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战国至唐宋:农业雇佣双方地位探析

战国至唐宋:农业雇佣双方地位探析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战国秦汉至唐宋,雇佣关系在农业生产领域较为普遍。单从雇佣关系而言,雇佣双方地位相等,亦无人身隶属和依附关系。然而,在实际的农业雇佣关系中,雇佣双方的地位,因雇主身份地位和雇期长短不同而有所差别。唐代以前,国家修建大型工程皆以徭役的方式为主,唐代出现了国家出钱雇佣劳工的和雇。唐代后期,国家采用和雇的形式来雇佣农民耕种官田。官僚地主也常以“和雇”之名行派役之实。

战国至唐宋:农业雇佣双方地位探析

战国秦汉至唐宋,雇佣关系在农业生产领域较为普遍。无论是因雇主开展农业生产缺乏劳力还是因受雇者为生计所迫,传统农业雇佣关系源于民间雇佣双方的现实需求而非国家的政策强迫。传统农业雇佣关系中雇佣双方的地位和权利经由民间契约来确定和约束。国家法律虽未对雇工的地位做明确的规定,但从《唐律》中所定律文无定者,“各准良人”的原则来看,雇工在法律地位上与良人相当。雇工有独立的户籍,在雇佣关系中具有议价和选择雇主的权利。单从雇佣关系而言,雇佣双方地位相等,亦无人身隶属和依附关系。然而,在实际的农业雇佣关系中,雇佣双方的地位,因雇主身份地位和雇期长短不同而有所差别。

首先,雇主的身份地位对传统农业雇佣关系中双方的实际地位有很大影响。秦至宋,平民、官僚地主和国家都曾充当过传统农业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在雇主为官僚地主和国家的传统农业雇佣关系中,雇佣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上,受雇者处于弱势,受雇者对官僚地主有较强的依附性。唐代以前,国家修建大型工程皆以徭役的方式为主,唐代出现了国家出钱雇佣劳工的和雇。唐代后期,国家采用和雇的形式来雇佣农民耕种官田。唐代只规定了雇佣工匠的雇价为日绢三尺,但对其他领域的雇佣工价未作统一规定。在实际支付中则偏低,甚至不支付。唐宪宗元和末年,令狐楚担任山陵史“部吏盗官物,又不给工人佣值”。官僚地主也常以“和雇”之名行派役之实。唐德宗时,陆贽就曾上疏弹劾户部侍郎裴延龄,“名曰‘和雇’,弗与之庸”。在平民作为雇主的传统农业雇佣关系中,受雇者在地位上相对有所提升,但实际中仍受颇多约束。“官有政法,民从私契”,从民间发展起来的传统农业雇佣关系,最先在平民间是以契约的形式来防范风险的。从汉代开始,民间农业雇佣关系便以契约形式来确定,经魏晋至唐宋,契约格式趋于规范。因而,在平民为雇主的传统农业雇佣关系中,双方的实际地位可以从现存雇佣契约中得以窥见。

