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均田制限制下土地商品化的突破性转变

均田制限制下土地商品化的突破性转变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北魏至唐中叶均田制所实行的时期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国家政权以土地国有制的形式干预土地商品化的最后一个历史时段。在大土地私有制逐步摆脱国家政权干预下,土地的商品化逐渐突破均田制的束缚。梳理这一过程有助于我们深入分析均田制下土地商品化发展的相关问题。在东魏初,均田制发生了变化。在北齐均田制下,土地私有化的范围扩大了。唐朝均田制中,对土地买卖有了新的规定。

均田制限制下土地商品化的突破性转变

北魏至唐中叶均田制所实行的时期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国家政权以土地国有制的形式干预土地商品化的最后一个历史时段。均田制是一种国家将土地分给农民耕种的土地国有制,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的所有权。因而,均田制具有双重性,其中蕴含着土地私有的因素。高敏认为,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均田令到北齐河清三年(564年)均田令的历史过程是均田制内部土地私有性逐渐加速的过程,也是均田制内在的二重性导致它逐步破坏的过程。北魏至唐中叶,均田制的内部演变基本体现了土地国有制逐渐衰落,大土地私有制趋于兴盛的历史轨迹。在大土地私有制逐步摆脱国家政权干预下,土地的商品化逐渐突破均田制的束缚。以官僚权贵为主体的大地主阶层在土地商品化的恢复和发展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在国家授田和赐田的私有土地基础上,大地主阶层通过土地买卖来实现土地的市场流通。土地市场魏晋南北朝萎缩后,在这一时期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土地商品化在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是在突破均田制的束缚下恢复发展。

均田制自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诏令行“均田”开始,历经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以至隋唐,止于唐中叶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实行两税法。均田制是国有土地所有制的特殊表现形式,但其中又不乏土地私有制的因素。北朝至隋唐均田制中有关土地私有和买卖法令条文的变迁体现了土地国有和私有因素在制度层面上的交锋过程。梳理这一过程有助于我们深入分析均田制下土地商品化发展的相关问题。

北魏前期的“计口授田制”是均田制的重要渊源之一。史载,北魏初期的计口授田有两次,天兴元年二月“诏给内徙新民耕牛,计口授田”,永兴五年八月“置新民于大宁川,给农器,计口授田”[30]。拓跋政权在授田的同时,还给农民农业生产工具,旨在解决政府控制的荒田无人耕种的问题,以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计口授田”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鲜卑族的农业生产方式从游牧转向农耕。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下诏均天下民田”,国家将土地按一定数量授予农民耕作,农民根据所分得的田地数量向国家交租服役。均田制的实行既是统治者为解决战乱后北魏政权所控制的大量土地荒废的问题,促使流民与土地相结合,发展农业生产,为北魏政权提供经济基础的一项经济措施是孝文帝试图通过满足拓跋贵族对土地的要求以推动北魏封建化的一种政治手段。因此,均田制虽然属于国有土地制度,但从一开始就含有土地私有的因素。北魏均田令中将所授民田划分为国有的“露田”“麻田”和私有的“桑田”。拓跋贵族以及汉族世族地主则可以根据不同官级来获得公田,此外还可以通过增加奴婢来获得私有土地。

北魏均田制严格限制土地买卖,农民所受“露田”“麻田”,属于“老免以及身没则还田”,不得买卖。官员所受公田,“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只有在所授桑田上可以通过买卖进行有限调节,“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买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这种土地买卖,完全是制度内的调剂,与土地市场上出于盈利所进行的买卖截然不同。因此,虽然北魏均田制含有土地私有的因素,但还是国有土地制占主导地位,土地的自由买卖和土地市场在法律上不允许存在。北魏分裂为东西魏后,东魏承袭均田制。在东魏初,均田制发生了变化。从《通典·食货志》转引宋孝王《关中风俗传》中所载《魏令》中来看,在东魏均田制下土地买卖有所放松。东魏时土地私有化也得到发展。首先私有化的是国家分配给官吏的“职分公田”。不同于北魏,东魏官吏授田不再按等级,而是实行“不问贵贱,一人一顷”。这些土地“自宣武出猎以来,始以永赐,得听卖卖”。因此在东魏初,因迁都邺城,权贵官吏便将“所得公田,悉从货易”。国有土地“露田”也突破禁令,开始买卖,“露田虽复不听卖买,卖买亦无重责”。对于国家授予农民的“口田”,在因农户贫困或懒惰难以交租课的情况下,“三正”可以将其口田出卖以换取租课。东魏均田制下官员的“职分公田”私有,并准予买卖,这标志着土地私有开始在均田制内部滋长。国有土地“露田”和“口田”开始进入市场,这表明东魏政权对国有土地的控制力在减弱,土地私有制在侵蚀土地国有制的主导地位。

