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率的定义
资产负债率是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也就是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关系。资产负债率反映在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来筹资的,也可以衡量企业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由于负债总额和资产总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均为时点数,因此有时可以改用负债平均总额和资产平均总额计算。
为什么分析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其计算公式中不使用长期负债和长期资产指标,而选用全部负债总额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呢?这是因为:首先无论是短期负债还是长期负债,都应当由全部资产作为偿还的最终保障,全部资产的变现价值在偿还流动负债之后,再用于偿还长期负债;其次在企业的持续经营过程中,长期负债一般都是在转化为短期负债之后才能偿还,同样的长期资产用于偿还债务也是先转化为长期流动资产后。在填列资产负债表时,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被列入流动负债中,其他的长期资产则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而转化到流动项目中去。长期资产向流动资产的转化以及长期负债向流动负债的转化,决定了在测算负债比率时,要使用负债总额和资产总额。
判断资产负债率是否合理
要判断资产负债率是否合理,首先要看你站在谁的立场。资产负债率这个指标反映债权人所提供的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也被称为举债经营比率。
(1)从债权人的立场看。他们最关心的是贷给企业的款项的安全程度,也就是能否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如果股东提供的资本与企业资本总额相比,只占较小的比例,则企业的风险将主要由债权人负担,这对债权人来讲是不利的。因此,他们希望债务比例越低越好,企业偿债有保证,则贷款给企业不会有太大的风险。
(2)从股东的角度看。由于企业通过举债筹措的资金与股东提供的资金在经营中发挥同样的作用,所以,股东所关心的是全部资本利润率是否超过借入款项的利率,即借入资本的代价。在企业所得的全部资本利润率超过因借款而支付的利息率时,股东所得到的利润就会加大。如果相反,运用全部资本所得的利润率低于借款利息率,则对股东不利,因为借入资本的多余的利息要用股东所得的利润份额来弥补。因此,从股东的立场看,在全部资本利润率高于借款利息率时,负债比例越大越好,否则反之。
企业股东常常采用举债经营的方式,以有限的资本、付出有限的代价而获取的对企业的控制权,并且可以得到举债经营的杠杆利益,在财务分析中也因此被人们称为财务杠杆。
举例说明:(www.daowen.com)
例1-7
一企业资产总额为100万元,其中借入负债6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40万元。为简化问题,不考虑纳税,假设负债的平均利息率为10%,利息总额为6万元。当资产利润率为12%时,利润总额为12万,股东可获得的利润为6(12-6)万元。此时资本利润率为15%。考虑另外一种情况:当资产利润率降低为8%时,其他条件不变,此时利润总额为8万元,利息总额为6万元,股东可获得的利润为2(8-6)万元。此时资本利润率为5%。
(1)从经营者的立场看。从经营者的立场看,如果举债很大,超出债权人心理承受程度,企业就借不到钱。如果企业不举债,或负债比例很小,说明企业畏缩不前,对前途信心不足,利用债权人资本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很差。那么是不是负债比率越高越好呢?答案是否定的。当负债超过一定程度,则不能为债权人所接受,企业的后续贷款难以维持。如果经济处于衰退期,负债比率高的企业,有可能由于经济不景气而获得高额利润的机会少,从而背上沉重的财务负担,难以摆脱困难境地。在经济复苏阶段负债利息率较低,是企业提高负债的良好机会,以便有效地发挥企业的财务杠杆作用。经济繁荣时期,负债比率高的企业虽然有较高的财务风险,但是一般有获得高额利润的机会,负债有利。
(2)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企业应当审时度势,全面考虑,在利用资产负债率制定借入资本决策时,必须充分估计预期的利润和增加的风险,在二者之间权衡利害得失,作出正确决策。
资产负债率的局限性
资产负债率不能完全反应企业的偿债风险。因为:
第一,即使借款相同,但如果本金偿还期限不同,对现金流动的影响便不一样。同样贷款100万元,本金分10年还是5年来还是大不一样的;
第二,如果借款分期偿还,负债比率会逐渐下降,但每年支付的利息以及本金并不变,因此偿债风险并没有减少;
第三,资产负债率可能会因为资产评估以及会计政策比如折旧政策的变更而改变,但这并不表示财务风险有所变化。
在计算资产负债率时,负债总额中是否应将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负债项目都列进去,其中值得讨论的项目是:储备基金或者预提费用。储备基金是为应付未来的风险而提取的一种准备,是某种因素发生后引起不利影响而需要支付的款项,因此在标准的资产负债表中,通常同预提费用一样列作负债项目,但是它们并非是企业真正的负债,与债权人没有关系。此类性质的项目还有递延税款、可赎回优先股等。资产总额中是否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的资产项目都列进去,其中值得讨论的项目是: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递延资产等项目,不仅在企业破产清算时难以作为偿还债务的物质保证,即便是在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其摊销价值也需要通过存货等资产的价值实现,才能得以补偿或收回,其本身并无直接的变现能力。相反这些项目的撤销反而对存货等资产的变现能力产生反向影响。无形资产中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的偿债变现能力也存在着极大地不确定性,特别是在企业面临清算时,其变现价值甚至为零。因此在测算资产负债率时,无形资产作为偿债的物质保障也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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