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股收益的定义
每股收益(Earning Per Share,简称EPS),又称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盈余,指税后利润与股本总数的比率。其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该比率反映了每股创造的税后利润,比率越高,表明所创造的利润越多。若公司只有普通股时,净收益是税后净利,股份数是指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如果公司还有优先股,应从税后净利中扣除分派给优先股东的利息。它是测定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分析每股价值的一个基础性指标,是综合反映公司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
每股收益的种类
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两种。如果公司发行的证券只有普通股一种,或者虽然有其他类别的证券但无稀释作用或者稀释作用不明显,那么这种结构被称作“简单”的资本结构。在简单的资本结构下,只需要计算基本的每股收益。如果公司发行的证券除了普通股之外,还包括具有稀释作用的权益,比如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期权等,那么公司的这一种结构被称为“复杂”的资本结构。在复杂的资本结构下,不仅需要计算基本每股收益,还要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从公式中可以看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关键是要确定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在计算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时,应当考虑公司是否存在优先股。如果不存在优先股,那么公司当期净利润就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如果存在优先股,在优先股是非累积优先股的情况下,应从公司当期净利润中扣除当期已支付或宣告的优先股股利;在优先股是累积优先股的情况下,公司净利润中应扣除至本期止应支付的股利。在我国,公司暂不存在优先股,所以公司当期净利润就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当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可能处于不断地变化中,所以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计算其加权平均数。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发行在外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在计算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时,权数可以按天数来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按月来计算。
在计算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时,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在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的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根据合并过程中发行或取消的股票数调整加权平均数;第二,在发生不改变企业资源但将引起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动的情况(如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和并股)下,需重新计算所有列报期间的股份数,并追溯调整所有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在计算流通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时,特别要注意的是企业合并中所采取的核算方法,核算方法不同,外发普通股在外流通的时间也不相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采用购买法核算。在购买法下,被合并企业的合并前的净利润不包括在合并企业的净利润中,只有合并以后的利润才包括在合并企业的净利润中,所以在购买法下,因合并而发行的股票流通在外的时间应从股票发行的时间开始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采用权益结合法核算。
(2)稀释的每股收益。
①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别。
如果公司存在潜在普通股,首先应判断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如果潜在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那么公司只需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如果潜在普通股具有稀释性,公司还应当根据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据以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
这里涉及潜在普通股的概念和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定。所谓潜在普通股是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权、认股权证等。随着股票交易方式的发展,还会出现新的交易方式,只要会影响普通股股数的,都称为潜在普通股。
在衡量潜在普通股是否具稀释性时,我国的每股收益准则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即以是否会减少每股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作为衡量潜在普通股是否具稀释性的尺度。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是指在扣除优先股股利和与非持续经营有关的项目后的正常经营净利润,不包括会计政策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影响。该项目应结合“终止经营”、“财务报告的列报”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准则要求提供的信息综合考虑。
如果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增加持续正常经营每股收益或减少持续正常经营每股亏损,则该潜在普通股是具反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只考虑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考虑具有反稀释性或不具有稀释性的普通股的影响。
②稀释的每股收益的计算。
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和分母进行调整。就分子而言,当期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应根据下列事项的税后影响进行调整:
