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战国秦汉至唐宋是传统农业雇佣关系在民间的自由衍生和发展时期,传统农业雇佣关系尚未受到国家法律的规范,具有较强的原生性。通常情况下,受雇者多就近求雇,跨区域的雇佣关系多为战乱和灾害所致。从所存民间雇佣契约资料来看,平民百姓为雇主的构成主体。在以国家为雇主的雇佣关系中,因带着政权的强制力,受雇者的基本权益缺乏保障。虽然唐宋间,手工业、商业的雇佣工人有所增加。
从战国秦汉至唐宋是传统农业雇佣关系在民间的自由衍生和发展时期,传统农业雇佣关系尚未受到国家法律的规范,具有较强的原生性。结合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将这一时期传统农业雇佣关系的基本特点概括如下。
首先,受雇者大多是出于家庭贫困或因流亡失业而求雇于人,其出卖劳动力具有较强的经济胁迫性。受雇者大多具有独立的户籍和家庭经济来源,并未完全丧失人身自由。虽然他们的法律地位与一般百姓相当,但他们在实际的雇佣关系中却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通常情况下,受雇者多就近求雇,跨区域的雇佣关系多为战乱和灾害所致。
其次,雇主的构成包括百姓、官僚地主和国家。从所存民间雇佣契约资料来看,平民百姓为雇主的构成主体。平民雇主的家庭成员大多没有脱离农业生产。平民雇主雇佣劳力的动机在于补充农忙时节的劳动力,而非出于压榨雇工的劳动力。所存的契约中大多阐明雇佣劳力是“为家内缺少人力”“为缘家中欠少人力”。官僚地主一般蓄有奴仆或有依附农,雇工也并非其劳动力的主要来源。在以国家为雇主的雇佣关系中,因带着政权的强制力,受雇者的基本权益缺乏保障。(www.daowen.com)
再者,传统农业雇佣关系在雇佣劳动关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虽然唐宋间,手工业、商业的雇佣工人有所增加。但在总体上,农业劳动力求雇的主要行业还是在农业领域。雇佣劳动力所进行的农业生产,其主要目的是以自给为主。虽然在宋代经济作物生产领域,开始出现了商人投资农业雇工经营的新动向,但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雇佣经营方式并未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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