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济作物生产中土地投入的增加方案优化

经济作物生产中土地投入的增加方案优化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清时期,经济作物生产过程中土地的投入趋于增多,大体可以分为显性投入和隐性投入。明清经济作物种植业中土地的隐性投入主要体现在山地的开发和将粮食作物用地转种经济作物。明末清初,福建、江西、浙江等省山区也陆续出现种植经济作物的棚民。此外,明清时期,也出现了烟草、甘蔗的产地与粮食作物争地的情况。

经济作物生产中土地投入的增加方案优化

明清时期,经济作物生产过程中土地的投入趋于增多,大体可以分为显性投入和隐性投入。显性的土地投入即通过土地市场直接购买或租赁土地来开展经济作物的生产。虽然,明清时期土地市场秩序的完善为土地的买卖提供了前提,但从史料的记载来看,购买或租赁土地来投入经济作物生产的情况并不多见。更多是隐性的土地投入:一是开发山地和荒地来种植经济作物;二是经济作物种植逐渐由山区向平原发展,与粮食作物争地,使原来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转而生产经济作物。

明清时期的蚕桑业和甘蔗种植业已出现直接购买或租赁土地来开展生产的情况。江苏的昆山和新阳县,“光绪初年,邑令王安定、廖纶捐俸购地,教民树桑育蚕,荒地日辟”。江苏南汇县同治年间的知县罗嘉杰为发展当地的蚕桑业也曾经买地种桑。“置买田四亩有奇,插槿为篱,种桑数百株,就嘉、湖等处雇工二名,栽植培剪,俾四乡知所则效焉”。清代前期,山东人将柞蚕放养技术传入辽宁,他们在辽宁租赁山地放养柞蚕收茧获利。乾隆年间《塔子沟纪略》中便详细记载了山东人在朝阳塔子沟地区先是占山放蚕获利与当地人产生纠纷,后接受当地官府调解,山东人租山放蚕,方平息争讼。由此可见,在山东人将放养柞蚕技术传入塔子沟地区前,该地农民对山地尚未开发利用,亦不知山中箥箩叶养蚕的价值。而当本地农民学会放养柞蚕技术后,便认识到山地的价值所在。外来山东人只能通过租赁山地的方式,即“将所得十分之一给与山主为租价”来发展柞蚕。随着放养柞蚕技术在辽宁的推广,逐渐出现了本地人租赁大面积山地以作蚕场的现象。清代前期,江西的甘蔗种植由福建人传入,福建人在江西也是通过租地来种蔗。康熙年间,赣州府雩都县“濒江数处,一望深青,种之者皆闽人”。南安府南康县“糖蔗悉系闽人赁土耕种”。

明清经济作物种植业中土地的隐性投入主要体现在山地的开发和将粮食作物用地转种经济作物。明清时期棚民是山地资源开发的主力军,他们主要通过种植经济作物来开发利用山区的土地资源。明代万历年间,福建山区便出现了以开发山地种植经济作物为生的外来移民。福州府永福县山区“引水不及之处,则漳、泉、延、汀之民种菁种蔗、伐山采木,其利乃倍于田”[56]。明末清初,福建、江西、浙江等省山区也陆续出现种植经济作物的棚民。“江西、浙江、福建三省各山县内,向有民人搭棚居住,种麻种箐……谓之棚民”[57]。至清代中期,他们已经在中部和南部山区广泛存在。明清时期棚民大多以种植经济作物来开发山地资源。清初,浙江的棚民“皆以种麻、种菁、栽烟、烧炭、造纸张、作香菇等务为业”。江西袁州府的棚民则以种苎麻为业,“剥麻如山召估客,一金坐致十石黍”,可见他们种麻之多,获利之大。至清代中期,已经出现了富裕的棚民投资租山来专门经营经济作物种植业。嘉庆六年,汪、凌、胡、黄四大家族协商后同意将山租给潜山人陈敦仁和福建人三茂用以种植生姜和青靛。清代,除了棚民对山地资源的开发之外,还有移民开发荒地来种植经济作物。清初,广东博罗县“蔗产于荒区,闽人辟草莱而莳之”。钦州雍正初,地尚荒而不治,自乾隆以后,外府州县人迁居钦者,五倍土著。人力既集,百利俱兴。山原陵谷皆垦辟种植甘蔗”[58]。明清时期,棚民和移民对山地和荒地的开发,极大增加了可供农业生产利用的土地资源,而增加的这部分土地资源又大部分从投入到经济作物种植业中,促进了经济作物种植业的发展。

明清时期,经济作物的生产用地呈现由山区向平原推进的趋势,出现了“棉争粮田”“桑争稻田”等经济作物与粮食作物争地现象,这表明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农民开始自主地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以增加对经济作物的土地投入。明末清初,江南地区开始出现“棉争粮田”和“桑争稻田”的现象,大量原本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被转而种植经济作物。明末清初,松江府、太仓州的耕地在总体上已经形成了稻田和棉田各占一半的格局,部分县的棉田面积超过了稻田面积。明代天启年间,松江府耕地“大半植棉”。清初,乾隆《嘉定县志》记载,嘉定县以棉田为主,“稻田十仅得二三”。崇明县“崇地植棉十居六七”,镇洋县“大率花六稻四”。雍正《南汇县志》记载,南汇县耕地多种棉花、“地鲜稻”,至道光年间,《川沙抚民厅志》描述川沙厅“木棉多于秔稻”。清代,华北棉区也出现了“棉争粮田”的情况。嘉庆《清平县志》载,山东东昌府清平县木棉“所种之地,过于麦豆”。徐宗干在《斯未信斋文编》中描述高唐州“种花地多,种谷地少”。钟化民也在《救国荒图说》中描述河南中州肥沃土地“半植木棉”。安阳县“正西及西南、西北一带,地处高阜,种棉者十之六七,种麦者十之三四”。明清时期,我国蚕桑产区又出现了“桑争稻田”的情况。明代,浙江西部蚕桑生产由山区推向平原。明代中叶,在相对较高的比较收益刺激下,太湖南岸的农民为种植桑树,发展蚕桑业,开始改田为地,填低地为高地,使得粮食作物耕地大量减少,而蚕桑用地逐渐增加。其间,嘉兴府至少减少了1354顷田,增加了1560顷地。乾隆时期,珠江三角洲地区桑基鱼塘生产得到发展,当地人“弃田筑塘,废稻树桑”。乾隆嘉庆年间以后,南海县的九江乡农民“多改业桑鱼,树艺之夫,百不得一”,“一乡之中,塘居其八,田居其二”。此外,明清时期,也出现了烟草、甘蔗的产地与粮食作物争地的情况。明代泉州“其地为稻利薄,蔗利厚”,“往往有改稻田种蔗者”。乾隆年间福建龙岩“种蔗及烟草,获利数倍,故多夺五谷之地以予之。田渐少,而粟弥匮乏”。福建局部地区农民“种蔗煮糖,利较田倍,多夺五谷之地以植之”。嘉庆道光以来,江西南康县甘蔗“种植繁多,埒于禾稼”,“种植日广,始于荦确,终及膏腴”。福建漳州府,农民将肥沃的耕地改种烟草,“闽地二千余里……今则烟草之植,耗地十之六七……所种杭稻菽麦亦寥寥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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