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1)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这类非衍生金融资产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例如,企业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的基金等。
贷款和应收款项泛指一类金融资产,主要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注:如委托贷款)。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就可以划分为这一类。
该类资产具有如下特征。
(1)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2)无活跃市场,这是贷款和应收款项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主要区别,即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而贷款和应收款项则没有。
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金融资产,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其主要差别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并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资那样在出售或重分类方面受到较多限制。如果某债务工具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则企业不能将其划分至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原则
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原则,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大致相同。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2)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3)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
1.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
(1)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应收账款,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按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以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对重组债权进行处理。
2.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1)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按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符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不符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不应结转应收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
(3)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按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
(4)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例3-9】 2011年3月2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机器设备,销售价格为3000万元,销售成本为2800万元;该批机器设备已发出,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4月10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款项。假定甲公司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额。(www.daowen.com)
甲公司对该笔业务的账务处理如下。
2011年3月25日:
借:应收账款 35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00
贷:库存商品 2800
2011年4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3480
财务费用 (3000×1%) 30
贷:应收账款 (3000×1.17) 3510
【例3-10】 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商品已经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00元。当日收到乙企业签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的期限为3个月。相关销售商品收入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票据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3个月后,应收票据到期,甲企业收回款项1170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票据 117000
如果甲企业在该票据到期前向银行贴现,且银行拥有追索权,则甲企业应按票据面值确认短期借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与票据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财务费用”。
假定甲企业贴现获得现金净额115830元,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5830
财务费用 1170
贷:短期借款 1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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