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传统农业的土地关系探析

中国传统农业的土地关系探析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主要的土地占有者是地主、国家和自耕农,主要的土地所有制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国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两千多年来,这种土地所有制结构及其关系始终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一)地主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也是发展最充分、最典型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之一。土地商品化以及商业资本地产化对中国传统农业经济曾产生过深远的影响。

中国传统农业的土地关系探析

生产组织结构即劳动组织结构,是人们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结成的最基本的经济关系,是各种社会经济、社会和政治关系的基础。一定的生产组织结构必然受着一定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因素的制约,它既不能任意组合创设,也不能任意消灭。生产组织结构是经济结构的核心,它更集中、更直接地体现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状况,因而有着多方面、多层次的经济意义。从第一层次讲,它体现着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反映了社会生产力的组织结构和发展水平。从第二层次讲,它体现着人与人的经济关系,即反映了在利用自然过程中人们所结成的相互关系。从第三层次讲,它还决定并表现了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基本特点。生产组织结构是通过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具体结合而形成的,而这种结合必然表现着特定的经济关系性质。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主要的土地占有者是地主、国家和自耕农,主要的土地所有制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国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两千多年来,这种土地所有制结构及其关系始终没有发生根本改变。

(一)地主土地所有制

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也是发展最充分、最典型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之一。人们通常把中国的地主制经济和欧洲的领主制经济列为传统时代最有代表性的经济形式。在中国传统时代,地主土地所有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其经济本身和发展变化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都有着极大的影响。

地主土地所有制具体表现形式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发展演变:

第一阶段是战国西汉。随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格局被破坏,人们追逐土地的热情日甚一日,土地私有制确立起来,地主土地所有制也发展起来。《吕氏春秋》提到:“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这大概就是地主土地所有制产生的重要因素,这种土地所有制有利于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依次出现了贵族地主(依靠血统、宗法或政治集团利益分配而获得土地)、军功地主(依靠作战有功而获得土地奖赏)和商人地主。商人地主的产生标志着商业资本同农业土地资本的结合,开辟了商人兼并土地的途径,促使地产非凝固化。土地商品化以及商业资本地产化对中国传统农业经济曾产生过深远的影响。

第二阶段是东汉魏晋南北朝。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得到了充分发展。在这一段时期,中央集权的国家体制发生了一些改变,门阀贵族、世家大族、地方豪强纷纷崛起,成为蚕食中央政府权力的利益集团。东汉政府对土地占有采取不抑兼并的自由放任政策。汉光武帝刘秀曾讲:“古之亡国,皆以无道,未尝闻功臣地多而灭亡者。”[7]所以东汉一代,大土地所有制迅速发展,世族制度开始发展起来。尤其到了东汉后期,世家大族、地方豪强不断左右中央政府,形成实际上的割据局面,这是导致东汉之后三国纷争的重要原因。在这种形势下,大地主庄园纷纷建立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士族门阀的腐朽统治。魏晋南北朝绵延360余年,中原大地始终未能建立起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政治真空带来的是军阀割据、豪强蜂起和少数民族大举南下,各地各类政权如同走马灯似地你来我往。

第三阶段是隋唐五代时期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经济日趋衰落,并开始向以纯粹租佃关系为特点的地主制经济过渡,这是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的一个重要转型时期。隋唐初期,原有的世家大族、门阀贵族已经拥有很大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实力,他们在各地“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780年,唐朝政府颁行“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人之税,秋夏两入之”。“两税法”的实行有助于增加政府的收入,但也加剧了土地兼并。加之商品经济和货币关系的发展,建立在纯粹租佃关系基础上的地主制经济快速发展起来,原有的世家大族、门阀贵族被彻底瓦解了。

第四阶段是宋元至明清,以纯粹租佃制为特征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完全确立起来。土地商品化趋势加剧,各类社会财富地产化倾向十分突出。土地占有关系的频繁变动不仅恶化了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还对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例如,北宋普遍存在“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1704年,山东遭灾,清政府调运漕粮救济,康熙皇帝曾谈到山东灾民的窘况:“田野小民,俱系与有身家之人耕种。丰年则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穷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并无田地产业,强壮者流离于四方,老弱者即死于沟壑。”[8]他希望地方官员和有产业的富人“深加体念。似此荒歉之岁,虽不能大为拯济,若能轻减其田租等项,各赡养其佃户,不但深有益于穷民,尔等田地日后亦不致荒芜”。[9]虽然康熙皇帝这样说,但还是可以看出租佃制的盛行情况。(www.daowen.com)

