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历史上,有关商业的最有名、最重要的大政策当数重农抑商政策。在奴隶制时代,官府对外来商人鼓励多于管制;春秋初大国争霸,通商惠工的口号被提出,以争取商人的支持。这时并未产生抑商的概念。从自由商人兴起,随着时间推移而分化为良商、奸商,一部分人日益向反面转化后,情况就发生变化。大约在战国中期,正当新兴的封建国家致力扶植个体小农以作为其经济基础之时,富商大贾中的许多人却乘官府横征暴敛(收货币税)、水旱灾荒、疾病死丧之际,以不等价交换、高利贷等手法,大肆盘剥农民,使之破产流亡,或沦为商贾之家的奴婢。农业生产遭到破坏,减少了国家所要掌握的粮食和所要控制的劳动力,出现了日益严重的商与君争民、市与野争民的问题。有的诸侯国(如齐),商人势力之大更形成“一国而二君二王”的局面。封建统治者与商人之间的矛盾在加深。抑制过度扩张的商人势力的呼声于是响起。齐国轻重学派学者的《管子》一书中所说的“欲杀(限制)商贾之民以益四郊之民”就是抑商思想的抬头。相魏李悝倡行“平籴法”,由国家参与粮食买卖,限制商人抑价收籴、抬价出粜的投机活动,形成一种抑商措施,付诸实行,魏国因而富强。但抑商抑得最彻底的却是信奉李悝学说的后起者商鞅(约前395—前338年),他在秦国变法时制定了重农与抑商相结合的一套完整的政策,雷厉风行,公平无私,得到大多数人的拥护。历史上的重农抑商,即“崇本抑末”,成为一种基本国策就是自商鞅始。
商鞅重农抑商政策的主要内容:
(1)直接制止农民弃农经商,规定不许商贾、技巧(手工业)之人自发增加,不经批准而从事“末利”(工商业)者罚作奴隶。并加重商贾家庭的劳役负担,而农民可免除徭役,以示优待。
(2)“重关市之赋”“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2],以限制商人的过分赢利。大幅度提高酒、肉的税率,使高额利润由商人之手转归国家掌握。
(3)国家统制山泽之利,实行盐铁专卖。
(4)管制粮食贸易,不准商人插足,农民也必须自己生产,解决口粮,不得从集市购粮调剂。(www.daowen.com)
(5)提高粮食收购价格,从经济上使商人感到无利可图而放弃经营,但对农民的粮食增产则是一种有力的刺激。重农抑商政策以及其他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推行使工商山泽之利集中于国家之手,使农业劳动力增加,从而促进秦国的农业生产发展,财政收入增加,军事力量增强,为其后统一六国奠定基础。
对于重农抑商,重农是目的,抑商是手段。这一政策的实质是抑商人而存商业,退私商而进官商,其中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抑制富商大贾不合法度地任意剥削农民,把商业资本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即不触动封建统治者根本利益,这属于调整官私关系的问题;二是抑制中小商贩和个体手工业者人数的过多增加,把从事工商业的人数限制在一定范围,即不影响农业生产这个封建经济的基础,这属于调整农商关系的问题。如此的抑商政策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农商劳动力比例的合理配置有一定的调节制衡作用,因此在需要发展个体的农民经济、巩固新兴的封建制度、建立统一的封建国家的封建社会初期,其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
汉朝时,政策做了调整。在争取反秦势力支持的过程中,取消了盐铁专卖,纵容私营工商业者自由发展,抑商政策中抑制富商大贾的内容已告废弛,只保留了抑制中小商人以防止农民弃农经商的另一半内容。“贱商令”的用意无非在此。汉武帝时桑弘羊(前152—前80年)辅政,为了打击“不佐国家之急”、使“黎民重困”的富商大贾这股势力,重新实行盐铁专卖,并创行均输(官营贩运贸易)、平准(官营零售贸易)、榷酤(酒类专卖)等措施。这是中国历史上实行抑商政策的第二次高潮。其后仅唐刘晏(约716—780年)的食盐专卖法、粮食常平法(调剂供求,平抑粮价)和均输法,宋王安石(1021—1086年)的均输法、市易法(官营城市批发商业)、青苗法(官营信用业,预购与农贷相结合)中尚带有“摧制兼并、均济贫乏”的抑商意味。实际上,这也多少抑制了富商大贾侵蚀农业的兼并活动,在不增加或少增加农民负担的情况下,为国家增加了财政收入,客观上有利于当时经济的恢复和增长,也值得加以肯定。至于对于中小商人的“贱商令”,则各朝各代一脉相承,反复颁行。直到明初还有农家许着绸纱、商贾之家只许穿绢布的规定。这都是为了遏制农民经商、发展粮食生产所采取的措施。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商业政策几经演变,而并非以抑商政策贯彻其始终。主要以抑制富商大贾兼并势力为内容的抑商政策事实上在大部分时间里已被束之高阁。明清商人势力大盛,统治者更多奉行的是聚敛政策和掠夺政策,破坏商业的正当经营,阻碍流通的正常运行。这些病商之政与曾经起过些积极作用的抑商政策在性质上和效果上有根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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