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材料费用的分配
1.外购材料、燃料费用的汇集与分配
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消耗的材料燃料数量大,用途不一,故平时只根据材料、燃料的领料、退料凭证在有关明细账中登记材料、燃料的发出和退库数量,月末再按领料用途和单价,汇总编制“发出材料、燃料费用汇总表”。
材料、燃料费用在产品成本中一般都占有较大的比重,其费用汇集与分配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产品成本计算的正确性。因此,对于材料、燃料费用的汇集与分配,必须力求准确。
在领用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和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时,应尽可能在“领料单”上注明用途,以便根据领料凭证分清各成本计算对象的材料、燃料消耗情况,并将其费用直接记入该对象的“基本生产成本”账户及成本计算单的“直接材料”成本项目内。
在两种以上的产品(成本计算对象)共同消耗一种材料或燃料的情况下,其费用则需在每种产品(成本计算对象)之间采取以下合理简便的方法进行分配。
(1)实际产量(或重量)比例法。实际产量(或重量)比例法是根据各种产品的实际产量(或重量)比例关系,分配材料费用的一种方法。由于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消耗量,通常与产品产量(或重量、体积)有着直接的关系,尤其是在原材料一次投入的情况下,这种关系更为明显,故此种方法常用于原材料费用的分配。当采用产量比例法时,如果各种产品的材料单耗有差别,应按产品材料单耗水平将产品产量折合为标准产量再计算材料费用分配率。
(2)定额消耗量比例法以各种产品的材料、燃料的定额消耗量为标准,分配材料费用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各产品材料(燃料)定额消耗量之和=∑[某产品实际产量×该产品单位材料消耗定额]单位产品材料费用分配率=材料(燃料)总费用/各产品材料(燃料)定额消耗量之和某产品应分配的材料(燃料)费用=该产品定额消耗量×单位产品材料费用分配率
上述分配结果,受各种产品的单位材料(燃料)定额消耗量的高低影响很大。因此,这种方法只适用于产品材料、燃料消耗定额制定较为准确,定额管理工作较为健全的企业,否则将导致材料(燃料]成本核算失实;在缺乏较为准确的定额消耗资料情况下,只宜采用实际消耗量比例法分配材料(燃料)费用。
例:企业生产甲、乙两种型号产品,均耗用32#圆钢。本月投产甲产品8000套,乙产品6000套,实际耗用32#圆钢4400公斤,单价1元/公斤,甲产品材料消耗定额0.5公斤/套,乙产品材料消耗定额0.8公斤/套。材料费用分配如下:
各种产品材料定额消耗量之和=8000×0.5+6000×0.8=8800公斤
单位产品材料费用分配率4400/8800=0.5元/公斤
甲产品应分配材料费用=0.5×8000×0.5=2000元
乙产品应分配材料费用=0.8×6000×0.5=2400元
上列原材料费用是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分配的,如果原材料费用是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分配,计入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原材料费用是计划成本,还应该分配材料成本差异额。
期末,根据分配结果做如下会计处理:
(1)产品生产工艺过程直接耗用,并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费用,以及直接用于生产工艺过程的燃料费用,记入“基本生产成本”账户的借方“直接材料”成本项目内。
(2)辅助生产耗用的各种材料、燃料费用,记入“辅助生产成本”账户的借方有关项目内。
(3)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一般性耗用的各种材料、燃料费用,分别记入“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账户的借方有关项目内。
上列原材料费用是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分配的,如果原材料费用是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分配,计入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原材料费用是计划成本,还应该分配材料成本差异额。
2.低值易耗品摊销
低值易耗品是劳动手段中单位价值和使用年限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物品,包括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低值易耗品的收入、发出、摊销和结存的核算,是通过设立“低值易耗品”总账科目及按其类别、品种、规格设置明细账进行的。低值易耗品的日常核算一般按照实际成本进行,在按计划成本进行时,还应在“材料成本差异”总账科目下设置“低值易耗品成本差异”二级科目。(www.daowen.com)
低值易耗品可分为在库阶段和在用阶段进行核算。在库阶段核算与原材料核算相同。在用低值易耗品是指车间、部门从仓库领用,直到报废以前整个使用过程中的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在使用中的实物形态基本不变,其价值应该采用适当的摊销方法计入产品成本期间费用等。但是,低值易耗品摊销额在产品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小,又没有专设成本项目,因此,用于生产应计入产品成本的低值易耗品摊销应计入制造费用;用于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摊销,应计入管理费用;用于其他经营业务的摊销,则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等。
