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贷维护了以小农家庭为基本单位的自给自足式农业生产的持续性,是农业商品化生产的基本前提。我国古代社会是传统农业社会,农业在我国古代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农业生产的持续开展,既是国家政权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提。在我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商品经济是在自然经济的环境条件下所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古代农业商品化进程中,农业领域商品生产成分的增长也是以小农家庭为基本单位的自给自足式农业的生产效率的提高为条件的。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当小农家庭的农业生产不仅可以满足自身所需,而且可以面向市场提供农产品的时候,农业商品化生产才成为可能。因而,首先必须保障的是农业生产的持续性,如果小农家庭无法抵御灾害而纷纷破产,社会基本的农业再生产过程被中断,那么农业商品化生产更无从谈起。我国古代国家农贷的基本目标在于维护小农经济的持续发展,从而为国家政权提供长期的财政来源。国家农贷的存在为农民应对农业生产的风险提供支持,在保障基本的农业再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我国古代农业商品化的基本前提是农业生产的持续开展,然后才是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农业生产目的和经营方式的转变。国家农贷的长期存在,维护了以小农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农业生产的持续性,虽然在主观上并不是为了促进农业商品化发展,但是客观上却为农业商品化发展提供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国家农贷难以提供农民在进行商品化生产时所需的资本,为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性农业生产提供了空间。从我国古代国家农贷的历史演进及其特征的考察中,皆可以看出无论在灾荒年份或是在正常年份,国家农贷只在于满足农民生活和生产基本资料,并不具备为农民提供资本以扩大农业再生产的功能。然而,随着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在正常的农业生产年份,富裕农民在向商品性农业生产转变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对农业生产资本的需求。国家农贷的出贷物长期以实物形式为主导,放贷对象又以贫民和灾民为主体,自然无法满足富裕农民的资金需求。可以说,国家农贷在满足农民因农业商品化而需较多资本方面是乏力的。农民的资金需求只能通过民间借贷市场来解决,从而为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性农业生产提供了空间。(www.daowen.com)
在国家农贷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与国家的利益分化与目标偏离,为农业商品化发展提供了契机。我国古代国家农贷的基本目标在于维护小农经济的持续发展,而非通过放贷获取短期的利息收入。随着封建官僚体系的逐步完善,国家农贷的基本目标需要借助相应的国家官僚组织结构才能得以实现。在我国古代国家农贷的组织结构演进过程中,地方政府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强。在国家农贷的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利益目标与国家农贷的长期目标取向并不一致。掌控国家农贷资源的地方官员更偏向于通过组织和发放农贷资源来获取最大的利益。因而,在国家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地方官员往往会私自贪墨、转贷或提高国家农贷的利息,从而使传统国家农贷偏离了既定的目标,同时造成了国家农贷实际执行过程中“最需要贷钱的人贷不到钱”的问题。大量的国家农贷资源在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下流向了有能力向官员行贿或支付更高利息的商人、地主和富裕农民手中。商人、地主或富裕农民贷取钱物的目的更多的不是为了维持基本的生产和经营,而是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以获利。商人、地主和富裕农户以谋利为目的,将资本投入农业,通过农产品市场来实现投资收益,才能收回其为获得国家农贷资源所付出的成本。在国家农贷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与国家的利益分化与目标偏离为商人、地主以及富裕农民进行商品化的农业生产提供了非正常的融资渠道,也正是这种非正常的融资渠道为我国古代农业商品化发展提供了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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