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古代民间农贷的演进趋势
我国古代民间农贷在发展演变过程中总体呈现出以下趋势:放贷主体多元化,民间农贷的高利贷化,货币借贷和生产性借贷逐渐增长。
我国古代民间农贷市场放贷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我国古代民间的放贷主体既包括地主、商人、官员、富裕农民等个人,还包括僦柜、邸店、质库、书院等经营放贷业务的机构。战国秦汉时期,地主和商人便逐步成为民间农贷最主要的个人放贷主体。汉代在灾荒年份,因国家农贷无法满足农民借贷需求,而鼓励王侯、官吏、富豪向农民低息放贷,使政府官员逐步加入到民间农贷主体的队伍中,进一步拓展了民间农贷的个人放贷主体。唐代官员通过设立僦柜、邸店、质库等机构在民间农贷市场放贷生息,推动了民间借贷机构的多元发展。宋代汴京、临安以及商品经济发达的东南地区成为质库等民间放贷机构最为集中的地区。元代某些地方的书院也开始经营借贷业务。明清时期,质库又被称作质铺、解铺、当铺、典当、当店等。随着明清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明清商帮的形成,明清商人在全国各地开设众多当铺。清代当铺的放贷形式从以往的抵押放贷发展到信用放款。明代中叶,产生了以货币兑换为主要业务的钱铺。明末清初,钱铺也开始经营放贷业务。此外,清前期的钱庄、账局、票号等民间金融机构也兼营放贷。
我国古代民间农贷利率普遍高于同期法定利率,民间农贷的高利率趋向明显。春秋战国时期,关于民间农业借贷利率的史料较少,使我们难以全面地考察这一时期民间农贷利率的情况。但是,从《管子》中农民“倍贷以给上之征”“倍贷以取庸”的记载来看,农民借贷支付“倍贷”之息是较为常见的情况。汉代国家对民间农业借贷利率有律法规定,但法定利率鲜见记载。从《汉书·食货志》中所载“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无过岁十一”可见,汉代政府曾以年利率10%为限。而《汉书》中对放贷“取息过律”王侯的惩罚记载表明在实际的民间农贷中,利率往往更高。唐宋时期,虽然政府严格管制民间借贷利率,并且法定利率呈现下降趋势,但民间农贷利率依然普遍高于法定利率,高利倾向明显。无论出贷物为钱还是粟谷,唐代民间农贷的利率常见月利率为8%,年利率达100%,甚至有数倍之息。宋代民间农贷年利率亦多达100%。此外,虽然唐宋时期复利为政府所明令禁止,但是在实际民间农贷复利却长期变相存在,使民间农贷的高利贷倾向更加明显。元初,民间农贷的复利盛行,经过元太宗和元世祖的整治后,民间农贷的复利有所抑制,但并未完全消失。元代官方法定放贷利率为月息三分,但元代民间农贷利率依然高于官方法定利率,“添利息每两至于五分或一倍之上”,高者更有数倍之息。明清朝廷将民间借贷利率限定为月利三分。明清民间粮食借贷利率趋于高利化,粮食借贷的利率一般高于月利三分,更不乏倍息。民间货币借贷则多为年利二分、三分,货币借贷中高利率特别是“倍息之利”的情况相对较少。
根据出贷物的形态,民间农贷可以划分为实物借贷和货币借贷;根据借贷物的用途,民间农贷可以分为生活性借贷和生产性借贷。在我国古代民间农贷发展过程中,实物借贷与货币借贷、生活性借贷与生产性借贷长期并存。随着商品经济向农业的渗透,货币借贷和生产性借贷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在我国古代民间农贷市场中,实物借贷以种子、粮食、耕牛、农具等农业生产生活基本物资为主,货币借贷则以当时通行的钱币为主。
春秋战国时期,民间农贷的出贷物已经形成了实物与货币并存的局面。比如,齐桓公时,齐国称贷之家“出泉参千万,出粟参数千万钟”。实物借贷在我国古代民间农贷的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尤其是在国家分裂动乱和灾荒频发的时代,实物借贷更能满足农民对生活和生产资料的迫切需求。然而,在国家稳定统一和商品经济发达的时期,货币借贷则更为频繁。从民间农贷的长期演变过程看,货币借贷呈增长的趋势。清代前期,货币借贷已逐渐占据民间农贷市场的主导地位。根据对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存嘉庆朝刑部案件中各省农村各类借贷件数的统计(1796—1820),在共计411件农村借贷案件中,货币借贷的案件占据了绝大多数,为388件,占94.4%。可见,清前期货币借贷已经占据主体地位。我国古代农民生活性借贷和生产性借贷亦长期并存,虽然长期以生活性借贷为主,但生产性借贷趋于增多。唐宋时期,生产性借贷在部分地区开始呈现增长的趋势,至清代前期,农民生产性借贷增长趋势更为明显,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和经济作物种植业中生产性借贷已经普遍存在。
(二)民间农贷对农业商品化发展的影响
我国古代民间农贷的高利率趋向,使以往学者将民间农业借贷与农村高利贷混同起来,并倾向于对其进行批判和否定。诚然,高额的利息会挤压农民再生产的经济收益,甚至造成农民的破产。但是,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农民即便通过高利贷进行农业生产,也基本能够偿还债务并维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民间农贷并不是长期维持在高利贷的水平,货币借贷的利率水平在总体上呈下降的趋势。因此,有必要将民间农业借贷与高利贷区分开来,从农业再生产的维系及农业商品化发展的角度来重新审视民间农业借贷的历史影响。
民间农贷为我国古代农民获取基本的农业生产生活资料以维持农业再生产提供了筹集资金的渠道。我国古代社会经济以小农经济为基础,而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的经济模式,自给性的农业生产与商品性的农业生产在小农经济生产过程中相互补充。自给性的农业基本再生产的维系,是农业向商品化方向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以小农户为基本单位的农业生产应对自然灾害和社会动乱的能力较弱,农业再生产很容易被迫中断。如果自给性农业基本再生产中断,农民大量破产,小农经济的发展必然受挫。虽然我国古代国家农贷活动一直致力于维护农业生产的持续开展,但是国家农贷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在执行过程中的目标偏离,使农民难以贷到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民间农贷市场的发展及其多元化的放贷主体,为农民提供了相对方便的筹资渠道。无论是在灾荒年份还是正常年份,农民都可以通过多种借贷形式从民间农贷市场获取所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以维持基本的农业再生产。
民间农贷是我国古代民间资本渗入农业生产领域的重要方式。民间农贷发展过程中货币借贷和生产性借贷的逐渐增多,推动了农业生产过程中商品经济因素的增长。在我国古代,除了地主、商人等投资主体,直接以购买土地、雇佣劳动力等方式自主经营农业以外,民间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主要是通过向农业生产者放贷,从而以利息的形式间接获取农业生产的经济收益。在民间农贷发展过程中,货币借贷增多的趋势表明货币经济对农业生产的影响逐渐增大。同时,在农业生产者使用货币购买所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以及为偿还所借贷的货币本息而面向市场出售农产品的过程中,农业生产者与商品市场的联系不断增强。此外,农民将农产品变现以偿还借贷本息的现实需要也促使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市场导向性逐渐增强,使商品性农业得以发展。随着农业领域商品生产的发展,农民生产投入增加,生产资金出现短缺,生产性借贷便逐步增多。尤其是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农业生产区域和经济作物种植区域等商品性生产突出的农业生产部门,生产性借贷得到更为显著的发展。农民生产性借贷的增多,表明更多的借贷资本用于农业再生产过程,而且这种再生产过程更趋于商品性的生产,从而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商品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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