汉代雇工契约始见于《居延汉简甲乙编》,其中《汉陆浑县成更雇工契约》记载:“张掖居延库卒弘农郡陆浑河阳里大夫成更廿四,庸同县阳里大夫赵勋年廿九,贾二万九千。”该契约内容简要,确定雇价却无其他约定。不过雇佣双方均为大夫,在爵级上同属二十级之第五级,双方地位相当。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农业雇佣契约的内容更为丰富,双方权利义务规定得更为清晰,从中可体现出雇佣双方地位的变化。《高昌午岁武城诸人雇赵沙弥放养券》中注明赵沙弥受雇为武城诸人放羊,雇价“中羊三口,与粟一斗”,雇期“从未岁正月,到未岁十月卅日”,佣钱结算“正月内偿放羊价钱使毕”。若养有所损失,受雇者需赔偿,“羊朋大偿大,朋小偿小。若羊……折骨,仰放羊儿”。不过,受雇者能使羊繁殖成功,增加羊羔,则另加钱物,“若……卅日,羔子入郡(群),与大麦一斗”。最后双方相约成契,规定违背契约的行为需受罚,“卷(券)成之后,各不得反悔。悔者一罚二,入不悔者”。在这一契约中,雇佣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得十分清楚,但更多的是对受雇者的要求,并未规定雇主过期不偿雇值的惩罚,受雇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此外,在雇值的给偿形式上为实物粟、麦,也表明此时该地的劳动力交易尚处于实物交换的阶段,受雇者更多的是出于生活所需而出卖劳动力。不过,在此后的《高昌延昌二十二年(582年)康长受岁出券》中,受雇者的地位有较大提升,其中相对平等地规定了雇佣双方在雇值偿还中违约所应受的处罚。雇主“若过期不偿,听曳家财,平为麦直”。受雇者“若长受身东西无,仰妇儿上偿”。在契约末注明,雇佣双方“先和后券”,即出于自愿协商,并无强迫。最后还有见证人做证,“时见倩书道人法慈侯三安”以证明契约的有效性。魏晋南北朝时期,民间农业雇佣契约的基本格式初步成型,对雇佣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较为清晰,雇佣双方的地位相对平等。综合所存契约,可将这一时期所形成的民间农业雇佣契约的基本契式归纳如下。

某年某月某人雇某人为某事(岁作、放养、上烽等)契

某年某月某日,某人雇某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与雇价数钱(物),某年某月与毕。若雇主过期不偿,听曳家财,平为麦直。受雇者应尽事宜。若受雇者行为造成雇主损失,则罚数钱(物),受雇者不偿,仰妇儿上偿。双方先和后卷。券成之后,各不得返悔。悔者一倍(赔)二,入不悔者。民有私要,各自署名为信。

雇 主:某人

受雇者:某人

见 人:某人

见 人:某人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所形成的基本契约格式的基础上,唐宋时期民间农业雇佣契约更为完善。契约中对雇佣双方违约的各种可能情况规定得更为具体,对受雇者的要求也更为严格。在契约中体现出主雇双方,受雇者处于相对弱势。契约的格式不仅进一步完善,在内容上还增加了保人作保,以降低受雇者违约而对雇主造成的损失。《吐蕃巳年敦煌令狐善奴便刈价契》中不仅要求受雇者在限期内“刈麦十亩”,更要求受雇者在雇主“麦熟吉报,依时请收刈,如法了,不得为时限”。如果受雇者未按时吉报,或者“欠收刈不了”,则“其所将斛斗,请陪罚三硕二斗”,而且受雇者当日就需缴纳所罚财物。受雇者若违约,“一任挚夺家资杂物牛畜等,用充麦直。其麦亦一任别雇人收刈。” 受雇者违约而逃,保人就要代为偿还。《戊戌年敦煌令狐安定雇工契》中雇主令狐安定家中因欠缺人力而雇佣龙聪儿,造作一年。雇价每月五斗粮食,此外雇主供“春衣一对,汗衫领、幔裆霄,皮鞋一两”。雇主供衣看似利于受雇者,实则不然,敦煌冬季严寒,雇期在一月至九月,雇主却不提供冬衣。可见这一条实则是从雇主的利益出发。而且契约中规定,立契约后,受雇者便开始劳作,“不得抛工,一日勒物一斗”。只有在受雇者家中突然有死生大事时,才能宽容三日。这意味着受雇者若有家人去世,头七未过,受雇者就需回雇主家劳作。此外,若受雇者有病患,宽者规定 “五日将里,余日算价下”,严则“算日勒价”。可见雇主要求之苛刻,受雇者居于弱势。宋代的农业雇佣契约在格式上基本沿袭了唐代的格式,在契约内容上对受雇者抛工的处罚更为细化。《甲戌年敦煌窦跛蹄雇邓延受契》中规定,受雇者如果在雇主农忙抛工一日,克罚物二斗。农闲时抛工一日,克物一斗。与唐代“抛工一日,勒物一斗” 的处罚相比,有所加重。受雇者若将农具打损,亦需赔偿。这点在唐代的契约中是未曾注明的。《戊子年敦煌史氾三雇杜愿长契》《某年敦煌某人雇工契》等契约中都有相似的规定。因而在实际的民间雇佣关系中,受雇者的地位依然处于弱势,并没有较强的议价权利。唐宋时期民间的农业雇佣契约格式已趋于完善,其基本格式可归纳如下。

