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品损失费用的汇集与分配
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因工艺技术操作失误或者材料质量不符要求而产生废品。废品的产生有可能减少合格品数量,或者需追加废品修复费用,从而对产品成本水平产生影响,因此,必须正确组织核算。此外,企业由于调整生产经营方向,改变产品结构,缺电待料或者因责任事故等种种原因,可能停产一段时间,从而产生停工损失,对这部分损失费用,也应组织核算。
(二)废品的概念和分类
工业企业的废品是指在生产中发生的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不能按原定用途使用或需加工修复后才能使用的半成品和供出售的产成品。不论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还是入库检验发现的废品,均包括在内。废品按其废损程度和在经济上是否有修复价值,分为可修复废品和不可修复废品两类。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加工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而且所支付的修理费用在经济上是合算的废品;不可修复废品是指在技术上不可修复,或者所支付的修理费用在经济上不合算的废品。产品(半成品)通过质量检验认定为废品时,应按规定填写“废品通知单”,列示废品种类、数量、废品产生原因消耗材料数量、消耗工时数量、责任部门或个人。废品产生的原因分为“工废”和“料废”两种。“工废”指由于工人操作失误,或生产设备故障等造成的废品,“料废”是指由于原材料、半成品不符合技术要求而造成的废品。对于生产车间而言,一般“工废”是可以通过加强管理而得到控制的。
(三)废品损失的归集和分配
废品损失,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入库后发现的各种废品的报废损失和修复费用。废品的报废损失,是指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扣除回收的材料和废料价值后的损失。废品的修复费用,是指可修复废品在返修过程中所发生的修复费用。
其中应由废品的过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赔款,应从废品损失中扣除,扣除赔款后的损失,即废品净损失。对于降价销售不合格品的降价损失,产品入库后因管理不善而损坏变质的损失,以及实行包退、包修、包换“三包”的企业,产品出售以后发现的废品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等,都不包括在废品损失内。废品损失核算的根据,是经过质量检验部门填制并审核后的废品通知单。
废品损失的归集和分配,应根据废品损失计算表和分配表等有关凭证,通过“废品损失”科目进行。“废品损失”按车间设置明细账,账内按产品品种和成本项目登记废品损失的详细资料。该科目的借方归集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贷方登记废品残料回收的价值和应收的赔款,以及应由本月生产的同种产品成本负担的废品净损失,即从“废品损失”科目贷方转入“基本生产成本”科目的借方(记入本月同种产品成本明细账废品损失成本项目),该科目月末没有余额。
1.不可修复废品损失的归集与分配
为了归集和分配不可修复的废品损失,必须先计算废品的成本。废品成本是指生产过程中截至报废时为止所耗费的一切费用,扣除废品的残值和应收赔款,算出废品净损失,计入该种产品成本。由于不可修复废品的成本与合格产品的成本是归集在一起同时发生的,因此需要采取一定的方法予以确定。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按废品所耗实际费用计算,二是按废品所耗定额费用计算。(www.daowen.com)
(1)按废品所耗实际费用计算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是在废品报废时根据废品和合格品发生的全部实际费用,采用一定的分配方法,在合格品和废品之间进行分配,计算废品的实际成本,从“基本生产成本”贷方转入“废品损失”借方。
(2)废品所耗定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是按废品的数量和各项费用定额计算废品的定额成本,再将废品的定额成本扣除废品残料回收价值,就是废品损失。
2.可修复废品损失的核算
可修复废品经过修复后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不减少合格品产量,其在翻修前发生的费用不是废品损失费用,应保留在“基本生产成本”账户及有关的成本计算单内而不必转出。在“废品损失”账户内,只需汇集修复费用,最后转入“基本生产成本”账户。
(四)停工损失费用的核算
停工损失是指企业基本生产车间因停工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停工期内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所耗用的机器设备维护费,以及应负担的房屋建筑折旧费和管理费用等。计算停工损失的时间界限,即停工多长时间才计算停工损失,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授权企业自行规定,为了简化核算,一般来说,停工不满一个工作日的,可以不计算停工损失。
对停工损失可以单独设“停工损失”账户或在基本生产账户下设明细项目进行核算,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登记在“停工损失”账户的借方,然后从其贷方转入“基本生产”账户借方,并按一定比例(一般比照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摊入产品成本中,应由过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的款项,由“停工损失”账户贷方转入“其他应收款”账户借方。
以下情况发生的停工费用,不作为“停工损失”处理,由于非常灾害引起的停工损失费用,按规定转营业外支出的非常损失项目处理;由于国家计划安排减产造成企业主要车间连续停产1个月以上,或全厂连续停产10天以上的停工损失,按规定转作营业外支出;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不作为停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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