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水政监察队伍管理及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建议

水政监察队伍管理及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水法律法规、水利执法队伍管理及运行机制日益完善,但目前仍存在着许多弊端,这些弊端制约着临安市水政执法的正常进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水政监察队伍管理及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水法律法规、水利执法队伍管理及运行机制日益完善,但目前仍存在着许多弊端,这些弊端制约着临安市水政执法的正常进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水政监察队伍管理分散,形不成合力

临安市目前虽然已有水政监察人员61名,但专职水政监察员仅19名,其中约有50%人员为乡镇 (街道)的水利员,分散在各处;而且4个水政中队与流域水利站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流域水利站肩负河道治理、渔政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等各种水利职责,工作人员少 (基本各站职工3~4名),执法力量较为薄弱。而且,相关旅游、交通等涉水部门缺乏协同作战精神,出于局部利益驱动,在治水过程中,能管不管、管而不实,以致难以形成执法合力,使行政管理职能受到影响。例如,近年来随着该市当地地理条件优势、生态环境保护及新农村建设的加快,柳溪江、大峡谷等涉水旅游项目一呼而上,而这些旅游涉水项目大多未批先建,这对我们水行政执法及行政审批监管造成被动。另外,临安市的河道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即由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当地乡镇、街道辖区内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但在违法水事案件发生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往往能推则推,应管而不管,最多向水利部门反馈,仍然认为水行政监管的职责在水利部门,相应也增加了水政监察队伍的负担。

2.2 法制建设与政策研究工作有待加强,水事活动秩序有待规范

目前,我国已先后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水利方面的基本法律,国务院制订颁布了 《河道管理条例》等,各省也先后制订了一系列实施办法和地方水利法规,该市也制定了一批地方水利工作规章制度,如 《临安市采砂管理办法》、《临安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初步构成了比较完善的水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治水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这些水法律、法规还远不能满足依法治水的需要,有的规定太笼统、太原则,难以操作和实施,再加上立法空缺,使得许多方面的水事活动还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例如,近年来该市的 “农家乐”旅游及 “休闲渔业”发展而引发的污水排放及山塘水库违章建筑管理问题,至今尚未有明确的对口法规出台。(www.daowen.com)

2.3 水政监察队伍整体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是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因素。行政执法人员政治、业务、能力素质的高低,就可能影响到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正确。近几年,我们加强水政监察队伍素质教育和培训,现已持 “双证”(水政监察证、行政执法证)上岗。但是水政执法队伍中还存在由于业务不熟练,导致在执法活动中面对违法当事人时底气不足,不敢大胆执法;在执法中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导致因执法程序不合法而使做出的行政处罚无效;即使执行了法定程序,但也往往因为各种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引用法律条文不正确等因素而使案件处理的不完善;由于执法人员能力较薄弱,对突发性水事案件处理、证据保全等方面经验不足,处理不当。近年来,水事案件败诉最主要的原因是程序不合法,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执法队伍业务素质还不过硬。

2.4 水政执法力度不够,执法工作威性不高

由于诸多方面原因,水政执法工作权威性不高,执法力度不大,以至于个别单位和个人根本不服从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处罚,临安市在河道采砂管理上就曾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执法人员被殴打、执法装备被毁,虽然当事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但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水行政执法地位有待提高。一些基层水政执法时情况更为明显,有些水事案件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就无法进行下去。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些违法当事人拒不执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目前法院执行难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所以,最后的结果就是案件没有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还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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