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魏晋南北朝国家农贷在不同地区的传承

魏晋南北朝国家农贷在不同地区的传承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农贷为部分区域性的政权所沿用,以保障统治区域内农业生产的持续开展,为巩固统治、扩大疆域并尊定物质基础。其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汉族与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大交融的时代背景,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农贷的制度化发展。北周所设专营国家农贷的司仓职责最终进入隋朝官制中,促进了国家农贷的制度化。

魏晋南北朝国家农贷在不同地区的传承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割据势力之间长期的战乱对农业生产造成了较大的破坏,各政权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都比较重视。国家农贷为部分区域性的政权所沿用,以保障统治区域内农业生产的持续开展,为巩固统治、扩大疆域并尊定物质基础。东汉末,建安二十三年,魏王曹操便根据“去冬天降疫疠,民有凋伤,军兴於外,垦田损少”[7]而下令对“贫穷不能自赡者,随口给贷”。魏文帝曹丕登基称帝后,于黄初六年二月“遣使者循行许昌以东尽沛郡,问民所疾苦,贫者振贷之”。[8]东吴赤乌十三年八月“丹杨、句容及故鄣、宁国诸山崩,鸿水溢”。[9]灾害伤农,太祖孙权遂“诏原逋责,给贷种食”,[10]以助灾民恢复农业生产。西晋统一后,迫切需要恢复农业生产,不仅多次下诏劝课农桑,鼓励发展农业,而且也注重采用国家农贷来应对农业灾荒以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晋惠帝永平五年“荆、扬、兗、豫、青、徐等六州大水,诏遣御史巡行振贷”。[11]东晋偏安江左,国家物资供应仰于三吴农业。孝武帝宁康二年“三吴奥壤,股肱望郡,而水旱并臻,百姓失业”,皇太后下诏“三吴义兴、晋陵及会稽遭水之县尤甚者,全除一年租布,其次听除半年,受振贷者即以赐之”[12]。公元 420 年刘裕以宋代东晋后,全国陷入南北朝各政权割据混战的分裂局面。小农经济在战乱和灾害面前的脆弱,使国家农贷对农业再生产的维继尤为重要。各割据政权也需要通过农贷来保障农业生产的进行,为其统治提供经济基础。南朝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春正月“凡欲附农,而种粮匮乏者,并加给贷,营千亩诸统司役人,赐布各有差”。[13]元嘉二十一年六月诏曰:“比年谷稼伤损,淫亢成灾,亦由播殖之宜,尚有未尽,南徐、兗、豫及扬州浙江西属郡,自今悉督种麦,以助阙乏。速运彭城下邳郡见种,委刺史贷给。”[14]元嘉二十八年,下诏对遭受北方少数民族政权侵犯的郡县“赈赡饥流。东作方始,务尽劝课。贷给之宜,事从优厚”。[15]宋孝武帝孝建二年八月 “三吴民饥,癸酉,诏所在赈贷”。[16]大明二年正月诏曰:“去岁东土多经水灾,春务已及,宜加优课。粮种所须,以时贷给。”[17]大明四年正月 “百姓乏粮种,随宜贷给”。大明七年九月诏曰:“近炎精亢序,苗稼多伤。今二麦未晚,甘泽频降,可下东境郡,勤课垦殖。尤弊之家,量贷麦种。”[18]宋元徽四年正月己亥,后废帝刘昱“躬耕籍田,大赦天下。赐力田爵一级;贷贫民粮种”。[19]南朝齐武帝,永明四年闰正月诏曰“凡欲附农而粮种阙乏者,并加给贷,务在优厚”。[20]北朝北魏政权注意吸取中原王朝治国之策,在水旱灾荒时亦采用国家农贷,来维护农业生产。孝文帝太和十一年九月诏:“去夏以岁旱民饥,须遣就食,旧籍杂乱,难可分简,故依局割民,阅户造籍,欲令去留得实,赈贷平均。”[21]北魏宣武帝,延昌元年,因水旱灾害,百姓饥弊,五月下诏“天下有粟之家,供年之外,悉贷饥民”。[22]北魏孝明帝时幽州频遭水旱,国家以“谷数万石,贷民”。[23]

纵观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国家农贷,呈现出以下特征:其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国家农贷对象以遭受灾害和战争破环的农民为主,在正常年份对贫困之民的借贷明显减少。其二,国家农贷的区域性凸显,汉族政权统治的区域以及受汉族文化影响较深的民族政权(如北魏)大多倡行国家农贷,而少数民族政权统治区域则难见施行。其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汉族与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大交融的时代背景,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农贷的制度化发展。汉代国家农贷多以皇帝诏令的形式颁布,皇帝遣派特使或令地方官员执行,并未有明确的职官来管理国家农贷活动。北周太祖宇文泰西魏官制基础上创制六官,在地官府下新创司仓。司仓职责之一便是执行国家农贷“余用足,则以粟贷人。春颁之,秋敛之”。隋文帝“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24],北周所设司仓职责后为隋文帝纳入司农寺,由度支(户部)所属仓部侍郎统领。北周所设专营国家农贷的司仓职责最终进入隋朝官制中,促进了国家农贷的制度化。(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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