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至宋以常平仓、义仓为基础的国家农贷活动的制度化,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农民灾荒年份维持农业再生产的基本借贷需求,但随着常平仓、义仓的废置变迁,农民并非能长期稳定地通过国家农贷获得急需的生产物资。在常平仓、义仓废弛时,农民只能通过民间农贷来获得所需的生活生产物资。即使是在常平仓、义仓制度完善时期,由于地方与国家利益的分化,导致国家农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而出现“要么是强制农民均摊,要么是最不需要钱的人最能贷到钱”的国家农贷悖论。在这样的国家农贷制度运行下,真正需要借贷的农户反而难以获得贷款,这也就为民间农贷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唐宋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二个高峰,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刺激下,以放贷获利为目的民间农业借贷也有了新的变化。
隋唐至宋民间农贷的放贷主体进一步增加,在放贷个人方面,除了国内的官员、地主、商人、富户、僧侣外,还增加了边疆少数民族和外籍商人。唐代国家国际化程度较高,外族内迁,大量“胡商”“蕃客”在中原经商放贷,连外国使臣也从事放贷业。唐德宗贞元三年(787年)检括久留长安之西域使人达四千人,他们“皆有妻子,买田宅,举质取利,安居不欲归”。右龙武大将军李惎积债数千万,又因“其子贷回纥钱一万一千四百贯不偿,为回纥所诉,文宗怒,贬惎为定州司法参军”。唐朝廷承认外国商人放贷的合法性,使得外籍商人在华放贷更盛。至文宗时“顷来京城内衣冠子弟,及诸军使,并商人百姓等,多有举诸蕃客本钱”[44]。唐宋时期,民间放贷机构也进一步发展。唐代出现了僦柜、邸店、质库等民间放贷机构。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年)四月因两河用兵,府库不支,太常博士韦都宾、陈京建议“又括僦柜质钱,凡蓄积钱帛粟麦者,皆借四分之一,封其柜窖,百姓为之罢市”。(www.daowen.com)
可见,僦柜为民间抵当借贷的机构,为后世典当雏形。从官府强借僦柜质钱、封存其钱柜和粮窖而引发百姓罢市看来,唐代百姓通过僦柜借贷者应不在少数。唐代官员已在民间私设邸店和质库放贷生利。唐政府于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下令“诸王公主及宫人,不得遣亲事帐内邑司,奴客部曲等在市兴贩,及邸店沽卖者出举”,邸店出卖商品是其基本业务,但政府禁止其出举放贷,表明其时已有部分邸店在王公贵族的支持下兼营放贷。至唐后期,朝中官员在地方通过开设质库放贷获利,政府也明令禁止。唐武宗会昌五年(845年)正月三日南郊赦文“如闻朝列衣冠,或代承华胄,或职在清途,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今日已后,并禁断”。宋代的商人和手工业者开设质库更为普遍,汴京、临安以及商品经济发达的东南是质库最为集中的地区。民间借贷机构的发达也催生了受雇经营质库的职业者“行钱”,他们受雇于开设质库的富商大贾,为质库主管理经营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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