(二)国家土地所有制

国家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古代始终没有占据主要地位。但是,由于中国很早就形成了一套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更为广泛的国家干预主义政策,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国家的经济功能比同时期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要强得多。政府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土地经营活动,并借以影响和控制农业生产和全国经济。国家所有土地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大量未开垦或不宜开垦的土地,包括山林沙漠沼泽、荒地等,这些土地从法权意义上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但是由于它们在农业生产中的经济意义不大或尚未显示出来,所以还未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国家对这一部分土地通常只是占有而没有经营。

二是国家所有的耕地。这一部分土地不仅在法权意义上属于国家,在经济上也由政府经营,作为政府财政的重要补充和吸纳游民、安定社会的重要手段。正因为如此,这类土地经营对政府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力,历朝历代都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其最主要的形式是政府控制的官田,其具体形式包括垦田、营田、官庄、没入田、户绝田等。这部分国有土地通常以各种方式分配或出租给农民耕种,政府取得租、税两种收入。例如,唐朝政府实行均田制,就是在国有土地上实行的分田制度,规定:“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余以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10]唐代初期由于存在大量国有闲置土地,所以采取了这种土地分配方式和收取租庸调方式,使大量无地和少地农民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

三是屯田为历朝历代都广泛存在的国有土地形式。屯田是国家在国有土地上为了某种特定的政治、军事和经济目的,组织和动员社会流动劳动人口垦种荒地和边陲土地的劳动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政府为满足边防军队的军事给养、巩固国防、稳定边境而设立的屯田,这种屯田具有很明显的军事性和强制性。屯田还以其经营方式不同,分为军屯、民屯和商屯。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几乎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以屯田实边,加强边防力量。例如,西汉在西域设置官署,推动屯田,规模巨大。又如,明代军屯数量也很可观,在洪武、永乐年间,军屯数量估计不下六七十万顷,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重新耕垦的拋荒地和未曾开发的荒闲地,尤其是北边各镇。当时的军屯经济效益十分明显,据称“一军之田足以赡一军之用”“边有储积之饶,国无运饷之费”。总体上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直接控制的可耕土地呈减少的趋势,国家组织的各类屯田的规模都在逐渐减小。

(三)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自耕农土地所有制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普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这种土地所有制实际上是一种小土地所有制,它是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为一体的一种农业生产组织结构。秦汉之后,这种小农经济成为维系社会经济正常运转的重要力量和坚实基础。孟子所讲的“百亩田、五亩宅”式小型经济组织,李悝所谓的“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的小家庭,都是这种小土地所有者。土地商品化是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的经济前提,国家对小农经济提供赋税的依赖则是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存在的政治保障。在传统社会中,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对社会经济和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政府总是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确保其存在和发展。例如,在清初顺治六年(1649年),清政府颁布政令:“凡各处逃亡民人,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俾之安居乐业,察本地方无主荒地,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清代就讲得很明了:“流民安则转‘盗’为民,流民散则转‘民’为盗。”国家和政府为自身长远的利益也要求强化这种经济形式。

自耕农土地所有制由于其生产规模、生存条件、组织结构、运行机制等方面的特殊性,表现出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时代特征。第一,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只能是小规模的,而不可能是大规模的。由于它牢牢地把所有权和经营权结合在一起,因而占有土地的数量受到自身经营能力的制约。在资金、技术等物质生产条件恶劣的环境中,只能不断地投入劳动力,加深精耕细作的程度。第二,这种所有制形式极不稳定。由于土地有着商品的性能,因而土地的流转速度很快,历史上流传的所谓“千年田换八百主”“百年田地转三家”等说法都是自耕农经济这种特征的体现。一些自耕农通过购买土地上升为富裕农民或地主,更多的自耕农则有可能因丢掉土地而破产。影响自耕农土地所有制稳定的因素主要是自耕农经济本身状态、国家赋税轻重、社会安定程度和自然灾害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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