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要求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完成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构建要求。对基层治理而言,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不仅有效释放了治理压力,同时能够最大化调动、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其中,以实现治理机制的社会化。社会治理主体中,企业扮演着独特而重要的角色,企业“枫桥经验”也是加强行业治理的重要路径。
公共服务是使用了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的社会生产过程,应当在公权力调配和指导下运行。在我国,由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公共服务不仅应当效益最大化,还应当体现服务的公平性和全面性。为此,教育、医疗、交通、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不能仅由行政主体来承担,应当而且必须通过市场由企业作为承接主体。为此,要改变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仅为经营主体的传统认识,重视企业的社会属性,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社会治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诸暨供电公司践行“枫桥经验”,由此形成的企业“枫桥经验”的电力实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电力是当今世界应用最广泛的能源,电力服务质量不仅涉及能源使用安全问题,同时影响千家万户的生活质量。用电服务不仅包括供电的稳定、高效、安全,同时有日常设备维护、安全用电检修、停电及时通知等方面的内容。在寒暑月份或特定节点,用电量的激增不仅考验供电系统的稳定性,同时要求企业提供更为主动、及时和高效的服务,避免对居民日常生活和企业安全生产产生过多影响。由此,在我国,供电企业不仅具有提供服务和创造盈利等一般职能,还承担了安全检查、促进公平、提升群众幸福感、服务经济发展等社会职能,这使得它不同于一般企业。首先,它不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利润”属于衍生品而非服务目标的指向物,电力服务的核心目标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增进人民福祉。其次,由于目标差异,供电企业的布局并非简单的按需分布,而是在行政区划基础上进行微调配比,因而具备明显的地域特征。受此影响,企业一线从业人员也普遍以该地域居民为主,以达到企业成本控制和服务便利的双重效果。再次,因垄断特征,我国供电企业具备一定公权色彩,市场主体对电力企业提供服务的多个环节(如价格、空间、时间、方式等)可以商榷,但无法通过交易而取得决定权。供电企业的多重职能和重要作用决定了它必须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扮演相应角色,为推动社会治理格局的转型升级发挥有益作用。
企业的社会职能需要在服务中展现,服务质量的提升面临着双重挑战。从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看,企业服务的主动性和及时性有待加强;从企业外部客观环境看,企业社会职能的实现,企业在与政府和其他社会主体间协调联动,助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参与基层治理、化解矛盾纠纷、提高服务能力等方面,尚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企业“枫桥经验”的探索和尝试,是企业改革创新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完善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效益、发挥企业的职能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企业“枫桥经验”同时是完善行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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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周能兵等:《“枫桥经验”企业版升级纳入互联网管理等新内容》,《绍兴晚报》2020年12月25日第2版。
[2]石昌佳:《从“枫桥经验”中汲取力量》,《东方企业文化》2017年第5期。
[3]《用人留人,步森有什么“秘密武器”——步森集团党建工作和企业发展“比翼双飞”》,《天天商报》2011年6月9日第2版。
[4]《打造“枫桥经验”的工会版》,《工人日报》2019年10月16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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