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抽象掉了需求因素的复杂情形,在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意义上,异质的劳动就具有了明确的含义,即它可以从所有权的意义上来研究收入分配的决定。
假设在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劳动质量的差别,这种质量差别可以用数量来表示,如劳动者存在着体力上的差别,每1个男劳力无论生产任何商品在单位时间中比女劳力多1倍,也就是说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劳动生产率的差别。“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须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用社会现有的标准生产条件,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生产任何一个使用价值所必须的劳动时间。”“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平均劳动要多。”[2]由于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那么,具有更高生产率的生产者将会获得更高的价值。比如男劳力的劳动生产率是女劳力的2倍,其单位劳动支出获得的价值比女劳力高1倍。
具有更高劳动生产率的生产者的单位劳动支出会得到更高的价值是马克思的命题,但马克思还曾写道:“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率越低,……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3]因此,我们需要对这一问题给予说明。
对价值决定与劳动生产率关系的这两种相反的情况可以用同质劳动与异质劳动的假设来说明,在完全竞争的静态均衡条件下,如果劳动是同质的,那么这种劳动用于生产任何产品其单位时间的产出都是相同的,从而要求获得同等的收入,比如某一行业存在着收益递增,当对其产品的需求增加时其劳动生产率将提高,但这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并不会使这个部门劳动者单位时间劳动支出的价值提高,这是由竞争决定的,因而其单位产品的价值将下降。但在劳动是异质的条件下,由于不同质的劳动生产任何产品其劳动生产率都是不同的,竞争将使不同质的劳动的单位时间支出获得不同的价值。请注意,这里需要完全竞争静态均衡的假设。(www.daowen.com)
让我们再来分析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折合问题。一种复杂劳动的单位时间支出生产的产品价值要高于简单劳动。其原因可能有两种,一种是因为从事复杂劳动需要学习时间,因此社会在决定其产品的价值时必须考虑恰好能补偿在学习期间的损失。这种加入学习时间的折合方法实际上暗含着这样一种假设,即劳动是同质的,任何一个简单劳动通过学习都可以成为复杂劳动。另一种情况是劳动是异质的,即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是由于人们之间的智力水平差别决定的,可以这样假设,任何一个复杂劳动者在不通过学习的情况下,其单位时间的劳动支出用于生产任何产品的生产率都要高于简单劳动,从而复杂劳动在单位时间中会获得比简单劳动更大的价值。这两种生产率的区分对于讨论价值决定是十分重要的。
在讨论了上述问题之后,我们可以讨论“简单商品经济”的定义,在技术是给定的条件下,假设存在完全竞争或自由竞争,小商品生产者对产品的所有权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虽然存着异质的劳动,但静态竞争均衡的假设可保证交换是以劳动为基础的。然而,这里包含着矛盾,如果规模收益递增和通过学习能使劳动生产率提高,这就可能使完全竞争或自由竞争遭到破坏,也就是说会出现垄断,这种垄断会改变以纯粹的劳动所有权为基础的所有权关系的性质。但在讨论这种矛盾之前,让我们先顺着历史的进程进入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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