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土地所有权结构变革分析

土地所有权结构变革分析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不但土地所有制结构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而且土地占有制的运动机制和运动趋势明显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土地的这种经济性质和政治性质就要求推动土地所有制和占有关系凝固化。总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土地是被人们无限追求的稀有财富形式,但是土地运动始终没有能够带来传统农业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突破。

土地所有权结构变革分析

农业是中国传统社会最主要的生产部门,由于农业生产对土地的依赖性,土地对农业生产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土地是最稀缺的经济资源和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占有更多的土地是为人们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在宋代,“士大夫一旦得志,其精神日趋于求田问舍”[18]。这种对土地的无限占有欲望还被提升为一种处世哲学:“人生不可无田,有则仕宦出处自如,可以行志。不仕则仰事俯育,粗了伏腊,不致丧失气节。有田方有福,盖‘福’字从田。”[19]

地权的非凝固化和地产的商品化使中国传统社会的各个阶层都努力地追逐土地,也使各种土地所有制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密切关系。在它们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之分,存在着多种转化途径。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不但土地所有制结构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而且土地占有制的运动机制和运动趋势明显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这种土地运动机制对中国传统农业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土地买卖机制

土地买卖机制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土地运动的第一种机制,是指土地可以作为一种商品、一种能够带来多种利益的资源商品,在土地交易活动中具有交换的功能。土地买卖机制源于土地商品化的性质,并加剧了土地商品化的趋势。在中世纪的欧洲,土地不仅是稀缺的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还是一种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的象征。土地的这种经济性质和政治性质就要求推动土地所有制和占有关系凝固化。所以,中世纪的欧洲土地买卖被严格禁止,把土地排斥在商品交换领域之外。在当时,土地占有关系的松弛化过程恰恰是其封建社会解体的过程。中国则是另一番景象,土地很早就进入了交换领域,开始商品化。例如,北宋袁采曾说:“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20]可见,这一时期土地买卖已经是整个社会普遍出现的现象了。由于土地占有与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的关系松弛,所以土地转换也不意味着政治特权的丧失和社会地位的下降。

土地买卖机制是保证中国传统社会土地高度利用的重要条件,经营者经济条件恶化时便抛售土地以改进生存状态,经济条件好转时便买进土地以扩大经济利益,从而保证土地总是处于较稳定的经营条件和环境中。这必然导致土地带有了某种资本的运动特征。

(二)土地兼并机制(www.daowen.com)

土地兼并机制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土地运动的第二种机制。它是一种各种社会财富不断地产化、土地占有不断集中化的机制。土地兼并就是土地的集中化过程,是各种社会财富(包括商业利润、高利贷利息、地租以及其他财富)地产化的过程。土地兼并很早就已产生,董仲舒秦汉时期“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就是土地兼并的结果。这种兼并土地的经济活动几千年来始终没有终止,伴随着整个传统社会经济时代。

促使土地兼并机制发挥效应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往往是三位一体的,经营土地与经营商业、高利贷之间没有严格的社会限制。这种一身兼数任的情况无疑沟通了农业与其他各业的联系,加速了土地商品化。其次,地产的特殊性质使它具有其他社会财富无法比拟的优势。地产并不是最有利可图的经济投资领域,它所带来的利益并不比商业和高利贷更多。但是,土地是财富的良好避风港,所带来的利益虽小,但所承担的风险也小,不需要太多精力投入即可以有相当丰厚的收益。从长远来看,地产所带来的利益是稳定持久和坚实可靠的。最后,地产并不是财富运动的终点,在时机成熟时,地产又会转化为商业、高利贷资本,这种可逆性也使人们把购置地产当作闲置商业资本或高利贷资本的最佳流向。这一切都可以通过土地买卖机制顺利实现。

(三)土地离散机制

土地离散机制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土地运动的第三种机制。它是指通过土地买卖或其他方式,使土地占有规模日趋小型化、分散化的一种趋势。土地离散机制是使中国一直未能出现稳定的大地产的重要原因。促进并推动土地离散机制发挥效应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一是小农经济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要求。小型化和分散化的土地占有关系最适合小农经济,“小户自耕己地,种少而常得丰收;佃户受地承种,种多而收成较薄”[21]。二是长期沉重的人口压力必然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占有日趋支离破碎。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的一大特点就是养育了庞大的人口,而人口就业又对农业经营活动产生了巨大影响,其结果就是土地经营日趋小块化。三是政府沉重的赋税剥削使农民无力或不愿承担超过自己经营能力的更多土地。对于自耕农和租佃农民来说,土地多并不一定收益多,来自政府和地主的赋税剥削往往是终年辛劳难有剩余,更不要谈积累了。四是中国的诸子继承制加速了土地的小型化和分散化。因此,中小地主和小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在传统社会土地占有关系中总是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

小地产很难形成在资金和技术上高度集约的新的经济力量,也不可能建立起复杂有机的新经济关系,来自任何方面的冲击都有可能导致其破产。战国李悝曾经给个体小农家庭的生产经营算过一笔账,其结论是小农“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西汉鲍宣则讲得更甚,小农有“七亡七死”,几乎没有生路。由此可见,小农经济是极为悲惨的。

总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土地是被人们无限追求的稀有财富形式,但是土地运动始终没有能够带来传统农业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突破。三种土地运行机制并发作用的结果造成了土地占有关系的剧烈振荡。这种剧烈振荡不断孕育形成极不稳定的大地产,又不断导致支离破碎的小土地所有制聚复散、散又聚,诞生新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力量的希望,就在这种循环往复中化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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