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土地”一词大致有五种含义:一是指田地、土壤,如《周礼·地官·小司徒》中所言“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汉书·晁错传》所载“审其土地之宜”。二是指领土、疆域。《国语·吴语》所论“凡吴土地人民,越既有之矣,孤何以视於天下”。《孟子·梁惠王上》中孟子认为齐宣王“欲辟土地,朝秦楚,莅中国而抚四夷也”。三是泛指地区、地方。北魏时郦道元所著《水经注·若水》记载 “汉武帝时,通博南山道,渡兰仓津,土地绝远,行者苦之”。四是指土地神明,即掌管、守护某个地方的神。《周礼·夏官》中记载土方氏的职掌“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国都鄙”,郑玄将其中“土地”一词注为勘查地形之意,“犹度地,知东西南北之深,而相其可居者”[1]。综上所述,土地一词在我国古代文献中有着多种含义。但在我国古代,农业用地尤其是耕地是我国古代土地的主体含义。因而,笔者认为土地是指以农业用地为主体的被人类所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宅地、墓地等多种类型。
土地的属性是指土地所固有的性质。马克思曾经指出“土地应该理解为各种自然物本身”,土地作为自然界的一种物质存在,具有天然的承载和滋养万物的自然属性。随着人类的出现和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提升,土地逐渐成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生存基础和生产资料。围绕着土地,人类社会衍生出各种政治和经济关系,土地也就具有了社会属性。在我国古代社会,农业是主导产业,而土地作为农业生产基本的生产资料,在整个社会资源分配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对传统农业时代土地基本属性的认识是研究土地在我国古代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和变化的前提和基础。
(一)土地的自然属性
土地作为一种自然物,是以土壤为基础,与气候、地形、地貌、水文、自然生物群落等因素相互作用所形成的自然经济综合体。土地先于人类社会而存在,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然属性。土地的自然属性是指土地作为自然物所固有的一系列的性质。土地的自然属性包括综合性、生产力的自然性、位置的固定性、质量的差异性和面积的有限性。在我国古代,人们对土地的自然属性已有了深刻的认识,并根据土地的自然属性来改善土地,以提高土地的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
第一,土地的综合性。土地不是单指土壤,而是包括土壤及其周围的气候、水文、自然生物群落等一系列自然因素的综合体。土地实际上是多种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综合系统。在农业生产中,首先需要对土地的质地进行辨别。我国古代人民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开始对土壤进行分类。《尚书·禹贡》中根据色泽和质地将九州土地分为十种。《周礼·地官》中认为“土”是自然土地,而“壤”是经过人类耕作过的土地,将“土”和“壤”区分开来,并将“土”和“壤”分别划分为十二种。《管子·地员篇》则将平原土地划分为息土、赤垆、黄唐、赤埴、黑埴等。因此,在农业生产中,针对不同的土地,其耕作方法亦有所不同。成书于战国时代的《吕氏春秋》,在《任地》篇中提出了根据土地的性状来平整土地的基本原则“力者欲柔,柔者欲力。息者欲劳,劳者欲息。棘者欲肥,肥者欲棘。急者欲缓,缓者欲急。湿者欲燥,燥者欲湿”。《辩土》篇中提出耕地之道:“必始于垆,为其寡泽而后枯。必厚其靹,为其唯厚而及。饱者荏之,坚者耕之,泽其靹而后之。上田则被其处,下田则尽其汙。无与三盗任地。”土地作为一个综合体,其气候、水文等条件也深刻影响了农业生产。我国早在西周至春秋间就开始根据物候的变化来指导农业生产。《夏小正》《吕氏春秋·十二纪》中都记载了通过自然界动植物的变化来推知气候的变化,从而指导农业生产。我国传统农业生产中重农时观念的形成,也就是建立在对气候的认识上。我国古代对水文的认识则更早,夏商周时期,黄河中下游地区逐步形成了排水防涝系统,此后,从封建王朝重视对水利工程的建设也可以看出古代对土地与水文系统性的认知。
第二,土地生产力的自然性。土地作为自然物,在人类出现以前就存在。土地生产力的自然性是指土地具有自然生产力,即土地在自然界中具有承载和为生命体提供生存空间和资源的自然能力。没有人类的开发,土地同样能够滋养自然界的动植物。人类出现后,通过原始的采集渔猎来获得生存所需的物质。原始时代,人类得以生存所依赖的就是土地的自然生产力。《周易·离·彖辞》记载“百谷草木丽乎土”,就是对土地自然生产力的肯定。管子曾言“地者,万物之本原,诸生之根菀也”“地载万物而养之”,正是认识到土地自然滋养万物的能力。而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则以“土生万物”来解释“土”。郑玄在注《周礼·地官·大司徒》时也认为“以万物自生焉,则言土;土,吐也”。可见,古人对土地的自然生产力认识很清楚。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积累了农业生产的技术,通过不断改善土地,提高土地的生产力。我国古代农业生产中就十分注重用地与养地的结合,西汉时《氾胜之书》中就提出,耕地在于“趋时,和土,务粪泽”以使“地力常新壮”,提高土地的产出。
第三,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土地不同于其他自然物,位置固定而不能够移动,因此对土地的开发利用,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农业生产的角度来看,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及其气候水文条件的相对稳定性要求农业生产因地制宜。早在《周礼·地官·大司徒》中就提出“土宜之法”以“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鸟兽,以毓草木,以任土事。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以教稼穑树艺”,通过考察和辨别土壤的差异来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管子也指出应“观地宜”,即根据地势高下、肥瘠程度来种植作物,“使五谷桑麻,皆安其处,由田之事也”。梁家勉认为春秋战国时期,根据地形和土壤状况合理安排农业生产不但是农夫常识,而且是当时农官之职责。我国古代这种因地制宜的思想不仅在于农业生产,还扩大到对全国各类土地的合理利用上。《周礼·夏官》中记载职方氏“掌天下之图,以掌天下之地”[2],对九州的山川薮泽、各州所适种作物和适合饲养的动物、出土的特产都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www.daowen.com)
