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村生产性借贷的增长与预付押金的问题

农村生产性借贷的增长与预付押金的问题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清两代,因灾荒、赋税、婚丧嫁娶、诉讼往来等,农民生活性的借贷普遍存在,但生产性借贷亦明显增多。当时农民生活性借贷依然占据民间农贷的主体地位。至唐宋时期,部分地区农民基于对农业丰收的预期,生产性借贷开始呈现增加的趋势。明清时期,经济作物种植业中的生产性借贷的增长尤其明显。明清时期,民间农贷的放款形式进一步多样化,预押借贷开始出现。在抵押借贷和信用借贷普遍发展的基础上,出现了预押借贷的新形式。

农村生产性借贷的增长与预付押金的问题

明清时期,民间农贷的放贷主体虽然延续了唐宋以来官员、地主、商人、富裕农民的基本构成,但是随着货币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资本大量进入民间借贷业,全国逐渐形成了山西、安徽、陕西、山东、河南、苏、浙、江西、两湖、闽广十大商帮。这些民间商帮进行传统的商品贩运转卖业务的同时,依靠雄厚的资本经营民间借贷业。明代商帮中陕西、山西、江西、安徽商人经营放贷最为有名。他们不仅在本地放贷,而且将其借贷业务扩展至外地,推动了民间资本的跨区域流通。明代徽商许明大“挟资游吴楚燕赵间,民之衣食不给者,咸称贷于公”。明中期,江右布商成群进入湖广“群来诱民,取倍息”。成化年间,有人估计来自江西安福、浙江龙游等地的商人在云南“生放钱债,利上生利”者“不下三五万人”。山西、陕西富商在“五谷不生”“陈贷为难”的松潘镇“携资坐取厚利”。清代商人延续了异地放贷经营业务。清代山西典当、票号、钱庄林立晋商在全国各地放贷,因而有“西客利债,滚剥遍天下”之说。安徽新安商人在江南地区大量开设质库,放贷取利。江西商人在广东石城县“多贷息”。

按照资金用途的不同,可将民间农业借贷分为“公私之用”的生活性借贷和“耕桑之本”的生产性借贷。明代嘉靖隆庆年间,高拱在《覆给事中戴凤翔论巡抚海瑞书》中描述江南农民“耕桑之本,匪借不给;公私之用,匪借不周。故或资以赡口食,或资以足钱粮。”明清两代,因灾荒、赋税、婚丧嫁娶、诉讼往来等,农民生活性的借贷普遍存在,但生产性借贷亦明显增多。当时农民生活性借贷依然占据民间农贷的主体地位。灾荒往往是导致明清各地农民借贷最为常见的原因。隆庆《赵州志》记载明代时赵州“一遇凶荒,虽号为富室者亦称贷以卒岁,其他可知也”。《广东通志》也记载广东廉州府农民“一遇凶荒,辄亦称贷”。清乾隆时河南农民“青黄不接,则糊口无资,东挪西借”。山东农民“于岁歉之时,称贷富户”。明清时期,局部地区繁重的赋税也导致农民举债上缴。比如,《明宣宗实录》便记载宣德年间苏州“田赋素重,其力耕者皆贫民。每岁输纳,粮长里胥率厚取之,不免贷于富家” 。明代鹿善继在其《鹿忠节公集》中记载万历初陕西同官县征粮“刑烦民急,假贷求免”。清初“江南之赋税,莫重于苏松,而松为尤甚矣”,以至苏松两府农民“揭债完官”,窘迫之时,“即出四、五分重息,其情犹以为甘”。明清时期,农民因修房盖屋、婚丧嫁娶等日常大额支出而借贷的情况也较为常见。明代河南邓州商人放债者众多,农民“一有婚丧庆会之用,辄因其便而取之”。清康熙扬州府志》记载扬州农民“终岁所得,仅了官逋私债,曾不能一粒入口,衣食婚嫁、丧葬之需,未能猝办,踆踆然叩富人之门而称贷之”。乾隆五十八年八月,河南光州喻成因修屋缺钱,向王四海借十千零七百文。嘉庆十三年十一月,甘肃秦州张仲礼为娶妻行聘礼向白勇青借四千五百大钱。康熙至光绪年间,在福建安溪等地借贷契约中,便有契约注明借贷是由于“乏银葬公”“乏银盖屋”。可见,明清农民因大额日常消费而产生借贷的情况颇多。

因生产资金短缺而无力购买种子、农具、肥料等而产生的生产性农贷虽然早在春秋时期已经开始出现,但其并未在民间农贷中占据主体地位。至唐宋时期,部分地区农民基于对农业丰收的预期,生产性借贷开始呈现增加的趋势。至清代,农民生产性借贷明显增多,而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和行业,农民生产性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走向稳定化。明清时期,经济作物种植业中的生产性借贷的增长尤其明显。(www.daowen.com)

明代万历《余杭县志》记载,浙江杭州府余杭县的养蚕农户“乏卒岁之储,缫丝成,贸迁辐辏,质贷之家浚其膏”。万历《崇德县志》记载嘉兴府崇德县蚕农生产所用“饔餐器具,皆从质贷”。清代安徽霍山、云南普洱等茶叶产地,茶农以未收茶叶作抵押借贷生产资金的现象也存在。此外,明清时期地主、商人在经营大规模农场中也通过借贷来解决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明代万历年间松江府上海县大地主潘允端拥有土地一二千亩,雇工经营,生产开支较多,不得不借贷发放雇工工资。万历十二年六月初二“借银二十两,发工”。万历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早,借银发莳秧工本及匠作”。

明清时期,民间农贷的放款形式进一步多样化,预押借贷开始出现。在抵押借贷和信用借贷普遍发展的基础上,出现了预押借贷的新形式。明清时期,抵押借贷可以细化为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人身抵押借贷,信用借贷可以分为个人信用借贷和担保信用借贷。这些借贷形式在明清时期的农村中广泛存在,此外农村的借贷活动中还出现了将田间未收获的作物或来年的收成作为预期抵押来借贷资本的预押借贷形式。明代顾清曾记载“米价翔贵,民以青苗一亩,典银三钱,纳粮一石,至典田五亩以上”。可见,明代便有农民为了交纳征收之粮,以田中尚未成熟的青苗为抵押物来借贷银钱。清代方苞也曾描述“典当无物,借贷无门”的农民向富豪借贷只能“指苗为质”。在清代经济作物种植区,农户为了获得生产资本也采用预押借贷的形式向商人借贷。清乾隆时江西赣州苎麻种植普遍,福建商人“于二月时放苎钱,夏秋收苎,归而造布”。广东糖房商人“春以糖本分与种蔗之家,冬而收其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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