的方式。甲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品种和质量发出B产品后,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甲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2.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因此,企业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在实务中,基于重要性要求,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对于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3.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和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1)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受托方应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未售出的商品可以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例10-9】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代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该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甲公司的该项委托代销为视同买断方式,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

(2)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金额或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仍然应当按照有关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判断何时确认收入。通常可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10-10】 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该项代销业务为收取手续费方式。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2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

收到丙公司的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6000

借:销售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

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700

贷:应收账款 10700

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0000

对外销售代销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付账款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收到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 17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11700

贷:银行存款 107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0

4.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计,应在发出商品后,按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5.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商品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这时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等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科目;如企业确认收入后,又发生销售退回,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如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具体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本年度销售的商品,在12月31日前发生的退回,冲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费。

(2)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发生的退回,冲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费(不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产生的销售退回)。

(3)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退回,冲减报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费。

销售退回时,对已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同时冲减销售退回当期的折扣;如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

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10-11】 甲公司在2010年12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60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在2010年12月27日支付货款。2011年4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销售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010年12月18日,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000

贷:库存商品 26000

2010年12月27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7500

财务费用 (50000×2%) 1000

贷:应收账款 58500

2011年4月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贷:银行存款 57500

财务费用 1000

借:库存商品 26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6000

6.以旧换新

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7.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应当确认收入,企业销售商品在附有购回协议的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确认收入。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在售后回购期内,将商品销售价款与未来回购价款之间的差额,采用直线法分摊,作为回购企业的财务费用。由于售后回购的期间通常比较短,所以采用简化的分摊方法,而不是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8.售后租回

售后租回,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在日后再将同样的商品租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租回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应当分不同情况处理。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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