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存货的类别视企业的性质而定。商品流通企业以销售商品为主,虽有少量物料用品,如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但资金绝大部分投放在待销商品上,故商品流通企业存货一般称为库存商品。库存商品存货的特点是在商品销售之前,商品保持原有实物状态不变。
制造企业以加工或生产产品为主,企业购进物资后直接用于生产制造,并形成产品实体。因此,在销售之前,或者改变原有实物形态,或者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制造业存货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等。
(1)原材料,指直接或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各种物资。它们或者形成产品实体的一部分,或者有助于产品的生产。一般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包装材料、修理用备件及外购半成品等。
(2)在产品,亦称在制品,指企业正在生产、加工或装配,尚未完工的存货,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虽已检验但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3)半成品,指已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须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不包括从一个车间转至另一个车间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以及不能单独计算成本的自制半成品。半成品可作为商品对外销售。
(4)产成品,指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验收合格并交付成品库保管,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5)商品,指流通企业的商品,包括外购或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已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6)周转材料,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www.daowen.com)
(7)委托加工物资,指企业委托外单位代为加工的各种物资。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企业在确认存货时,需要判断与该项存货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在实务中,主要通过判断与该项存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到了企业来确定。其中,与存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造成的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存货滞销、毁损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与存货所有权相关的报酬,是指在初步取得该项存货或其经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其他存货时获得的收入,以及处置该项存货实现的利润等。
通常情况下,取得存货的所有权是与存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例如,根据销售合同已经售出(取得现金或收取现金的权利)的存货,其所有权已经转移,与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已不能再流入本企业,此时,即使该项存货尚未离开本企业,也不能再确认为本企业的存货。又如,委托代销商品,由于其所有权并未转移至受托方,因而委托代销的商品仍应当确认为委托企业存货的一部分。总之,企业在判断与存货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时,应主要结合该项存货所有权的归属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要确认存货,企业必须能够对其成本进行可靠的计量。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必须以取得确凿、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并且具有可验证性。如果存货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则不能确认为一项存货。例如,企业承诺的订货合同,由于并未实际发生,不能可靠确定其成本,因此就不能确认为购买企业的存货。又如,企业预计发生的制造费用,由于并未实际发生,不能可靠地确定其成本,因此不能计入产品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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