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电能(简称窃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电就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以不交或者少交电量电费为目的,采取非法手段达到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行为。
1.窃电的种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窃电行为有6类。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二条将窃电行为规定为9类,增加了“使用窃电装置的”、“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或非法使用用电充值卡占用电能的”、“施行两部制电价用户私自增加电力容量的”3类。
2.窃电的制止
(1)制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2)停电权。《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采取停电措施的时候,《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停电的四个要素:①事先通知当事人;②采取了防范设备重大损失、人身伤害的措施;③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④不影响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电。
(3)追补损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均规定了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www.daowen.com)
(二)违约用电
违约用电是指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供电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权制止违约用电行为,并对违约用电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补收。
1.违约用电的种类
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件》第三十条规定违约用电行为如下。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2.违约用电的制止
(1)制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2)追补损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均规定了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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