第四,土地质量的差异性。土地是由诸多自然因素构成的综合系统,不同自然因素的组合形成不同的土地质量。由于土地的位置、质地、水文、气候条件等方面的组合差异,土地肥沃程度不同。从农业的角度来看,土地的肥沃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产品的产量。《史记·货殖列传》中即记载“带郭千亩亩锺之田”,城郊肥田。而据《淮南子·主术训》所载“一人跖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东汉王充在《论衡》中对土地肥沃程度与农业产量有更直接论述,“地力盛者,草木畅茂,一亩之收,当中田五亩之分。苗田,人知出谷多者地力盛”。王充认为土壤肥瘠虽是“土地之本性”,但并非不可改,贫瘠的土地“深耕细锄,厚加粪壤,勉致人工,以助地力,其树稼与彼肥沃者相类似也”。而早在战国时代,人们已认识到施肥对改良土壤和增加产量的作用,黄河流域农田施肥已经普遍。秦汉时期,农田施肥更为普遍,肥料种类增多,种肥、追肥、积肥等施肥方式的发展表明此时施肥技术的进步。此后,基于土地质量差异对农业产量影响认识而形成的农田施肥技术不断丰富完善,成为我国古代农业科技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土地属于稀缺资源,在短期内不可再生,其面积一定,总量有限。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土地被开发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拓展。在我国历史上,土地的开发从黄河流域开始,向四方推进拓展。一国所控制的疆域范围也就决定其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一国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的社会属性
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前,土地作为一种自然物而存在着。随着人类原始氏族部落的形成,特别是农业的发明,氏族部落开始将一定范围的土地作为公有财产。围绕土地而产生了各种关系,土地由此进入人类社会,具备了社会属性。土地的社会属性是由于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所赋予土地的属性。在我国古代社会,农业是具有主导地位的国民经济产业,而土地是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关于土地的所有关系问题成为我国古代社会经济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土地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具有政治和经济双重社会属性。
土地的政治性是指人类社会通过对土地权属的明确而建立起来的集体之间、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并将其凝结于国家制度体系之中。首先,国家政权的建立是以控制一定范围的土地为前提,同时国与国之间依据对土地范围所有权属的确定来划定疆域。繁体“國”字即含有以土为疆,以戈守之的寓意,凸显土地的政治性。在古代用以指代国家的“社稷”一词中,“社”为帝王祭祀的土地神,实为国家土地的象征;“稷”为谷神,为农业的象征。农业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土地为人民生存和国家之根本,管子即认为“地者,政之本也”。因此,国家拥有对土地的控制权是国家政权存在的基本标志。周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认为天下所有的土地都为周天子所有,周天子实则国家政权的象征,在对土地的所有权上合二为一。周室倾覆,列国崛起,周天子便失去对全国土地的控制权。荀子在评论国家治乱中指出“得地则生,失地则死”。春秋战国各国兼并争战,其最终目的在于获得对土地的控制权,秦灭六国,全国土地重新归于一个政权的掌控之下。其次,在国家对土地主权明确的前提下,一国内对土地的占有和支配关系构成了该国政治体制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即土地所有制度。土地所有制度是否能够平衡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处理好国家与农民间的关系,保障农民与土地的有效结合,从而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成为决定一个王朝兴衰存亡的关键。
土地的经济性是指土地具有为人类经济活动带来收益的特性。《礼记》所载“取财于地”便是古人对土地经济性的认识。在我国传统农业时代,土地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人们通过开发利用土地而获取物质财富。在我国古代社会,人们对土地的开发利用主要是通过农业生产。春秋时,人们认为“及地之五行,所以生殖也”[3] ,“及九州名山川泽,所以出财用也”。战国时代,诸子则提出富国以农,并将农业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秦统一后,重视农业用地的生财性,形成举国重农体制,并为后世所遵循。在我国古代,国家财富的积累主要来源于对农民耕种土地的赋税。从个体角度来说,拥有大量土地可以获得不菲的收益。《史记》中所载“素封”者,“有田园收养之给,其利比于封君”正是土地经济性的体现。此外,土地中所蕴藏的矿产资源也为人们带来利益。春秋战国时期“猗顿用盬盐起。而邯郸郭纵以铁冶成业,与王者埒富”。二是通过买卖土地获取投资收益。在我国古代社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制度对土地买卖的放开,土地逐渐成为具有投资价值的商品。宋清间土地市场的发展吸引大量商人通过购买土地来进行资本的增值。商人地主在地价下跌时,广收土地,在地价上涨时,或是高价出售或是高额出租。因而,投资土地既可短期持有赚取差价,亦可长期经营,收取地租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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