北齐代东魏,北齐河清三年所颁布的均田令基本上可以反映北齐对均田制的继承与改革。在北齐均田制下,土地私有化的范围扩大了。官吏因职而授的田地和百姓新开垦的土地,都成为了私有的永业田,“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业田”[31]。在“土不宜桑”的地方,原属于国有土地的“麻田”不用还受,成为和桑田一样的永业田。北齐时均田令中的国有土地私有化加深了,由此可进入市场的土地也在增多。有学者认为到北朝后期,国有土地私有化加强,反映到均田制内部,是其土地私有性的方面在发展。但从总体上而言,国有土地的比重始终高于东晋南朝。因此,虽然从北魏到北朝后期,均田制的内部演变呈现土地私有化的趋势,但国有土地制依然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也为隋唐继续推行均田制做了铺垫。隋朝的均田制承自北周并参考北齐均田制,“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32]。(www.daowen.com)

隋朝平定江南士族豪强叛乱后,实现了统一。全国土地重新归于一个政权的控制之下,国家掌控的田地和人口数量大增,实现了封建社会国家与最高地主的合一。隋初均田制中土地国有的主导地位得以巩固,“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田”。隋朝前期均田制的实施,有效地将全国的土地与劳动力结合起来,加之隋文帝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但在隋炀帝的连年征战和繁重的租赋下,农业生产遭到破坏,权贵地主土地兼并盛行,农民失去土地,国有土地逐渐被权贵地主侵吞。隋炀帝大业五年,虽诏天下均田,但已难以实行。唐代,于武德七年始行均田制。唐朝均田制中,对土地买卖有了新的规定。永业田在农民迁徙和家贫无钱供葬的情况下可以出卖,口分田在农民由狭乡迁往宽乡时可以出卖,亦可“卖充宅及碾硙、邸店之类”。而且一旦卖出土地,国家不再授田。受田者死后,国家将田收回,授予无田者。可见,在唐均田制中,口分田和永业田的买卖受到很大的限制,其私有化程度尚低。但赐田和权贵的永业田则放开买卖,“其赐田欲卖者,亦不在禁限。其五品以上若勋官,永业地,亦并听买”。这实际上为权贵地主买卖土地提供了制度缺口,大地主私有制借此得以逐步发展。有学者研究认为,在唐代均田制下,土地买卖依然存在和发展,并且开始向正常化的阶段过渡。唐代官僚地主的私人庄园、别业以及寺庙道观的田庄遍布全国,这正是土地私有化扩大的表现。由于唐代地主阶层利用制度缺口对土地的买卖和兼并,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的均田制逐步被侵蚀。安史之乱后,均田制被破败,与之相应的租庸调税法也已不适用。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创行“两税法”,政府对土地征税,土地私有权得到国家承认,私有土地买卖不再被限制。我国古代土地市场由此得到较完全的恢复和发展。

北朝至隋唐均田制的发展是这一时期以土地国有制为主导的土地所有关系的集中体现。均田制中所含有的土地私有因素以及均田制为土地买卖提供的制度缺口,却在一定程度上为土地市场从魏晋南朝的低迷中恢复过来提供了契机。均田制下,国家成为最大的土地所有者。一般百姓和官员获取土地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均田法令的分配,官僚权贵还可以因皇室亲姻关系或功劳获得皇帝的赐田。北魏孝文帝时,“诸常自兴公及至是,皆以亲疏受爵赐田宅,时为隆盛”。北周武帝建德三年,尉迟运率军平定卫刺王直作乱,武帝授大将军,赐田宅等不可胜数。唐骠骑将军刘感力战薛仁杲,忠烈而亡,唐高祖李渊“赠瀛州刺史,封平原郡公,令其子袭官爵,并赐田宅”[33]。唐太宗时,“李祐以功迁神武将军,赐田宅米粟”。此外,国家对于归服的外族赐以田地,便于其安居生活。宣武帝时,曾任朔州刺史的杨椿因盗种牧田获罪,临行前不忘告诫子孙:“我家入魏之始,即为上客,给田宅,赐奴婢马牛羊,遂成富室。”[34]杨椿曾祖杨珍于道武帝拓跋圭时归附北魏,据杨椿所言,可知其祖归魏时受赐田宅。北魏永熙中,裴果“率其宗党归阙,太祖嘉之,赐田宅奴婢牛马衣服什物等”。可朱浑元归于东魏政权,“赐帛千匹并奴婢田宅”。唐太宗平突厥,生擒颉利,“授右卫大将军,赐以田宅”。唐太宗贞观二十年,李道宗破薛延陀。之后,延陀西逃余部咄摩支请降“嗣业与之俱至京师,诏授右武卫将军,赐以田宅”。