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通常有一次摊销法、分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一次摊销法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计入当月成本、费用:借记“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报废时,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账户,贷记“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等。一次摊销法核算简便。但由于低值易耗品使用期一般不止一个月,所以,这种方法使各月成本、费用负担不合理。一般适用于单位价值低、使用期短或易破损的低值易耗品。
应注意的是,一次推销法和分次排法由于在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就从账上转出,形成账外资产,因而不利于企业的价值控制。
分次摊销法下,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按使用期限的长短或价值的大小分月摊入成本、费用,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转做“待摊费用”分月摊销;摊销期超过一年的,转做“长期待摊费用”分月摊销。这种方法各月成本、费用负担的低值易耗品摊销额比较合理,但核算工作量大。一般适用于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长的低值易耗品或单位价值不高、使用期不长但一次领用数量较多的低值易耗品。
五五摊销法下,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摊摊销其价值的一半,报废时再摊销其价值的另一半。五五摊销法便于对低值易耗品进行价值监督,对成本费用的负担比较合理。但核算工作量大。适用于需要按车间、部门进行低值易耗品数量、金额明细核算的企业。
(二)外购动力费用的汇集与分配
外购动力费是支付给供电、供汽等单位的费用。外购动力费应根据各车间、各部门安装的计量仪表记录的实际耗用量进行分配。
生产工艺过程直接耗用的外购动力费,记入“基本生产成本”账户及各成本计算单的“直接材料”成本项目内;辅助生产耗用的外购动力费,记入“辅助生产成本”账户的有关项目内;车间及企业管理部门照明或其他用途耗用的外购动力费,记入“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账户的有关项目内。
在生产多种产品情况下,产品生产工艺过程耗用的外购动力费,凡能通过计量仪表记录确定每种产品动力耗用量的,应直接计入各种产品的成本计算单内。不能确定每种产品动力耗用量的,可采用各种产品的实际耗用工时或定额耗用工时为标准进行分配。
(三)工资费用的汇集与分配
工资费用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和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率提取的应付职工福利费。在计件工资制以及只生产一种产品的情况下,直接从事生产人员的工资费用,属于直接费用,其工资总额及福利费应直接计入各产品成本计算单的“直接工资”成本项目内。
在计时工资制且同时生产多种产品的情况下,直接从事生产人员的工资费用,属于间接费用,通常采用按各产品的实际耗用生产工时比例或定额生产工时比例为标准,分配计入各产品成本计算单的“直接工资”和“其他直接支出”成本项目内,以反映生产效率高低(单位产品耗用工时情况,对产品工资成本的影响),计算公式如下:
某产品直接工资成本=该产品实耗(定额)工时×直接工资分配率
例:某企业生产甲、乙两种产品,甲、乙产品的计时工资共6000元,甲、乙产品生产工时分别是700小时和800小时。分配如下:
工资费用分配率=6000/(700+800)=4元/小时
甲产品分配工资费用=700×4=2800元
乙产品分配工资费用=800×4=3200元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分配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按固定资产的使用车间和部门进行归集,与其他费用一起分配。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企业根据确定的折旧计算方法和计算折旧的范围提取折旧。一般来说,在用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应计提折旧。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不论是否使用均应计提折旧),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工具器具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等。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未提足折旧的净损失列为营业外支出。为了简化,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五)其他费用的汇集与分配
除上述各项基本要素费用之外,还有一些在生产经营过程发生的诸如办公费、租赁费保险费、差旅费、运输费等其他费用。这些其他费用项目纷杂数额较小,不单独设置成本项目。发生其他费用时,应根据有关付款凭证,按照费用发生的地点和用途,分别记入“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借方的相应项目内,其中应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部分,再通过一定的分配程序,转入“基本生产成本”账户,计入产品成本计算单中的制造费用成本项目。
至此,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要素费用已经分配完毕,它们均按其用途,分别记入各生产费用账户的借方和各产品成本计算单的有关成本项目之中,从而完成了基本要素费用在各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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