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和效率是收入分配都要兼顾的,公平就是指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相对平均,效率就是要资源配置有效。
1.公平
公平指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及利益关系的原则、制度、做法、行为等都合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同的社会,人们对公平的理解是不同的。公平观念是社会的产物,其按所产生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效率
效率指资源投入和生产产出的比率。人类任何活动都离不开效率问题。人作为智慧动物,其一切活动都是有目的的,是为了实现既定的目标。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有的人投入少,但实现的目的多,即我们所说的事半功倍;而有的人投入很大,但实现的目的少,或者实现不了其目标,即我们所说的事倍功半。前者是高效率,后者是低效率。
经济学家认为,收入分配有三种标准。
第一种是贡献标准,即按照社会成员的贡献分配国民收入,也就是按照生产要素的价格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标准能保证经济效率,但由于各社会成员能力、机遇的差别,又会引起收入分配的不平等。
第二种是需要标准,即按照社会成员对生活必需品的需要分配国民收入。
第三种是平等标准,即按照公平的准则来分配国民收入。
后两个标准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平等化,但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经济效率会不利于平等,有利于平等则会有损于经济效率,这就是经济学中所说的平等与效率的矛盾。
收入分配要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则要按照贡献标准来分配,这样有利于鼓励每个社会成员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竞争中取胜。经济效率则体现在经济增长的速度上。因此,收入分配应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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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粪争夺案
100多年前,在美国发生了一场马粪争夺案。(www.daowen.com)
这个案子发生在1869年4月6日。原告请了两位帮工,到马路上捡马粪。他俩从晚上6点干到8点,在马路上共堆了18堆马粪。马粪堆起来以后,因为太多拿不动,两位帮工就回去取车准备第二天来运。但他们并没有在这18堆马粪上做任何标记。第二天早上,案中的被告看见了这些马粪,就问附近巡逻的人,这些马粪有没有主人,有没有人要把马粪运走。巡逻的人说不知道。
被告听了以后,觉得这些马粪没有标记,也没有主人,就把马粪运回自己家,撒到自己的田里了。到了第二天中午,两位帮工带着车过来,发现马粪没了,一问才知道原来是被告拿走了。双方发生争执,最后闹到法庭上。
在法庭上针锋相对的,有这么几种观点。
一是“溯源说”。有人主张,马粪真正的主人是马,因为马粪是马拉的;也可以进一步说,马粪属于马的主人。但问题是,马的主人把马粪丢在路上,已经放弃了对马粪的所有权。
二是“位置说”。被告主张,马粪掉到马路上,就成为马路的一部分,而马路是公家的,所以谁见了马粪都可以拿走。原告让帮工把马粪堆起来,只是改变了马粪所在的位置,并没有改变它的所有权,因而马粪不归原告所有。
三是“标记说”。法庭上也有人主张,关键看原告有没有给马粪做标记,如果没有做标记,那就不能怪别人把马粪搬走了。
四是“劳动说”。原告坚持认为,是帮工们花费了工夫,才把马粪堆积起来的,所以马粪应该归原告所有。
双方好像都有道理。但哪种观点更重要呢?如果你是法官,会把马粪判给谁?
事实上,一点儿马粪,判给谁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案件会对后代产生怎样的影响。设想一下,有两个村子,发生了同样的案子,唯一不同的是,第一个村子把马粪判给了原告,也就是堆积马粪的人;第二个村子把马粪判给了被告,也就是那个看见马粪就把马粪拿走的人。这两个村子,过50年、100年后,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可以设想,在第一个村子里,由于把马粪判给了创造财富的人,那么村民就会有这样的预期:凡是经过人类劳动的成果,都是财富;凡是财富,就都有主人;有主人的财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要尊重别人的财富,不能见到就拿走。只要有这样的共识,这一共识又变成传统,那么在这个村子里,人们就用不着花很大的工夫来保护自己的财富,他们因此也会更积极地去创造和积累财富。50年、100年后,这个村子就会逐渐走向富足。
在另一个村子里,法官把马粪判给了被告,那么村民就会形成另外一种预期:只要是没人看管的东西,就可以随便拿走。结果顺手牵羊的行为会大增,有产者花在看管财富上的努力就会变大,大到足以抵消财富本身的价值。人们不仅会丧失创造和积累财富的积极性,即便创造和积累了财富,其价值也会被保护财富的努力所抵消。50年、100年后,这个村子就会逐渐走向贫困。
当年马粪案的法官,就是根据这个思路,把马粪判给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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