北魏至唐,官僚权贵通过国家均田授受以及赐田等方式,获得了大量国有土地,逐步形成了以官僚权贵地主为主体的大土地所有者阶层。这些大土地所有者阶层借助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的制度缺口,逐渐成为土地买卖的主体。虽然权贵非法的土地买卖活动虽然受到国家的禁止和惩罚,但非法土地买卖和土地侵占的日趋普遍化表明了均田制的衰落。北魏均田制对土地买卖的限制很严格。只有桑田,因为授受不足或过多者可以通过买卖进行调节,“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买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桑田的买卖是均田制下因授田不均而进行的调节,这种调节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土地交易,但需要通过土地市场得以实现。这就为土地市场的存在和发展留下了制度空间。北魏时,除了制度规定下的土地买卖存在外,还存在着制度未明确的买卖,如墓田的买卖。传世的买卖契约文书中,记载了北魏正始四年(507年)北坊平民张豤洛从系民路阿兜处购买墓田三亩。北魏永安元年(528年)出生于谯县的某位官员为其妻刘兰训在颍阴县北买了墓地,二十五丈四尺。这些土地的交易均发生在均田制实施期间,墓田的买卖主体既有平民百姓也有官吏,并立有买卖契约文书。墓田的买卖在制度上未被明令禁止,在实际中具有合法性,这就为土地变相地进入市场提供了可能。均田制度禁止的土地买卖也为权贵地主所突破。宣武帝即位之初,朝中旧贵族有回迁之议,便有权贵“至乃榜卖田宅,不安其居”。北魏孝明帝时,夏侯道迁之子夏侯夬,嗜酒花费甚多,“父时田园,货卖略尽”。孝明帝末,李世哲在相州为建宅第,不惜“斥逐细人,迁徙佛寺,逼买其地”。《太平广记》载隋开皇初,广都孝廉侯遹所拾四广石,皆化为金。侯遹将其卖后得钱百万,于近甸“置良田别墅”。石化为金,固然不可信。然侯遹得钱后购买良田,则可以反映隋初均田制下土地买卖的存在。唐代均田令之外的土地买卖也存在。唐高宗时,左仆射刘仁轨“三子相继而死,尽货田宅”。员半千为入朝求官职将家中“田三十亩,粟五十石”,“鬻钱走京师”。武则天时,狄仁杰上奏,“调发烦重,伤破家产,剃屋卖田,人不为售”。[35]百姓在繁重的徭役下,不得不卖田充劳役。唐高祖至武则天时期,是均田制执行较好的时期,违法的土地买卖却并未完全被禁止。唐中宗到唐代宗时期,均田制逐渐被破坏,趋向崩溃。从敦煌文书的记载来看,在开元之前户籍上没有自买田的记载,而从天宝六载以后,户籍中买田的记载明显多起来。至天宝十一年,土地的违法买卖盛行,难以禁止。“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卖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远近皆然,因循亦久。”[36]代宗时“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所以逃散,莫不繇兹”。[37]至德宗时均田制已衰败,杨炎指出“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转移,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38]。可见当时大量农民破产逃亡,户籍散乱,大地主买卖兼并田亩,土地私有化严重。均田制衰败下,大土地私有制占据了主导地位,国家无田可授。唐代实行近四百年的以税入为本的“租赋庸调之法”,失去实施的基础,于是德宗采纳杨炎之议,以户税和土地税为本,行两税法。中国土地制度史也由此进入“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时期,土地的商品化在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下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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