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农业时代,土地作为一种稀缺的经济资源,在农业生产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使用价值。马克思说,“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而这种有用性决定于该物体的属性。土地通过其具有的自然属性来满足人类的需要,主要是作为农业生产资料间接地满足人类需要。在我国传统农业时代,土地的生产力、质量、位置等自然属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业的生产方式和收益。由此,土地的使用价值在农业生产中得以实现。此外,人类对土地的开发利用使土地的自然属性发生变化,从而使其价值也会发生变化。从农业生产的角度而言,“一块已耕土地和一块具有同样自然性质的未耕土地相比,有较大的价值”[4]。因此,农业生产不仅使土地的使用价值得以体现,还使土地中凝结了人类劳动,土地具有了价值。
土地不同于其他自然物所具有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土地价值不仅只包含凝结在土地中的人类劳动,还应包括土地所有权所派生出来的利益关系。马克思曾言:“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当作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私人意志的领域。”[5]正是由于土地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稀缺性和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土地所有权可以派生出源自土地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关系。而围绕着土地所有权的分配问题所建立起来的土地制度成为我国古代国家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内容。因此,在我国传统农业时代,土地的价值内涵应为土地所有权所派生出的利益关系以及人类开发土地所凝结的劳动。(www.daowen.com)
无疑,土地“具有可以实现的、可以转化为货币的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然而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实物形态与其从社会属性中抽象出来的土地所有权的价值实现方式是有所区别的。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可以通过农业生产,为人类提供衣食,满足人类的需求,从而实现其使用价值。而作为抽象形态的土地所有权是土地能为特定的人群所开发利用的前提。由于土地的稀缺性和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土地有交换的需要,通过交换实现其价值。土地的不可移动性使作为物的土地必须通过抽象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来实现土地的交换。土地的商品化是土地的价值通过流通得以实现的过程,而这种流通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的流通。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所有制便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利的分配关系。马克思所言:“当从价值的一般规定,回溯到一定商品价值的实现时,变得更加肤浅。每一种商品都只能在流通过程中实现它的价值,它是否实现它的价值,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它的价值,这取决于当时的市场条件。”[6]我国古代土地的商品化以及土地市场的发展历程主要受制于土地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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