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规范化的元代民间农业雇佣行为

规范化的元代民间农业雇佣行为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元代国家为雇主的农业雇佣行为成为常态,但民间农业雇佣行为依然在史料中有所体现。伴随着国家对农业雇佣行为的干预和律法诏令中对雇佣关系的规定,元代民间雇佣行为趋于规范化。元代诗词碑刻中亦有农业雇佣的记载。从元代契约格式中所体现出的变化可窥得其时民间农业雇佣关系中主雇双方地位的变化。最后,元代契约中增加了受雇者人身伤亡,雇主不负责任的条款。

规范化的元代民间农业雇佣行为

虽然元代国家为雇主的农业雇佣行为成为常态,但民间农业雇佣行为依然在史料中有所体现。伴随着国家对农业雇佣行为的干预和律法诏令中对雇佣关系的规定,元代民间雇佣行为趋于规范化。

元世祖至元年间,戴表元在《送赵学古归永嘉序》中写道:“余家世剡人,幸既得一区于剡源之上,筋骸方强,法当佣耕以供三老人养具。语不云乎:‘人穷则反本’,势使然也。”可见,当时百姓贫困者为佣耕而求谋生。《元史·列女》记载大徳年间,绍兴俞新之妻闻氏,丈夫死后不改其志,照顾其姑姑,姑死时,家贫无资,闻氏佣工筹资葬姑;《元史·孝友》记述延祐年间邵武人郭回,其母九十八卒,家中贫穷无以葬,郭回便“佣身得钱葬之”;至顺年间,奉元孝子刘德,侍奉父亲所娶后妻何氏如同亲生母亲,“家贫佣工,取直寸钱尺帛皆上之”;泰定年间,山阴史甲“佣作富民高丙家”。元代诗词碑刻中亦有农业雇佣的记载。元初诗人王恽有“谁羡佣耕陇上豪”的诗句,其在《大元故真定路兵马都总管史公神道碑铭并序》中记载:“向也流逋佣耕之民,今为恒产完美之室。”元诗四大家之一的揭傒斯在杂文《题邹福诗后》介绍邹福:“吾乡田夫之子,也粗读孝经论语,家贫与人佣耕。”姚燧《萑苇叹》描绘江淮农田收获时“秋风霜露落,百谷时已实,处处佣千夫,豚酒健力铚”;陈旅所作《勤耕亭铭》也曾言“富州民邹福少时与人佣耕”;揭徯斯所作《重修全州学记》中记载,泰定二年,郭侯曾于全州率官僚斩木伐石,食工佣力,重修夫子庙,陶宗仪“今人之指佣工者曰客作,三国时已有此语,焦光饥则出为人客作,饱食而已”,元明之际,诗人王逢《将归三首》中亦有“天未厌乱离,且复寄佣耕”之句。

国家对民间农业雇佣行为的干预集中体现在元代民间契约格式的统一和规范上。与前代相比,元代雇佣契约的格式要求更为严格,根据雇佣内容不同而区别为不同的契式。元人所刻《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中即收录了其时雇佣小厮、脚夫与船只的契约格式,为便于分析,现摘录于下。

元雇小厮契式

某乡某里姓 某

右某有亲生男子名某,年几岁。今因时年荒欠,不能供赡,情愿投得某人保委将本男雇与某里某人宅充为小厮三年。当三面言议断,每年得雇工钞若干贯文。其钞当已预先借讫几贯,所有余钞候在年月满日结算请领。自男某计工之后,须用小心伏事,听候使令,不敢违慢抗对无礼,及与外人通同搬盗本宅财货什物,将身闪走等事。如有此色,且保人并自知当,甘伏赔还不词。或男某在宅,向后恐有一切不虞,并使天之命也,且某即无他说。今恐仁理难凭,故立此为用。

谨契。

年 月 日 父 姓 某 号契

保人姓 某 号

元雇脚夫契式

某州某县某里脚夫姓 某

右某等今投得某乡厶里行老姓某保委,当何得某处某官行李几担,送至某处交卸。当三面议断,工雇火食钞若干贯文,当先借讫上期钞几贯,余钞遂时在路批借,候到日结算请领。且某等自交过担仗之后,在路须用小心照管。上下不敢失落,至于中途亦不敢妄生邀阻需索酒食等事。如有闪走,且行老甘自填还上件物色,仍别雇脚夫承替,送至彼处交管。今恐无凭,立此为用。(www.daowen.com)

谨契。

年 月 日 脚夫姓 厶 号契

行老姓 某号

元雇船只契式

某州某县某处船户姓 某

右某今托得某乡某里船牙姓某保委,揽载得某处某官行李几担,前到某处交卸。当三面言议断得工雇水脚钞若干贯文,当已借讫几贯为定,余钞候载到彼岸交卸了当,尽数请领。自装载后,须用小心看管,不敢上漏下湿。如有损坏,甘伏一一偿还不词。

谨契。

年 月 日 船户姓 某 号 契

船牙姓 某 号

元代民间雇佣契约在延续唐宋契约的基本体例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变化。从元代契约格式中所体现出的变化可窥得其时民间农业雇佣关系中主雇双方地位的变化。首先,在唐书的农业雇佣契约中,雇佣双方约定雇价但并未有提前支付部分雇工价钱之约,而在元代的这三种契约中,均有提前支取部分雇钱,待雇期到后结清余款的条约,如《雇小厮契式》中“其钞当已预先借讫几贯,所有余钞候在年月满日结算请领”;《雇脚夫契式》中“当先借讫上期钞几贯,余钞遂时在路批借,候到日结算请领”;《雇船只契式》中“当已借讫几贯为定,余钞候载到彼岸交卸了当,尽数请领”。受雇者可提前支取雇钱的条约,有利于保障受雇者的权益。相对前代,受雇者的权益在契约中体现有所增多,表明受雇者的地位有所提升。其次,契约中保人的作用有所变化。唐宋契约中保人多是作为受雇者违约时以代偿雇主损失的角色出现,其维护雇主权益的倾向性较强。唐宋契约中保人和见人区分开来,而元代则将两者合一,保人在契约中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更强。最后,元代契约中增加了受雇者人身伤亡,雇主不负责任的条款。《雇小厮契式》中有“或男某在宅,向后恐有一切不虞,并使天之命也,且某即无他说”。此外内蒙古自治区黑城出土的元至正十一年雇佣契约中亦有“如有雇身博神乃连死伤,当罪并不干雇主之事,本人一面承当”的条文。可见,在履行雇佣条约过程中受雇者的人身安全难以受到保护,其在契约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综上可知,虽然相比前代,元代的农业雇佣契约在保障受雇者权益上有所提升,但受雇者的弱势地位并未彻底改观,主雇双方在雇佣契约中所体现出的地位并非相对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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