●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这里主要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就分母而言,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为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的股份加权平均数加上全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以前发行的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视为已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本期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视为在发行日转换成普通股。对分母的调整主要涉及期权和认股权证。具有稀释性的期权和认股权证不影响归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只影响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只有当行权价格低于平均市场价格时,股票期权和认股权证才具有稀释性。计算时,应假定已行使该期权,因此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包括两部分:
①按当期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不必考虑。
②未取得对价而发行的普通股,具有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当加到普通股股数中。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用公式表示如下: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平均市场价格
每股收益指标体系
(1)每股收益的一般形式。
每股收益=净利/股数
=净资产/股数×(净利/净资产)
=(净资产/股数)×(资产总额/净资产) ×(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净利/销售收入)
=每股净资产×权益乘数×资产周转率×销售净利率
从每股收益的一般形式可以看出,每股收益受到以下几个指标的影响:
①每股净资产。衡量投资者每股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账面价值,常被称为“每股含金量”。
②权益乘数。反映企业资本经营的效率,是衡量企业负债经营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负债比率的提高会导致权益乘数的增大,从而单位所有权资本所支配的资本量增加。在企业的资产报酬率(按息税前利润与资产平均总额之比计算)高于负债的资金成本率的前提下,提高负债,从而扩大权益乘数,对每股收益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③资产周转率。以年周转次数表示,反映了企业资产营运效率的高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较高的资产周转率说明同样多的资产产生了较多的流转额,经济资源得到较充分的利用,导致企业每股收益增加。
④销售净利率。反映了企业盈利能力的强弱。
每股收益分析指标体系的这种形式计算比较简单,实务操作中分析也很方便,不足之处在于指标分解不够彻底,销售净利率的经济含义比较复杂。我们知道,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影响企业净利的因素除销售外(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之差为主营业务利润),还有投资损益和营业外损益等非常损益。因此,对指标应作进一步分解。
(2)每股收益扩展形式一。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权益乘数×资产周转率×边际贡献率×(1-所得税税负比率)
=每股净资产×权益乘数×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利润/销售收入) ×(1-所得税税负比率)×(1÷主营业务利润占总利润比率)
=每股净资产×权益乘数×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利润率 ×(1-所得税税负比率)×(1÷主营业务利润占总利润比率)
在此每股收益分析指标体系中,影响每股收益的指标除前文分析过的每股净资产、权益乘数、资产周转率外,还有以下几个指标:
①主营业务利润率。反映企业主营业务获利能力的强弱,也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之所在。核心竞争能力较强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利润率一般也是比较高而且稳定的,只有主营业务利润率提高了,每股收益的增长才会有实质上的保证。要提高主营业务利润率必须一方面扩大销售收入,一方面降低产品销售成本、费用,从而提高每段收益。
②所得税税负比率。是所得税额与利润总额(税前利润)的比值,反映了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③主营业务利润占总利润的比率。是主营业务利润与税前利润总额之比。该比率较小,说明企业投资收益、营业外收益等非常收益多,并对每股收益作出了有利影响。但这种非常收益的有利影响往往是不会持久的。
此扩展形式对EPS的分析较一般形式深入了一步,主要在于分解出了主营业务利润率这一影响EPS的核心指标。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如果我们撇开企业的非常损益,单纯来考察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计算出企业的主营业务每股收益(CEPS)也是非常有意义的。类似地,也可建立起CEPS分析指标体系:
主营业务每股收益=(主营业务利润/股数)
=每股净资产×权益乘数×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利润率 ×(1-所得税税负比率)
事实上,如果证券市场是半强制效率,市场只会对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的变动作出价格反映。分析师通常认为主营业务业绩的增长,与净利润相比,主营业务利润更接近永久经济盈余的概念。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未达到半强制效率,对会计盈余数据存在“功能锁定”现象,投资者无法“看穿”会计盈余数据中的不同性质的成分,因此造成股价只是单纯地对EPS而不是CEPS反映的现象。
(3)每股收益扩展形式二。
作为企业的特殊利益集团,如企业经理人员、控股股东、投资基金等,为了对影响EPS的因素作更全面深入的分析,可以将指标作更彻底的分解,并据此进行分析以作出科学的经济决策。这里试将边际贡献率、经营杠杆、财务杠杆等引入EPS分析指标体系: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权益乘数×资产周转率×边际贡献率×[1/(经营杠杆率× 财务杠杆率)×(1-所得税税负比率)×(1÷主营业务利润占总利润比率)]
其中:
边际贡献率=(S-VC)/S
经营杠杆率=(S-VC)/(S-VC-F)
财务杠杆率=(S-VC)/(S-VC-F-I)(www.daowen.com)
式中:S为销售收入;VC为主营业务变动成本;F为主营业务固定成本;I为主营业务利息费用。
①边际贡献率。反映企业经营的产品的盈利能力。
如企业产品面对的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售价一定,但其变动成本较同行业其他企业较低,其他条件相似,则该企业经营的产品的盈利能力就较强,从而会对EPS作出积极的贡献。
②经营杠杆率(DOL)。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经营风险的大小。
DOL越高,意味着相对较高的固定成本,企业的经营风险越大,对EPS的影响也越大。
③财务杠杆率(DFL)。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财务风险的大小。
影响DFL的主要因素是利息,较多的利息费用会导致较高的DFL,企业财务风险增大,对EPS的影响越大。
与扩展形式一类似,据此扩展形式也有相应的CEPS分析指标体系(见下式)。
主营业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权益乘数×资产周转率×边际贡献率 ×[1/(经营杠杆率×财务杠杆率)×(1-所得税税负比率)]
