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服务意识
监理工作性质要求监理工作要有服务意识,且监理工作本身就处于服务行业,总监应积极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突出监理服务观念,了解和掌握工程施工第一手资料,在授权范围内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但监理服务的依据和范围要以法律和合同为准绳,不能偏离法律和合同的约束。同时应以咨询者的身份提供建议和意见。
2.2 公正态度
依据建设监理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业主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的言行必须公正,这是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是以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之外独立的三方名义,独立地行使工程承包合同所确认的职责和权利开展监理业务,而不是以项目法人的名义或以其 “代表”的身份来行使职权。与此相对应,监理单位及其个人不得参与承包单位的工程承包盈利分配。总监在监理工作中要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2.3 管理思路(www.daowen.com)
管理思路应坚持思想工作领先,实行以人为本的管理,使之行为规范化、管理制度化。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发挥管理的主导地位,运用管理的基本职能 “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开展监理工作。
2.4 规范和科学理念
规范的监理行为是监理工作的要求和努力的目标。监理人员的言行必须以法律、法规和依法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监理人员合法的言行是监理工作规范的前提。科学性是建设监理单位区别于其他一般性服务机构的很重要特征,也是其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监理服务的科学性来源于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的高素质和精湛的业务水平,这就决定了监理单位在建制上应该是智力密集型的。监理单位只有拥有和依靠相当数量的、有较高的学历和长期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丰富经验,通晓相关的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的监理人员,才能够为项目法人提供高水平的技术服务,才能在建设市场的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总监在监理工作中必须树立科学的理念,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展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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