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经济作物种植业中也开始出现了雇佣劳动生产关系。经济作物种植具有技术含量较高,劳动力投入较大的特点,尤其是在某些经济作物的特定生产环节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力。明清时期,经济作物种植业趋于规模化,种植户的家庭劳动力在某些生产环节难以满足需求,种植户便需要通过雇佣劳动力来完成生产。明清时期在蚕桑业、棉花种植业,以及烟茶蔗生产过程中都出现了商品化的雇佣劳动关系。
在蚕桑业生产中,种桑养蚕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刚开始投入蚕桑业者便需要通过雇佣熟练的技术工人,才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丝。清代光绪年间,南丰县人赵从佐“由苏浙带来桑种,聘请蚕工种桑养蚕,出丝甚佳”。蚕桑生产中,蚕月最为繁忙,“三四月谓之蚕月,家家闭户,不相往来”。蚕月的劳动力投入最大,家庭中妇女儿童都要参与到采桑养蚕中来,“春日,蚕事起,妇孺奔走,采桑布箔,昕夕靡皇”。养蚕规模较大的农户,家庭劳动力难以应付,便需要雇佣劳动力采桑饲蚕。在棉花生产过程中,大规模种植棉花的农户在棉花成熟的季节,既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来看管棉花,又要投入劳动力来摘收棉花。清代,光绪年间,江苏上海、南汇、奉贤等县的“木棉,早晚不同,十月侯寒,游手之徒连群攫取,名曰捉落花,于是田户雇人防守,曰赶捉落花,有相斗致伤人命者”。直隶正定府新乐县则在棉花丰收之时,需要雇佣劳动力摘棉花,按所收棉花的重量来发放工钱。“近颇种棉,熟时妇人孺子盈襭盈匡,计斛受雇值,不为无裨生计”。在烟、茶、蔗的生产过程中,也出现了雇佣劳动关系。光绪年间安徽六安霍山的茶商“就地收买,倩女工检提分配花色,装以大篓”。包世臣在其《闸河日记》中记载,道光九年,水陆码头济宁“出产以烟叶为大宗。业此者六家,每年买卖至白金二百万两,其工人四千余名”。而同治年间,新城县出现了专靠赁田栽烟的“莳烟家”,他们租赁大片土地种植烟草,“合家老幼尽力于烟”,并且还需要雇佣劳动力,由于报酬相对较高,当地“佣工者竞趋烟地而弃禾田”。大规模的甘蔗生产也需要雇佣劳动力。四川内江县种蔗专业农户,雇佣工人大规模种植甘蔗,“平日聚夫力作,家辄数十百人”。清代,台湾规模化的种蔗专业户在熬制蔗糖时,亦需要雇佣劳动力,并进行分工协作,以完成制糖。《台海使槎录》记载“部中人工糖师二人、火工二人(煮蔗汁者)、车工二人(将蔗入石车硖汁)、牛婆二人(鞭牛硖蔗)、剥蔗七人(园中砍蔗去尾去箨)、采蔗尾一人(采以饲牛)、看牛一人(看守各牛)、工价逐月六七十金”。[55](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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