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放贷主体与借还形式的多元化

放贷主体与借还形式的多元化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魏晋南北朝时期,民间农贷的放贷主体开始出现多元化的趋势,有地主、官员、商人等。[43]刘休祐放贷短钱一百而要求借贷农民在丰收后,归还市价一百钱一升的上等白米一斛。因此,贷钱还物的借还形式出现,还是以出贷者获取暴利为目的的。此外,在借物还物的形式中,出现了利息以他物代偿的现象。

放贷主体与借还形式的多元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局动荡,战乱频繁。农业生产既要应对水旱等天灾,又要遭受兵灾的破坏,农民生活困顿。这一时期的国家农贷只在部分地区得以延续,农民因生产生活而产生的借贷需求多通过民间渠道得以满足。

魏晋南北朝时期,民间农贷的放贷主体开始出现多元化的趋势,有地主、官员、商人等。由于各地方割据政权储备有限,在灾荒年份,官员或富人助官放贷的行为明显增多。北魏武帝延昌元年,水旱灾害频发,政府仓储仓赈恤不足。五月,诏“天下有粟之家,供年之外,悉贷饥民”。北魏孝庄帝建义年间,殷州刺史樊子鹄,为抗旱救民,“乃勒有粟之家分贷贫者”。北齐文宣帝天保中,苏琼任清河太守“郡界大水,人灾,绝食者千余家”,苏琼便“普集部中,有粟家自从贷粟,以给付饥者”。魏晋南北朝时期,民间农贷的抵押品趋于多样化,贵重衣物如“白貂坐褥”,活者如“黄牛”,甚至债务人妻儿皆可为质。南齐时,虞愿赴晋平任太守,就发现前任太守放贷予民,对不能偿还债务者“质录其儿妇”。[42](www.daowen.com)

魏晋南北朝时期,民间农贷的借还形式也有了新变化,以往借还多为借物还物和贷钱还钱,南朝宋时出现了贷钱还物的形式。大明年间刘休祐在荆州“多营财货。以短钱一百赋民,田登,就求白米一斛,米粒皆令彻白,若有破折者悉删简不受。民间籴此米,一升一百。至时,又不受米,评米责钱。凡诸求利皆悉如此。”[43]刘休祐放贷短钱一百而要求借贷农民在丰收后,归还市价一百钱一升的上等白米一斛。按魏晋南北朝时期一斛合百升的量制换算,农民相当于归还了市价万钱的米,债主获利百倍。因此,贷钱还物的借还形式出现,还是以出贷者获取暴利为目的的。此外,在借物还物的形式中,出现了利息以他物代偿的现象。南朝宋元嘉时期,王玄谟“营货利,一匹布责人八百梨”,即以梨代偿贷布之息。魏晋南北朝时期,民间农贷借还形式的多样化充分体现了民间农贷的灵活性,但这种灵活变通的形式往往是以保障放贷者获利为前提的,借贷农民处于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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