从此扩展形式的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与“扩展形式一”相比,该扩展的EPS/CEPS分析指标体系的优点,就是引入了现代理财理论中的盈亏分析和杠杆理论,在对EPS/CEPS分析时将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也考虑进来,这无论是对经理人员进行经营管理还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都是非常有用的。此分析指标体系在实际运用中的难点在于边际贡献率、DOL、DFL的计算。一是必须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合理地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二是必须将企业的借入资金合理地分为用于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以计算出用于主营业务借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只有这样,才能计算出这几个指标。
如何分析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仅仅代表的是某年每股的收益情况,基本不具备延续性,因此不能够将它单独作为判断公司成长性的指标。我国的上市公司很少分红利,大多数时候是送股,同时为了融资会选择增发和配股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有这些行为均会改变总股本。由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总股本发生变化每股收益也会发生相反的变化。这个时候我们再纵向比较每股收益的增长率你会发现,很多公司都没有很高的增长率,甚至是负增长。
应当列示每股收益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的每股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和列示。
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研究时,投资者最关心的一个数字是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是将公司的净利润除以公司的总股本,反映了公司每一股所具有的当前获利能力。考察每股收益历年的变化,是研究公司经营业绩变化最简单明了的方法。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公司财务报表上的净利润数字,是根据一定的会计制度核算出来的,并不一定反映出公司实际的获利情况,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取得不同的盈利数字。与其他国家会计制度比较,相对来说,我国会计制度核算出的净利润,比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制度核算出来的盈利数字通常偏高。投资者要特别留意,公司应收账款的变化情况是否与公司营业收入的变化相适应,如果应收账款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收入的增长速度的话,很可能一部分已计入利润的收入最终将收不回来,这样的净利润数字当然要打折扣了。
另外要注意,公司每年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是否足够。如果这些资产的实际损耗与贬值的速度大于其折旧速度的话,当最终要对这些设备更新换代时,就要付出比预期更高的价格,这同样会减少当前实际的盈利数字。在研究公司每股收益变化时,还必须同时参照其净利润总值与总股本的变化情况。由于不少公司都有股本扩张的经历,因此还必须注意每时期的每股收益数字的可比性。公司的净利润绝对值可能实际上是增长了,但由于有较大比例的送配股,分摊到每股的收益就变得较小,可能表现出减少的迹象。但如果以此便认为公司的业绩是衰退的话,这些数字应该是可比的。不过,对于有过大量配股的公司来说,要特别注意公司过去年度的每股收益是否被过度地摊薄,从而夸大了当前的增长程度。这是因为,过去公司是在一个比较小的资本基础上进行经营的,可以使用的资金相对目前比较少,而目前的经营业务是在配股后较大的资本基础上进行的。
如果仅仅从每股收益来看,目前的确有较大增长,但是这部分盈利可能并不是因为公司经营规模扩大造成的。比如,公司收购了一个公司,将该公司的利润纳入本期的报表中,就很容易地使得每股收益得到增长。
每股收益的局限性
(1)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没有要求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以前我国很少存在潜在普通股,所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每股收益的计算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要求计算稀释每股收益。近几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我国出现了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认股权证等潜在普通股。如果还按现行的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来提供每股收益的信息,不考虑这些潜在普通股的影响,那么所提供的信息就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就会明显滞后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2)各期间的每股收益指标缺乏可比性。现行的关于提供每股收益信息的规定没有要求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每股收益。在提供比较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当各期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时,不必重述所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这使得各期间每股收益指标缺乏可比性。
(3)与国际惯例不协调。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英国等国家关于“每股收益”的准则均要求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稀释的每股收益主要是指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期权及或有可发行股份等潜在普通股可能向普通股转换时所引起的对基本每股收益的稀释效应。我国现行的每股收益的计算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这种做法与国际惯例存在明显的不一致。
附录:《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 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
第七条 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第八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第九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第十条 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 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第十二条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第四章 列报
第十三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收益指标计算公式,传统的每股收益指标计算公式为:
每股收益=(本期净利润-优先股股利)/期末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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