某年某地某人雇某人契(www.daowen.com)

某年某月某日,某人雇某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雇价数钱(物),雇主供衣(食),分付与农具。受雇者应尽事宜。若受雇者行为造成雇主损失,则罚数钱(物)。受雇者不偿,或身东西不在,一仰保人代还。两共对面稳审平章,书指为凭。不许反悔。如若先悔者,罚钱物,充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立此契,用为后验(凭)。 (押)

雇 主:某人 (押)

受雇者:某人 (押)

保 人:某人 (押)

保 人:某人 (押)

见 人:某人 (押)

见 人:某人 (押)

秦汉至唐宋间,从以平民为雇主的农业雇佣契约内容上来看,主雇双方是以自愿协商的方式达成契约,但在具体条款要求和雇价的确定上,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受雇者实际上还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从农业雇佣契约格式的完善过程上来看,唐宋时期的契约进一步细化加重了对受雇者违约或有损雇主行为的惩罚,并增加了保人以减少雇主的风险,契约中却没有增加有利于受雇者的契约要件。因此,从这一时期民间契约的演变来看,以平民为雇主的雇佣关系中,主雇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雇主占优势,受雇者明显处于弱势。但相对于官僚地主和以国家为雇主的雇佣关系中,受雇者拥有更高的地位,依附性也更弱,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平民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所占有的优势并不是来自于封建等级关系和制度因素,更多的是源于经济因素。这也是与以官僚地主和以国家为雇主的雇佣关系中,雇佣主体所拥有的超越经济强制的不同的根源所在。

在实际的传统农业雇佣关系中,雇期的长短对雇佣双方的地位也有较大的影响。短期雇佣中的受雇者有着较大的自由度,对雇主的依附性较弱。短期雇佣的雇期一般不足一年,可分为日雇和月佣。短期的受雇者通常是在雇主农忙时,充当短期补充人力的角色。日雇的受雇者按日取值,月佣则按月计佣。短期雇佣关系中,受雇者虽然有较大的自由度,但雇价通常较低。现存唐代吐鲁番地区的雇佣契约中,有诸多雇期在 15 天的雇人上烽契,其雇价大约在银钱 4~5 文。按吐鲁番地区“银钱一文,籴得青科一斗三升”的粮食价格计算,银钱 4~5 文可购买青稞 5~6 斗。而据《唐会要》载内园丁“计一丁一岁当钱九百六,米七斛二斗”,可推算唐代雇佣劳力每日供食标准约为 2 升,每月则为 6 斗。因此,15 日短雇所值刚够一人一月的基本生活所需,受雇者欲借此养家实属难事。月佣的雇价也偏低,唐大中初,张茂实在洛中游玩,于南市雇得一人,“佣作之直月五百”。唐末粮价上涨,若按相近年份最低粟价 30 文来计算,500 文钱可购粟 16 斗左右。雇工一月所值,满足五口之家的基本需求亦不容易。长期雇佣的雇期在一年及一年以上。契约中所言“岁作”,“岁佣”常不足一年,多为一月至九月。从敦煌和吐鲁番出土的雇佣契约中可知,岁佣的实际雇期常只有九个月,岁佣的计价方式依然是按月而计,雇价多为每月一石,有的才 8 斗。受雇者一年的雇价约为 9 石。此外,在岁佣的契约中,受雇者要达到雇主的诸多要求,一旦有所违背,还被罚财物。受雇者与雇主之间的实际地位并不相等。长期雇佣还包括保留户籍的典身于人与卖身为佣仆,这两种雇佣期限都较长,实际上是出卖劳动力来偿还债务。在债务还清之前,受雇者人身自由受雇主管制,虽然他们在法律上还属于良人,但实际地位与当时的奴婢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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